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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劳动与价值创造劳动

已有 7572 次阅读 2009-10-8 10:46 |个人分类:经典马克思|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价值, 生产劳动, 《资本论》, 国内生产总值

摘要: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二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争论的经典问题。本文首先指出:马克思原著中对此问题的理论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且适应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只是原著的论述有些细节不太完善。其次,根据基本理论原则,我们论述了现代社会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的生产性特征。再次,我们指出:“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这种说法是一种失误,等时间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决定的价值只能是相等的。最后,我们研究了国民经济生产核算的统计问题及三种劳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生产劳动、价值、《资本论》、国内生产总值

关于什么是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等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争论的问题。我国由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SNA为基础,创建了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个问题的讨论在1996年前后再次成为一个热点。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也撰文参加讨论。如果说以前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是纯粹理论的和务虚的,那么当前的讨论将与国民收入核算这个实践问题密切相关,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的内部争论,而且将涉及西方经济学中的国民收入核算理论。本文将以蒋学模[]、谭华辙[]二先生讨论的焦点为核心展开某些论题。首先,我们提出“搞清楚生产和消费的界限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这样一个命题;其次,我们将针对一些争论焦点展开讨论,试图辨明是非;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研究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的生产性以及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价值关系两个问题;第四部分讨论了国民经济生产核算中的统计问题,最后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一、搞清楚生产和消费的界限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可以说,马克思原著中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基本理论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并且完全适用于当代资本主义。但是,正如大家的一个共同认识:这些理论应当结合现代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予以发展。目前争论的主要分歧在于:马克思的原著哪些需要发展?如何发展?

对第一个问题,如上所言,马克思所提出的基本理论原则是必须坚持的,所需发展的方面包括:(1)修正马克思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论说失误,以维护理论原则的完整统一;(2)在坚持基本理论原则的前提下,研究当前经济现实提出的一些马克思没有考虑到或研究不深入的具体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曾提出从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入手研究生产劳动和价值创造劳动的思路,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

(1)只有直接进行物质产品的生产和直接以物质产品的生产为服务对象的人类活动,才是生产劳动一般,其余都是消费活动。有些消费活动采取了社会化的形式,如艺术表演、社会政权管理、餐饮业中的纯粹服务活动,等等。

(2)只有直接进行物质产品生产或成为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间的必经阶段的生产劳动在商品生产中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或者说,只有商品生产中的生产劳动一般才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3)消耗个人的脑力和体能并以他人的消费为直接目的的人类活动是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泛化(生产)劳动或广义劳动。

(4)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只有与资本相交换的广义劳动才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

(5)在当代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或企业是经常获得超额利润的生产部门或企业,但随着一种高新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它的超额利润在长期中是逐渐消失的。

由于马克思没有全面研究生产和消费的分界问题,所以他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发生了失误,如将旅客运输业包括进第四个物质生产领域。但马克思曾经批判资产阶级学者把消费也当作生产。[]

对第二个问题,在这里主要是指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借鉴西方经济理论和分析方法的关系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开创性,在没有现成理论的情况下,我们必定要借鉴西方一些经济分析方法甚至基本经济思想。这也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研究方法论和实践指导原则。但是,当这些方法和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发生冲突时,是削足适履,以阉割经典理论的方式迎合西方分析方法呢?还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论,实事求是地深入研究具体问题从而创造科学的新理论?毫无疑问,应当采取后一种态度。但是这个态度原则在实践中不是很容易把握的。

二、若干商榷的观点

1.生产劳动一般或一般生产劳动

谭文承认马克思关于一般生产劳动的定义规定,即: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应当发展,并且说马克思并不否认物质生产领域之外存在生产劳动。这时谭文以马克思关于“教员”是“生产工人”的话作证。其实谭在这里把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一般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的论述混在一起了。

在论证扩大生产劳动外延的必要性时,谭文、蒋文及其它一些文章都提到了马克思关于“总体工人”的观点。[]这样论证并不能把生产劳动一般的概念普遍地扩大到第三产业中去,只有那些直接为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才可以认为是生产劳动一般单位,也就是,“总体工人”的任何一个分子的活动都必须是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的一个环节,这是马克思的原意。

根据我们的观点,生产劳动一般是与消费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马克思经济学主要地研究物质产品的生产规律,至于精神产品的生产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经济研究领域,[]并不能一般地与物质产品的生产放在一起,不加说明地在“生产劳动一般”范畴下进行研究。如果把物质产品生产劳动一般称为狭义生产劳动一般,那么,把物质产品生产和精神产品生产放在一起再加上劳动力的社会生产可构成“广义(生产)劳动”这个范畴。

2.资本主义生产劳动

稍加注意就会发现,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并不是在《资本论》第一卷所说生产劳动一般的子概念。马克思没有说明这一点,可看作是其论述中的一个“盲点”。实际上,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正是刚才所说“广义劳动”的子概念,并且这一概念强调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动的这种物质规定性同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毫无关系,相反,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因而这种生产劳动的规定性也与是否真正创造出剩余价值无关,尽管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唯一真正的目的是要生产出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中更不能一般地用能否生产出“公共剩余价值”(蒋文)作为内涵规定。因为第一,它不适用于产品经济,第二,价值规律作用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受到很大限制,第三,公共剩余价值并不是社会主义一般生产的目的。

3.生产劳动概念需要扩大吗?

关于扩大生产劳动概念的必要性,谭文说:“如果一个人创造了某种符合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即使他不制造任何具有物质实体的产品,他的劳动也一定会被社会所承认,从而形成价值。可见借口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不创造物质产品而把它们统统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这种说法至少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一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与是否形成价值无关。如纯商业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但马克思肯定地指出,它不创造任何价值。

(2)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并不一定创造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

很明显,谭文在潜意识中将是否是有用劳动作为判断是否是生产劳动的准则。

蒋文认为:“在马克思的时代,绝大部分商品都是物质产品,以服务形式存在的商品为数还不多,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商品的时候,只考察物质产品形式的商品,舍去了无形的服务商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现在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第三产业各部门中工作的人数,已大大超过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我们在分析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的时候,仍然把眼光局限在物质产品这样传统的理解上,就是不妥当的了”。我们认为,这个说法也存在以下不妥:

(1)马克思时代的第三产业在比例上是较小,但在绝对量上并没有小到使马克思忽视其存在的程度。如马克思充分注意到了教师的劳动、官吏的劳动、理发师的劳动等等,所以这不是马克思只研究物质产品生产的理由。

(2)现代的第三产业在马克思经济学概念中是不存在的,而且应被认为是一种不科学的经济学概念。现代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应一分为三:直接为物质生产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服务的生产单位;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社会单位,如应用科学基础研究、部分国家部门(在我国尤其如此)等,这一部分的活动属性多存在模糊性或二重性;为消费服务的社会单位。其中第一、二部分的劳动者如前所言可以看作是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这样,剩下的第三部分的比例将大大缩小。对于其中的货运业,本来就是马克思充分考虑到的一个生产部门。

以上两种意见以及当前其它一些要求扩大生产劳动外延的意见,其实都是从实用主义观念出发的,而不是从描述事物内部规律的科学分析要求出发。事实上,在现代西方经济学国民收入核算理论中,其GNP概念是相当不严密的,应当予以批判地改造。马克思曾指出区分生产劳动的经济学意义:“把生产劳动同其它种类的劳动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种区分恰恰表现了那种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本本身的基础的形式规定性”。[]

4.服务是商品吗??

蒋文和谭文都指出,马克思认为“服务是商品”,并且蒋文进一步指出:“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指艺术家,教师和医生,国家官吏、军人、法官、士兵、警察等),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服务劳动既然是商品,具有交换价值,那就必然也有价值”。

这其实是对马克思原意的误解,也可能是由于《剩余价值理论》作为未完成手稿,在某些概念使用上没有充分标识出其限制条件。但从上下文和全部《资本论》的逻辑体系去分析,这种误解是很容易消除的。作为商品,它不仅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而且必须等价交换。当然,等价交换不是在每次商品交易中都能实现的,但在平均的水平上,在长期的趋势中它是一个规律。很显然,官吏的服务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原则,因为“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实际上,从劳动和劳动力的关系中就可排除“服务”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这种论断。马克思在批判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第二种定义的时候曾指出:“虽然如此,商品表现为过程的、物化的劳动这个说法还是对的,因而如果它不表现为物的形式,它就只能表现为劳动能力本身的形式,但永远不能直接表现为活劳动本身”。[11]

5.服务劳动创造价值吗?

我们前面的论述,否定了服务是一般意义下的商品的论点,那么服务劳动还创造价值吗?简单来说:(1)作为商品的生产环节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是创造价值的,他们创造的价值象运输业以无形的没有明显痕迹的形式物化在商品之中。但如现代的广告业之类是不创造价值的,反过来是消耗剩余价值的。其它如审计、法律服务等。(2)为居民直接提供的服务是不创造价值的,它只不过是消费活动的社会化。如每个人为自己开车或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坐出租车。(3)某些服务虽然是或部分地是生产劳动一般,如我国政府对生产的管理指挥服务、一些科技服务或科学研究活动等,但不参加价值的创造过程,部分的原因是他们不进入市场交易。

要完全彻底解决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作者以为我们需要全面清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目前一下说不清楚。

三、两个需要“发展”的问题

这一部分打算讨论两个问题,按本文第一部分的说法,姑妄称之为对马克思学说的“发展”。其一是关于现代社会中的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的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其二是关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问题。

()现代社会中的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12]

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是现代社会中的两个特殊的产业,是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集中表现领域。下面在生产劳动理论框架内对此二产业的经济学特性作一初步描述。

首先,要对这二产业中的成份进行一些区分:(1)把信息产业中的印刷业要排除在考虑之外;(2)把信息产业中为传递不同生产地点之间的生产和组织管理数据的活动必须排除在外;(3)将科技产业中从原生产过程独立出来的纯粹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技术服务必须排除在外;(4)将科技产业中的日常技术咨询活动也必须排除在外。一句话,将维持物质生产过程的简单再生产的信息及科技服务活动必须排除在外。这些活动显然属于生产劳动范畴,并且给商品附加价值。

在作了以上排除之后,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活动还剩下以下三种类型的成份:(1)属于为流通过程服务的活动;(2)属于为扩大再生产服务的活动,包括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3)属于为消费服务的活动。根据我们关于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和不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定义,这些产业活动都是不创造价值的生产活动,一般地讲,它们都参加平均利润的分配。但是,由于这两个部门的特殊性:(1)在信息产业中容易形成对信息的垄断,(2)在科技产业中不断涌现高新技术发明,使这二部门成为经常获得高超额利润的部门。这一现象的后果是:(1)减少一般资本的平均利润;(2)缩小一般职工占有国民收入的份额,使他们的收入增长严重慢于总国民收入的增长,从而拉大两极收入之间的差距。近些年,美国一般工人实际收入下降有可能与此有关。[13]

需要指出,这里所说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不包括进行基础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和个人,他们的活动虽属于生产劳动一般,但根本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它们的费用来自公共收入或资本家的利润收入,而不是来源于资本。即使从社会的角度看,它们也不是创造物质财富的部门,而是消费物质财富的部门。当然,这种消费的结果可以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知识基础,但毕竟不是直接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好比吃饭为大脑提供营养服务,但吃饭活动并不是思维活动。

  ()简单劳动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等于复杂劳动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

众所周知:“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著名命题,似乎迄今未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然而,恰是在这个貌似显然的命题中,隐藏着对劳动价值学说的最显然背离[14]

[例]假定(1)社会生产某种商品共有三种技术。第一种技术生产此单位商品需要10分钟,第二种技术生产此单位商品需要15分钟,第三种技术生产此单位商品需要20分钟。(2)全社会共生产该商品1000单位,且全部出清,其中第一种技术生产了400单位,后两种技术分别生产了300单位。(3)三种技术所用劳动资料完全相同,且忽略转移价值。

那么该商品单位价值应是:


(分钟)

而全社会商品的总价值是14.5×1000=14500分钟。很显然,如果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那么社会的总价值必然要大于14500,而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它只能等于14500,在三种技术之间没有差别,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其次,商品生产的总时间同时包含着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它们共处于同一体,各自分配的时间在总时间的集合中没有任何差别,同等程度地影响着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第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划分是从劳动的具体形式来的,而根据劳动价值论,构成价值原子的劳动是撇开了劳动的任何具体形式的差别的,决定商品价值的仅仅是劳动时间的长短。在纯经济意义下,二者的差异仅仅是社会分工的差异。

所以说,“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不是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在逻辑要求,相反,它恰恰违背了劳动价值说的基本原则。

实际上,这个命题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头脑中潜意识地存在着,以“劳动生产力大小”衡量劳动价值的观念,而这个观念恰恰违背了劳动价值说原则,二者对价值量的结论必得出相反的命题。当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肯定会便宜,而“倍加”论则必得出商品更贵的结论。另外,“创造”一词在这里也可能带来了误解,换成“决定”更恰当一些。关于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关系的正确观点应是这样的:

(1)复杂劳动是“复杂劳动力”的劳动,简单劳动是“简单劳动力”的劳动;

(2)复杂劳动力的再生产价值大于简单劳动力的再生产价值;

(3)在单位商品的生产中,如果使用较多的复杂劳动,必然增加可变资本的支出,使商品更贵,所以在竞争中,在能用简单劳动力的地方,资本家绝不可能随便使用复杂劳动力。增加复杂劳动力不会给资本家带来任何更多的剩余价值,而是相反。

(4)复杂劳动力的使用对单个资本家,只有在其提高的劳动价值生产率大于其增加的成本时才是有利可图的,用西方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只有在其边际产品收益大于其对应边际成本时才是可行的。所以,资本家增加使用复杂劳动力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其个别劳动生产率获取超额利润。

(5)复杂劳动力与简单劳动力的区分是人类进入自由王国之前的一种经济状态,是一种历史的范畴。在自由王国中,只有简单劳动,没有复杂劳动,或者说,所有人的劳动在社会价值意义下是同一的。

更深入地分析会发现,简单商品的经济中,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正孕育着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因为个别人的复杂劳动使其生产的商品获得的价值大于其个别价值,从而有了资本积聚的可能。

四、关于国民经济生产核算的统计问题

既然这次关于生产劳动和价值创造劳动的争论热潮是由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国民收入核算问题引起的,那么我们在这里就有必要对此做出适当的回答。国民收入核算一般地应称之为国民经济生产核算。在过去的传统研究中,人们通常认为生产劳动理论和价值创造理论是国民经济生产核算统计理论的基础。众所周知的MPSSNA之分别就是由此产生的。但是,我在这里要指出:长期以来,人们讨论争论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错误的!马克思的特殊社会的生产劳动、价值创造劳动和现代国民经济生产核算中涉及的劳动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学范畴。关于前两个的差异区分本文已做较全面的论述,下面再分析一下它们与生产核算中的劳动的区分。

()GDP的定义问题

每一个经济学概念的设立都不是学者意志的自由随意创造,而是客观经济规律在其头脑中的反映。在西方经济学的历史上,国民收入核算问题从亚当·斯密时代以前就开始了。[15] 它曾被称为“财富”、“收入”、“个人收入”、“总收入”等。亚当·斯密把“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每年所得的全部产品”称为总收入。熊彼特认为,“除技术性的细节以外,这在实质上就同我们所说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意思一样”。但实际上,问题不仅是技术性的。首先,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我们知道,斯密曾深入讨论过“生产劳动”这个范畴,他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生产范围是显然不同的,其次,他这里提出的是“全部产品”,那么产品如何衡量呢?用实物单位吗?用价值吗?这显然不是简单的技术细节问题。

对国民收入核算问题的解决,这里认为:首先必须搞清楚这个概念是反映什么经济内容的。谭文已经指出“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总规模、总实力的指标,……其次,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计量,不仅要有完整性,还要有可比性。”在联合国等组织机构编写的1993年版SNA中认为:“国内生产总值是衡量生产水平的尺度”,但它对生产的定义(“生产被理解为在机构单位的负责、控制和管理下进行的一种物质过程”)[16]实际上并没有被贯彻彻底,而是通过例举外延的方式进一步表现。为了叙述方便,下文仅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讨论对象的代表。

根据人们对GDP在分析实践中的应用,谭文的说法应是成立的。即,GDP衡量的是经济总规模总实力,而且要有可比性(这也是SNA所强调的)。但GDP统计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用一个经济的总产出指标反映其总规模无疑是最恰当的。对一个企业,我们能找出它的总产出,但什么是一个经济的总产出呢?从系统理论上说,产出是一个系统对外的输出。所以在这里我们首要的问题依然是界定生产系统的范畴。所谓生产系统的产出,就是生产系统对消费系统的输出。关于生产系统,我们在第一部分中给出了两种规定,即“生产劳动一般”和“广义劳动”所参与的经济活动范围。那么,这里应采用哪一个生产范围呢?现在,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应采用广义劳动的范畴。但是,如果仅从“反映经济规模”来讲,采用“生产劳动一般”范畴也是可以的。因为,除了劳动投入以外,非生产劳动一般的所有投入和其劳动者的消费都来自于“生产劳动一般”。这里认为,之所以应采用广义劳动范畴,是因为广义劳动的生产范围包括了“所有的社会劳动力”。从考察社会劳动力的分配运动规律的需要出发,采用广义劳动的生产范围核算社会总生产是比较恰当的。

确定了GDP核算的范围以后,就要确定GDP的计量方法了。这里暂且略去非交易性产出的考虑。GDP计量方法无非有两大类: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单位。但是,以实物单位计算的产出在代数上是不能求和的,而以价值实际上是价格单位计量的总产出受生产技术、通货情况、定价方法的影响之大,从根本上破坏了总产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可比性,从而失去了进行经济分析的意义。所以,所谓社会总产出的绝对计量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总产出的可比性,人们设计了经济指数体系,这就是:

物量指数=价值(或总价格)指数÷(单位)价格指数

对单一种产出,这个公式的意义是明显的,因为:

总价值量=总实物产出量×单位产出价格

但是,对包括多种产出的经济生产系统来说,上式就仅具有平均的意义了。设Qi表示i

种产出量,Pi表示第i种产出的单位价格,V表示总价值量,于是

V=ΣPiQi

对两个不同的时期:时期1和时期2

       

于是                              

从而                              

其中分别被称为物量指数、价值指数和价格指数。

因为

所以物量指数实际上是以价值量作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指数。如果用其它量作权数,则计算的结果就会有所不同,比如有人建议采用增加值作权数。

对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商品品种、生产技术和货币单位的差异,他们之间总产出的比较更缺乏精确的含义,只是在大趋势上还有些意义。如:据某种计算,1990年,美国人均GNP21790美元,中国为370美元,美国为中国的58.9倍,那么这差距的内容是什么呢?可以这么认为:人均GNP的水平大致可以分成几个台阶,每个台阶中的经济分别处于不同的消费层次上,对于一个完全经济(即具有较全面的产业体系的经济)也反映了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而处于同一层次内的经济,尤其是最高层次内的经济,相互之间人均GNP数量上的差异并没有绝对经济意义,只要变化一下生活和生产结构,他们的次序就可能换位。

让我们再打个比喻来说明GNPGDP绝对数量的意义的虚拟性。有两个国家CA,一个生产和使用算盘,一个生产和使用计算机,起初C10个算盘可换A的一台计算机。后来A由于技术进步,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所以计算机比原来便宜一半,而算盘的生产技术没有任何变化,所以价格也无变化,现在5个算盘就可换一台计算机,假设两国的产量没有任何变化,那么他们的人均GNPGDP有什么变化呢?再比如,有两个经济,他们的生活消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完全一样,但一个仅使用一台超级智能计算机,每日折旧费仅100元,而另一个却运行一个超大工厂,每日折旧费为100000元,那么他们谁的人均GDPGNP数量高呢?

长期以来,在西方经济学界有GDPGNP与福利水平的关系的争论。其实,GDPGNP与福利水平在经济学定义中是两个本质内容不同的范畴。虽然在数量上他们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二者要说明的其实是不同的事情。福利水平的评价本质上是个多目标评价问题,而多目标评价由于准则不同,就有不同的评价结果。

()生产劳动、价值创造劳动和广义劳动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的著作中,对资本主义特殊社会生产劳动实质上仅仅讨论了其质的规定性,即与资本相交换,而对其量则是依附于价值创造劳动即价值的分配和转移论述的。GDP统计的范围虽然由广义劳动的范围所规定,但是GDP的量本身并不直接反映广义劳动的绝对数量。实际上,商品的总货币价格量也不是对价值创造劳动的量的直接度量。如果社会总劳动力数量恒定,每日每年工作时间恒定,那么,由劳动价值论,社会中生产的年价值产品就是恒定的,而不论生产出多少商品。对于GDP核算,广义劳动总量的恒定性与GDP的增长性也是不一致的。

在劳动分配的调节机制上,特殊社会生产劳动在总社会劳动中的比例主要受该社会本质生产关系的统治力量强弱的调节,如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由资本所支配的社会劳动就越来越多。价值创造劳动的调节主要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调节。生产力越发达,价值创造劳动(或生产劳动一般)提供给社会的剩余劳动就越多,它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例就越小。因为非生产劳动是广义劳动与生产劳动一般的差额,所以它主要受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规律的调节,其有关因素除社会生产力水平外,还包括社会生产关系、生活方式和其它社会制度等。

总结上面的讨论,特殊生产劳动是一定社会本质生产关系的反映,价值创造劳动是对商品社会中生产劳动一般总量的反映(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反映了商品社会一般中的生产关系)。广义劳动是对全部社会劳动的反映。而GDP或其它经济生产总量指标是对经济总规模和总生产力水平的反映,它与特殊生产劳动、价值创造劳动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在经济物质内涵上具有多种可选择性,在量的统计上具有相对的意义。

五、基本结论

马克思严密的生产劳动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体系没有为我们扩大其外延提供任何必然的缺口,不能为借鉴西方经济学做随意修正。当我们说马克思的基本原理仍然适用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时,我们并没有说它可以全面解释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一切现象,它是一个成长的和不断完善的活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现在要做两件大事:(1)清理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其基本原则;(2)加速马克思经济学现代化,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

(本文初作于1996~1997,修改于20004)

附录?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价值功能分析

现在让我们假设一个经济:只有两个劳动者、两种商品;两个劳动者只靠这两种商品生活,并分别生产之。开始时,他们的劳动强度完全一致,每天的劳动时间完全相同,并且每天生产的商品刚好够每天消费,二者的消费结构和数量也完全一致。这种状态得以稳定存在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我们把这些条件简单地合并假设为这两个劳动者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势均力敌,从而处于一种竞争均势。如果一个想偷懒,偷工减料,使产品质量降低,另一个也必然以牙还牙,最终降低了两者的生活质量。相反,两人通过相互协商、共同合作,可以同时提高两者的生活质量。在这样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两种商品实现的是等价交换,其等价的社会本质是二者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自尊)和经济地位。

   下一步让我们假定,突然出现一位天外来客(以下简称来客),它把其中一个地球人替换掉并开始生产其原来的产品。假设这时的两个人(一个地球人、一个来客)仍然只靠这两种商品生活,且有相同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数量。但是,来客的生产技术与以前的那个地球人不同了,它半天就可以生产出同样数量的同样商品,只不过另外半天它需要学习和训练才能维持其劳动生产力。在这样的经济中,来客的劳动可以称为复杂劳动,然而这样的复杂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吗?很显然,从总体上来说,答案是否定的,只是劳动的具体形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我们改变一下假定,认为这个来客虽然曾经为了学习技术而花费了时间和物资,但现在,它的技能是终身不失的,不需要任何新的学习和训练。在这种情况下,当维持原来的商品交换关系时,他就只需要劳动半天,从而原来的社会平衡就打破了,那么,接着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情况(1):各得其所,相安无事;

情况(2):地球人缩短工时,同时也就减少50%生产,另一半时间用于研究新技术,这样,在短期内,两人的生活质量都要下降;

情况(3):新技术从天而降,地球人不费吹灰之力就提高工效2倍,从而实现新的平衡;情况(4):来客用一定时间和地球人共同生产,从而最终是每日劳动相同时间,也达到一种新的平衡;

情况(5):来客工作时间仍与地球人相同,但是二者的需求发生变化,多消费来客生产的产品,这时两人的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提高,从而也是一种平衡。

   在以上五种情况中,只有(4)和(5)是比较现实的,而且情况(5)更现实,其实际原型可能是:有更多的人去生产来客的产品,但同时地球人单位产品的相对价值将提高,或者说,来客产品的相对价值将下降,这是由于该产品的个别价值普遍下降而引起的。最终,仍然只能是相等劳动时间的交换,而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直到极限情况,都去生产来客类产品,并彻底改变了原来的消费结构。

   以上所述是简单商品生产时代的情况。有一天,资本突然来到人间,原来社会的公平均衡从此就被打破了,资本剥夺了一切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它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力迫使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自己依靠剩余价值而生活,这就是纯粹的资本。资本的本质是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相对而言,劳动交换的本质规律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本文前面所述是一个思想实验,实际的社会经济演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渐变,并且是各种复杂情况的混合物。另外,这里提出一个推想:具有复杂劳动能力的人似乎也具有某种资本--人力资本,因为他们可以在相等的劳动时间内获得更多报酬,生活得更好,这就是说,他们为获得特殊才能预先投入的时间和资金最终要获得超值回报。

2000年4月9日


[] 蒋学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学说》,《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4 期。

[]谭华辙:《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11

[] 刘新建:《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研究劳动价值论》,《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

[]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67——170页,第179页。

[] 马克思的论述见《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页、205页。

[] 见《资本论》(第一卷),第556页。

[] 这里的精神产品生产不包括精神产品转化为其物质存在形式的制造过程(如印刷业)

[]《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149页。

[]《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426页。

[]《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168页。

[11]《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164页。

12关于信息产业和科技产业,现在流行的概念使用较宽泛,如中国新成立的信息产业部就包括原来的电子工业部管辖范围,而本文后面使用仅将二者都限制在服务业范围。

13据报道,在本世纪的最后三十年中,美国工人工资的实际购买力下降40%~80%(参见《真理的追  求》2000年第2期第4页。)

14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12月第一版,193~199)中曾批驳杜林在这一问题上对马克思的攻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这一命题成立的基础问题。

15[]约瑟夫·熊彼特著:《经济分析史》(第二卷),北京:杨敬年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79384页。

16联合国等编:《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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