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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技术创新现状研究(六)

已有 2444 次阅读 2012-10-15 09:17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企业, 技术创新, 法律法规, 政策缺陷

(接上一篇)

二、我国和本市现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
   
(一)国家关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法规
   1.减免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减免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技术市场奖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4.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作为中央政府的专项基金,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科技投资资源,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另外,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北京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北京市关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法规
    1.《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实行如下的技术市场奖励政策:
   
①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项技术的新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③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交易将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的现金支票到单位基本帐户银行提取现金。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的收入,经认定,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⑤地方财政的支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京地税企[2001]694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含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可再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3.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吸引机制,规范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政策,2005630日,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配合《奖励管理规定》的同时实施,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委等局委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办法》)。
   
《规定实施办法》就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说明。
   
根据《规定实施办法》,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受奖人可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市科委信息处受理范围包括经市科委批准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书》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申报的审核。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
    通过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与税务机关等的通力合作,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得到了落实。

1.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近三年来,认真落实技术市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技术市场的环境。20002004年市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减免税技术合同3万多项,审批减免税额18.00亿元。
    2.
奖励政策落实情况。近三年审批奖酬金数额不断增加。2002年审批单位奖酬金14.89亿元,比上年增长13.14%2003年审批单位奖酬金18.22亿元,增长22.36%2004年审批单位奖金额22.48亿元,增长23.38%20022004年共审批单位奖酬金55.59亿元。
    3.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落实情况19992003年北京市争取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675项(1999151项,200095项,2001135项,2002114项,2003180项),获得支持资金48359万元(199911921万元,20007170万元,200110894万元,20027799万元,200310575万元),平均每年获得支持资金9671.8万元,平均每个项目获得支持资金71.64万元。其中,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基金支持项目数和资金占北京市获得支持总数的比重均超过70%。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发挥了较大的支持作用。

4.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落实情况。20022004年底,全市共认定成果转化项目653项,2005年截至1215日共认定92项。2002——2005年全市累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5.21亿元。在北京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汉王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都得到了市政府的支持。

5.2005北京市科委为落实重点产业技术竞争力提升计划的实施,设立了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与应用专项。也是第一个通过鼓励企业引进应用知识产权,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其支持方向是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2005年度知识产权专项采用定向征集的方式,通过初审、专家评审以及综合分析,从中评选出了16个特点鲜明的项目给予支持,资金总额度1180万元。

6.2005北京市科委为落实北京现代服务业促进主题计划,设立了科技中介服务专项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创新主体提供中介服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由区县科委推荐、直接通过依托单位申报等方式征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全市共有112家科技中介机构申报专项,其中科技咨询机构40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41家,孵化器19家,大学科技园12家。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和科委审定,最终遴选出68家优秀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其中科技咨询服务机构28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3家、孵化器8家、大学科技园9家,资助金额总计1515万元。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法规存在的缺陷和局限性分析
    1.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有收缩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用以奖励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人员的奖酬金不允许列入成本,要求在税后列支,对于卖方主体为法人的组织,此项奖励实质上已经没有意义;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个人所获得的奖酬金被视为薪金所得,与工资合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来讲已经没有鼓励作用。
    2
.技术合同认定与税收政策衔接不够。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允许的作为载体与技术共同转让的12套设备,国税部门一般都被认为是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3.计算机软件开发免税政策与客观现实相脱节。以一对一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为主的技术开发,通常都被视为软件销售,征收增值税。
   
4.院所改制5年后税收优惠政策缺位。实行改制的国家部委的科研院所,到2004年改制过程中享受科研院所在“四技”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以后按一般企业对待,而这些研究院所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仍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需要在税收上继续给予扶持。

5.财政支持的力度和受益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财政支持是一种政府购买行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支持的力度不会很大,支持范围也会受到限制。

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只是一个政策导向,难以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缺口。中央财政预算从99年的10亿下降到2002年的5亿元,确实对基金项目的安排造成极大困难,但也应该看到,即便中央财政每年的基金预算是10亿元或者更多,也不能解决全国十几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此,中央财政设立创新基金只是一种政策导向。中央以及各级政府更应从营造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角度下工夫,培养企业的技术创新力和增强动力。

7.优惠政策集中在技术卖方,对于买方来讲相对较少,不利于技术和技术创新。现行税收和奖励政策主要是针对技术的卖方设立的,对于承担较大风险的技术买方来讲相对较少,也就是说国家鼓励技术引进的政策力度尚未有效体现,影响了技术交易的供需关系,不利于技术转移,也影响了技术创新的发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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