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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身份实名制从媒体自身做起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2年12月24日发布
最近媒体酝酿建议立法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后台实名制。这一立法势必引发广泛的讨论,并非能够一气呵成的。网络是面双认剑,需要在宪法范围内积极推动网络民主建设,保障言论自由,又遏制利用网络犯罪的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的有效措施就是实行网民身份实名制,这从总体上利大于弊,有利于责任制追究。笔者建议,作为媒体包括电视和纸媒在报道时避免使用化名身份的各种评论,首先让非实名评论不在电视媒体和指媒上出现,目前即使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也没有做到,昨晚的一篇涉及网络犯罪的评论中,就大量引用非实名评论,可见他们也不重视这个问题。笔者主张,网络实名包括评论的报道要从媒体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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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拟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后台实名制
2012年12月24日 13:14
来源:中国广播网
var vid="f3a88cac-dcab-4014-ad62-ac5c905111ed";play(vid); 原标题:我国拟立法规定: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中广网北京12月24日消息(记者侯艳、马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在北京举行,大会听取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草案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因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许多人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wangluofazhijianshe/content-3/detail_2012_12/24/2047250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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