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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是否有适用范围?

已有 3671 次阅读 2013-3-21 23:48 |个人分类:我的看法|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适用范围, 坦白从宽, 结果正义

   今天吃饭时听广播里说加拿大留学生林俊分尸案嫌疑人庭审时崩溃,有论者说这或许是故意为之。揣摩一下,此说的原因可能是:一、显示悔罪态度,争取宽大处理;二、表明有精神问题,以精神病之由争取轻罚。当然,也可能是人家真的是崩溃了,咱们小人了。继而不禁想到个问题,“坦白从宽”这个原则是否有适用范围?

   对于法律,虽然中学时为考政治背过许多法律原则和条文,到现在也看过或听过许多普法节目,我还是觉得自己是个法盲。不过任何事情都有其适用范围,我想这个也应该有其适用范围才对。就像我们常知道的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近这个原理,也只是在三维空间适用,若是到更高维度,通过空间折叠,两点甚至可以重合在一起,更别说量子力学里面那众多近似的适用范围了。

   百度了一下,发现“坦白从宽”写入法律居然是在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此次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而且也的确有法律工作者认为它是有适用范围的,广州检察院的王树茂就在《“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写到:

  “根据责任主义原则,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客观危害十主观恶性)或曰罪责(违法性十有责性)是裁量刑罚的基础,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形势、预防犯罪等只是裁量刑罚时考虑的次要因素。...

  “可以从宽”,首先,意味着“从宽”是一般情形,“不予从宽”是个别特例,这是刑法规定的倾向性要求,更是发挥刑事政策感召力的现实需要。对于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的犯罪,具备坦白情节的,原则上应该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可以”并非“应当”从宽,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即根据犯罪人罪责的大小,也就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兼顾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社会治安形势、预防犯罪等刑事政策因素,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尤其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恐怖犯罪或暴力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使具备坦白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虽然刑法并未详细规定哪些可以从轻哪些不可以,但起码有法律工作者意识到此事并会去做了。扩展一下,近几年可没少听新闻里报道说因罪犯有精神病而对其从轻处罚的事情,那么保护缺乏自我控制力的精神病人的这条判罚考虑,是否也有适用范围?保护弱势群体我举双手赞成,但当所谓的“弱势群体”威胁到我时,我可是也坚决支持对其严惩。我始终认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从始至终,最重要的都是要保护受害人,伸张正义,无论其是否已遇害,挽救罪犯只是次要考虑。因而,当罪犯是缺乏自我控制力者时,如果所造成的伤害比较小,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伤害,我支持对罪犯轻判,浪子回头金不换,谁都有犯错的时候不是?得给人机会;但若是造成的伤害比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像致人死亡、手段残忍等,我认为就该按其罪行判罚,同时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因其缺乏行为能力或缺乏自制力就轻判,这样只会造成普通人的恐慌,更加隔离这些人,这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反而是很不利的。

   

王树茂:“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1-08/31/content_80827.htm


李天程:浅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写入《刑法》的意义

http://www.gy.yn.gov.cn/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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