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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生全面抄袭别人的论文,这件事的曝光在学界所激起的水波似乎不大也不小。说不小,因为这事实在不能忽视,它确实完整地反映出国内在这个方面所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说不大,因为似乎到现在也没有对这个问题有过任何严厉的、令人畏惧的处罚。而问题恰恰就在于它并没有被认为有多么严重。
国外对这类问题处理的相关法律我不了解,或许在有的国家就算是刑事案件了,在有的国家就不是刑事案件。在中国,抄袭一直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似乎没有跟刑事犯罪联系起来。其实,这就跟盗窃案件一样,在一定的数额之内够不上刑事案件,而一旦达到或者超过某个数额,就必须要按刑事案件来追究责任。
可是,这种抄袭要到怎样的程度才能算刑事案件来追责呢?没有法律对此有任何具体规定。顶多是判决道歉、赔钱,却没有刑期。这恐怕就是我国学术界出现如此之多疯狂的抄袭剽窃事件而继续疯狂的主要原因。看来,在刑法中必须增加对抄袭剽窃进行刑事追责的有关条款,而且一旦经全国人大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一定要杀一儆百,才有可能刹得住这股歪风。
当年鲁迅小说《孔乙己》中孔乙己的那句名言:读书人窃书不算偷,至今在我们一些学界人当中已经渗入骨髓了。在他们看来,读书人做的这些事,再不堪,也是雅的,所以不可以进行严厉的追究。他们要面子,也要无耻。对这类货色,一定要清除出学术队伍,否则,根本不可能根治这类问题。
那位全面抄袭的硕士生的导师居然也知道这事,更不像话的是,他知道了,也知情不举,可以说是与贼同罪。这样的导师也必须清除出教师队伍。这都什么人哪?如此无耻,如此不堪,如此不要脸,如此耍混蛋,已经不知道该说他们什么好了。骂得太难听了吧,有污在下的嘴,不说难听的吧,实在气不过。
上至国家,下至高等学校,都知道创新是我们的生命线。可是这样的学术腐败不清除,如何鼓励创新,如何能在与发达国家的竞争中取得先机,那就是不可能的事。对学术腐败,人人都知道应该反对,人人都知道应该清除,可是在现实中,在自己的周围,如果出现这样的人和事,上自领导,下至同事,几乎大多数人都认为应该放他们一马。这是什么逻辑?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都干过此事。汝做贼,吾亦做贼,汝被抓,不能严惩。万一将来吾亦被抓,就无人说项了。这就是当今学术界公开流行的逻辑。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刻讨论学术腐败入刑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再拖了。写到这儿,忽然想起,有人会说,现在连官员公开财产都不能实现,就知道拿知识分子开刀。这不公平。或许不公平,那应该怎么办?官员财产不公开,学术腐败就不能入刑?那么大家就干耗着好了,你不仁,就许我不义。大家都做不仁不义之人,这个系统肯定会很快崩溃。官员不敢拿学术界开刀,学术界不甘心先于官员公开财产将学术腐败入刑,于是大家就真的成了共同腐烂的大酱缸了。
要我看,官员公布财产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学术腐败的清除同样也很重要。作为相关机构,必须对这两件要务都要抓紧。但作为学界一分子来说,至少做一件对学界发展有积极意义的事,是更希望被关注的。不能因为官员公布财产一事迟迟不能落停,就把清除学术腐败的事放在一边不管。能治一病是一病,能祛一毒是一毒。
或者在学界人士看来,这学术腐败固然可恶,但似乎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不然。这事说是比天大也不为过。学界是什么地方?是育人的地方。如果都用这样的腐败方式来育人,这是育人还是害人?绝对是在害人。要不然,那个山东大学的硕士生怎么就会做出这样的事来而无所谓,而无动于衷?当然,他肯定有侥幸心理,侥幸的前提是什么?还不是惩处不严吗?当然,严厉惩处并不能完全杜绝侥幸犯事,但在高压严刑之下,这种犯罪肯定要少一些。正如社会上,打架斗殴的不少,动刀杀人的不多,大约也是这个道理吧。
关键在于,学界自身必须要把这种腐败看得比杀人的可恶不在以下。不能说只靠少数人去监管,去处理,学界的全体同仁都必须视这种学术腐败为恶疾,人人得而诛之。如果大家都有这样的认识,都如此义愤填膺,同仇敌忾,即使不用严刑峻法,那个山东大学的硕士生和他的不合格导师敢有如此贼胆吗?
对于以往此类腐败事件,似乎从来没有学界共同愤起而诛之讨之的现象。这不正常。这是不是可以说,我们的学界已经被严重污染了,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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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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