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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技术创新现状研究(七)

已有 2736 次阅读 2012-10-15 09:14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企业, 美国, 发达国家, 技术创新, 借鉴

(接上一篇)

三、发达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特点分析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技术创新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巨大发展,各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推动技术创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的约束和保障机制等;二是维护市场的秩序,三是提供公共服务,如建立技术创新的科研条件平台,包括中试基地、信息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纵观世界各国技术创新政策,我们发现具有如下特点:

1.普遍通过立法来推进技术创新。

美国从1980年开始,颁布了20多部法律来促进技术创新,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0年通过《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以这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可分为5个部分: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的法案,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方面的法案,四是加强合作研究方面的法案,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法案。

日本也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立法来促进本国的技术创新:19951115日,日本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是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该法要求增强产学研合作,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协调发展。1996331日,日本颁布了《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成立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以便将大学或研究所的优秀成果产业化,并培育创造出新的产业。199956日,日本颁布了《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的法律》。该法的核心内容是鼓励大学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TLO),确定政府从制度到资金方面对该类中介机构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1999813日,日本颁布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该法的目标就是鼓励开展科研活动,提高由日本政府支持研发的科技成果的利用效率。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该法首先修改了大学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原则;其次还规定了专利年费和专利申请手续费的减免特例,以进一步鼓励大学技术转移的热情和积极性。

德国的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比较完整和健全,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德国虽然在联邦一级没有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但在各州(包括新建联邦州)都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促进各州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及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政策体系(包括财政税收、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基础条件、协调市场关系等),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实施体生活费,引导商业性和经营性的企事业机构参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工商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以加强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

法国政府部长会议于1999113日通过了《技术创新与研究法》,鼓励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合作、发展公共科研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为创新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创建高技术企业、设立孵化器和启动基金、改革科研税收信贷政策等,用以改变由于公共科研与企业缺乏有效合作体制和技术转移体系不健全而造成的国家技术地位与科学水平不相称的状况,促进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进程。
   
以色列1984年颁布了《产业研发鼓励法》,希望在该法的引导下促进企业参与科技研究和产品开发,增加以色列国内的高科技产品的生产,改善相关的进出口贸易情况。该法提出政府应该与企业共同承担项目研发的风险。它规定了政府鼓励和资助工业研究与开发的一般性原则,即由政府提供被批准的研究与开发项目所需总资金的30%66%。获得资助的主要标准是项目应具有创新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很好的出口前景。资助的对象还包括开发样板性或试验性的项目以及市场评估。

2.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以间接扶持为主,直接扶持为辅。

美国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一般采取直接(提供经费补贴)和间接扶持两种方式。由于高科技企业市场竞争和投资的风险因素,美国政府主要进行间接性扶持。

美国技术创新风险融资机制是以民间资金为基础,风险投资公司为中介,以股票为主要信用工具,以银行为后援,以高利润为保证的综合体系。投资主体主要包括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小企业管理委员会下属小企业投资公司、银行与大企业风险投资。私人投资是美国风险投资业的主要力量,资金额约占美国全部风险投资额的70%左右。

政府主要利用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一方面通过政策法规调节投资者的风险收益比来诱导投资;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内部技术创新能力和改善外部生存环境,降低投资风险因素。利用间接调控手段,既支持风险企业独立灵活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企业家主动性发挥,又保留了适度的企业风险压力,以激励企业发挥最大潜力,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调查表明,美国风险企业可获得联邦政府RD经费的3%,而正是这3%的投入,却使其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高出大企业和政府科研机构的24倍,每100万美元的RD经费能多开发出6倍的产品。

3.各国政府通过制定一些创新计划来促进技术创新。

除了通过立法来促进技术创新外,各个政府还根据法律设立一些技术创新计划,来促进技术创新。如美国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Research Program),STTR是美国政府专门为促进研究机构向小企业实施技术转移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是美国政府支持企业技术转移最重要的计划,在促进小型企业与研究机构、大学等的技术创新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计划规定凡联邦部门研究与发展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需按0.15%划为研发基金,供小企业与非盈利性研究机构技术转让和合作的项目使用。

再如德国的“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促进计划”(PRO INNOProgram for the PROmotion of INNOvative compentence)和欧盟IRCInnovation Relay Centre,创新驿站)网络。PRO INNO计划是德国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创新竞争力的计划,旨在通过对中小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资助,使得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研究机构/大学的科研人员可以了解到自己专业之外的新技术的运用、新的生产过程和管理方式,并可在此交流实际经验,并提高德国科研成果转变为生产力的速度和效率。IRC则是欧盟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国际合作计划,1995年由欧盟研发信息服务委员会(CORDISCommunit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Service)根据“创新和中小企业计划”资助而建立,旨在促进欧盟跨国的中小企业技术转移与合作。今天该网络已包含了遍布于33个国家的71家创新驿站。这些创新驿站通过国际互联网连接,互通信息,相互支持,成为欧洲重要的、也是最成功的技术合作与转移中介网络。
    
4.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并非全是免费午餐。

各国政府除了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直接补贴外,有的国家还通过立法规定,如果受资助的项目获得了成功,必须逐年偿还国家的投资。如以色列的《产业研发鼓励法》就规定,开发成功的受资助的项目,头三年每年应将收益的3%偿还政府,第二个三年每年偿还收益的4%,第七年开始每年偿还收益的5%,直到将通货膨胀计算在内的全部政府资助款还清为止。特别地,如果项目需要向国外转移,偿还比例将会适当提高到120%,甚至150%

“加拿大-以色列产业研发基金”(Canada-Israel Industri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CIIRDF)也规定,受资助项目如果获得成功,则最少偿还总投资的90%,最多偿还总投资的100%。同时,这些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进行开发的企业所有,政府没有知识产权的要求。
  
 5.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也引发了科技全球化,技术创新全球化。自上个世纪末,各国各科技合作计划源源不断产生,通过国际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促进技术创新。如20世纪70年代末(1977年),以美双方建立了“以美双边产业研发基金”(Israel-U.S. Binational Industri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BIRD),旨在刺激、促进和支持以美两国间互利互惠的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特别是培育发展两国在实现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上的合伙企业。主要模式是美方企业负责帮助定义产品、收集市场信息并负责销售和服务,从而通过利用以方的概念和产品扩大自己的产品系列;以方企业则通常负责创新、研究和产品开发,而通过与美方合伙企业的技术创新合作使由他们的创新概念所产生的潜在利益最大化。再如,仿照BIRD建立的“加拿大-以色列产业研发基金”(CIIRDF),是加拿大政府为大力推动本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项,它创立于1993年底,旨在促进加拿大和以色列两国的中小企业合作进行产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共同从中获利。
   
6.各国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集中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中小企业又是一个国家经济中最具活力,最有创造力的生力军,也是一个国家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有些国家(如以色列)中小企业甚至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8%,而且大多数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占全国劳动力的一半以上。因此,各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主要集中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上。如美国的《拜杜法案》、《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均是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立法。美国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就是美国政府专门为促进研究机构向小企业实施技术转移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再如,德国的“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促进计划”(PRO INNO)、“以美双边产业研发基金”(BIRD)、“加拿大-以色列产业研发基金”(CIIRDF)、欧盟IRCInnovation Relay Centre,创新驿站)网络等,均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计划。英国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和配套措施来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如2000年,政府拨款一亿英镑在贸工部正式成立“小企业服务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等多种服务,1998年设立了“企业基金”用以填补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空缺。
   
7.采取激励性政策吸引技术创新人才。

为了鼓励人才向中小型企业流动,英国对小公司的雇员实行持股的激励政策。规定小型的高风险公司可向十个主要雇员提供价值达10万英镑的股票税前买卖特权,在行使股票选择权交易时,不按照收入税课税,而按照资本收益纳税。对雇员持有5年以上所在公司的股票将免征资本收益税和收入税。从20004月起雇员可以接收雇主公司3000英镑免征收入税和国家保险金的股票,也称免费股。雇员还可用税前工资购买雇主公司1500英镑额外股票,称为伙伴股。此外,老板还可以有选择地给雇员购买的每份伙伴股配上二份免费股,称为配股。通过股份形式把高层管理者吸引到中小型公司去工作,同时把雇员的利益与公司的命运前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8.设立天使基金,创办风险企业。

美国的Vern Ehlers议员用“死亡之谷”来形容从发现、发明到转化商业应用之间的鸿沟,他认为无数的技术就沉淀在这里,真正幸运的被从“死亡之谷”里打捞出来的技术则是极少。为了拯救这些技术,各国普遍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如英国的风险投资业就很发达,约占整个欧洲的49%1999年投入到高技术公司的风险资金超过10亿英镑。总体上来说,英国的风险资金可以从两个渠道获得,一个是正规的风险投资公司,另一个是非正规的风险投资群体—企业天使。所谓企业天使就是指个体投资者,是自发形成的非正规的风险投资群体。由于大部分正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风险资金的最低起点较高(在10万英镑以上,实际起点更高),主要是投入高技术公司发展的后期阶段,而企业天使主要投资于高技术公司的早期阶段,一次投资额大约在1-10万英镑或更高,1999年的平均投资额是5万英镑。企业天使的投资在科技小公司的早期发展阶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英国估计大约有1.8万余个企业天使。为了把这些个体投资者组织在一起,政府帮助成立了国家企业天使网(NBN),它是一家非盈利性公司,在发展企业天使中起着重要作用,受到了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
  
 9.由推动技术转移转向推动技术创造。

自上世纪80年代始,美国政府为了促进技术转移,主要采取了3种支持技术创新的方式:第一,直接资助大学开展对于本地产业发展意义重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第二,促进在大学—企业研究中心内进行的合作研究:第三,建立帮助小企业利用大学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计划。从90年代后期起,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美政府在做好原来三方面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三个侧面:一是高技术产业,二是产业集群,三是初创公司。总之,美政府新技术创新政策从推动技术转移转向推动技术创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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