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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关联着工具,而工具本身不构成范式。但可以说,工具蕴含着 “潜在的范式”;就像位于高处的静止物体,没有动能,但有势能。换句话说,工具拥有 “范势”。范式还关联着工具的实现方式。当某种实践方式普遍流行时,即成为范式。
一般而言,新的工具拥有新的“范势”。但新工具的出现往往联系着某种第一范式,它是伴随着新工具一起出现的,可接受性较大。比如手机意味着移动通信,后者是新范式,它是伴随手机一起出现的。但并非手机的所有实践方式都可以成为范式。比如,用手机在考场上作弊,这不是可接受的,仅管会有一定比例的实践存在。但它确实也是手机的 “范势” 能达成的。再比如,电影里用手机遥控炸弹,这也属于手机的 “范势”,但不会普遍流行。所以,范式有正当性的要求。
不过,只要不会引起实质损害,或者有潜在的益处,则可在一定范围内尝试开发工具的“范势”。比如,电子邮箱有群发功能,在一定范围内每天发送学习笔记,这种实践方式可看作电子邮箱的 “范势”。但在人们普遍采用这种实践方式之前,不能看作“范式”。
的确,有些联系着工具的实践方式,特别是个体自发地发起的,或是新出现的模式,在较多人参与之前,无法了解其利弊。这就会出现一个蛰伏期。比如,新型的社交网站一开始使用的人并不多,也很难形成规模,只有坚持若干年后才会以范式的形式树立起来。比如,Linkedin, researchgate,等等。
以上仅作为临时思考,待进化。
参考资料:刘钢,浅议“范式”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5489-117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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