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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道德问题 精选

已有 7869 次阅读 2011-4-11 23:56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大学, style, 心理学家, 制高点, 药家鑫案

    有人认为,反对放过药家鑫的人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责“理性”分析药家鑫案子的专家。在我进一步阐述我的观点前,先看看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是如何分析药家鑫案的。

   “钢琴强迫杀人”的发明者,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认为:“马加爵的杀人行为,与贫穷无关、与歧视无关,应该对此血案负责的,不是社会而是马加爵本人。而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在犯下此种罪行后,仅仅因为贫穷就可以减轻处罚。我不能说不杀药家鑫不足以平民愤。我必须理性。他该不该杀是法庭作出决定。我没有审查案件,不能做出那样的评判。如果要做那样的评判可以找刑法学家。我是犯罪心理学家。我不能在那个地方说他该杀还是不该杀。那叫民意审判,我作为专家,我不可能做民意审判。”

    我赞同李教授的那句话:“我不能在那个地方说他该杀还是不该杀”,因为她不是法官。同样,我们也不是法官,我们无权说该判药家鑫死刑还是不该判他死刑,换句话说,我们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什么叫法律?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我们既不是法律的制定者,也非执行者,所以我们无权对此说三道是,别人同样不可以说三道四。

    我们谈论药家鑫案涉及道德问题吗?涉及到什么道德?道德是基于承认和保证人类社会存续的理念,发挥的旨在限制或倡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可以说,道德是初始的具有柔性特征的法律。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一种制约,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药家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刑法,显然已经远远不是道德层面上的柔性法律问题了,人们指责主张宽容药家鑫的人也绝非道德层面上的指责。有些人总喜欢用“道德制高点”之类的说辞反过来指责批评者,似乎“道德制高点”是个万能的高帽子,何时何地都可以套在别人的头上,实在幼稚得可笑。既然药家鑫案不是个道德问题,我们指责要求放过药家鑫的人又存在什么道德制高点问题呢?

    我们无权决定药家鑫的生死,消防安全专家同样无权决定药家鑫的生死,我们的争执对于药家鑫的生死没有任何意义,那辩论的意义何在?辩论的意义既不是法律层面上的也不是道德层面上的,而是人性与良心。何谓人性?人性就是在一定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 它并非是一直停留在“人之初,性本善”,而是受所处社会环境影响。人性是从根本上决定并解释着人类行为的那些人类天性。我们与消防专家的争论焦点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声称我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批判麻先生,你们太小看这件事了,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基本的人性与良心问题。那位美国的匿名者说什么不同文化熏陶出来的良心是不同的,反反复复重复一句话:“以文革作风对待不同意见者”。还有人甚至声称娘家人出于自卑心理,这个世界真是越来越可笑。美国是强大,但美国并非你们的美国,你们不过是寄人篱下的三等公民,有什么值得自豪的(这里专指那些自以为是、自我感觉良好的美国奴才)?美国文化就先进了?美国就没有杀人犯了?美国提倡原谅杀人犯?亏你们还有脸说什么不同文化熏陶出来的,你们的老祖宗是什么文化熏陶出来的?既然你们是美国文化熏陶出来的,为什么要擅议中国的事情? 你们这么瞧不起中国,何必还写汉字?何必还往中国跑?

    别理屈词穷了就顾左右而言他,有本事说理就说理,没本事说理就闭嘴,别拿什么“文革作风”、“道德制高点”等高帽子吓唬人。你愿意心平气和辩论我就跟你辩论,至于谁是谁非自有公论,别跟我说什么人多势众之类的废话,你若觉得真理在你那里,何必在乎对方有多少人?讲你的道理就是了。麻先生讲他的消防理论没人反对,我虚心学习,但如果还在药家鑫问题上坚持,我们当然要据理辩驳。难不成只能你们说,我们就不能反驳?科学网不是假洋鬼子开的私家网站,在不触犯三条红线的前提下,大家都有发言权。

    正因为中国的国情所致,原谅药家鑫等于给那些为非作歹之徒打开了逃避法律制裁之门,以后这个社会将更加的混乱不堪,不法之徒将更加无法无天。麻先生不了解中国国情就别擅议这件事。直到现在,我对麻先生没有丝毫恶意,你谈消防,我向你学习,但别在科学网上谈什么原谅杀人嫌疑犯的话,这会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总有喝美国“牛奶”的人认为我们对麻先生的指责过分了,应该同情弱者,那就看看麻庭光先生博文里的一句话,看看这些有优越感的“美国人”是如何同情弱者的(这是他的原话): 

 

正因为年轻,我们需要原谅与爱护。出于恐慌的人杀人(所谓的“激情杀人”),只不过因为不能自已,刚好手边有工具而已。工具是否是为了杀人而准备的?这是最关键的定罪依据。

 

  这就是麻先生的逃生学?只是举错了例子这么简单吗?不过有一点我理解麻先生,美国是允许私人携带武器的,武器可以杀人,也可以防身,用于防身是自卫,用于杀人就是凶器,麻先生的逃生理论别具一格,居然认为可以将携带工具的目的作为定罪的依据,美国法庭是这么审判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药家鑫完全可以将汽车倒回去在伤者身上来回碾几回,因为汽车肯定不是为杀人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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