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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在实体、现象实体、现象
1)、自在实体
“自在实体”是未经观察的“自然客体”,称为“本体”。指人类意识之外的独立存在,是主体之外的东西。
“自然力”是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自然力的作用过程是物质交换过程,自在实体是自然力作用下物质的自然“凝聚”。与抽象的物质概念相比,“自在实体”已经通过“自然力”的相互作用“凝聚”成“体”了,出现了“体”的概念。这个“体”如何形成,哲学家没有过多的追究。“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恩格斯),而“物质又总是作为力的源泉而作用于其他物质”(爱因斯坦),物质与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因此,是物质和相互作用形成了“体”和“体的运动规律”,形成了自在实体、现象实体及其理论结构。
自在实体不是不可知之物,可经人的观察转化为可知。观察必须有观察信号,观察的结果与观察信号的性质相关,但只要去观察总会变得可知。不过,每一次观察都不可能是自在实体的全貌,它只能是某一层面、某一视角、相应条件下的呈现。在历史的认知长河中,我们可以不断逼近对自在实体的把握。事物无限,认知无限,昨日不可知,今日可知,今日不可知,明日可知,自在实体终究会是可把握、可认知的[2] 。
康德关于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划分,在经验事物与超验事物之间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陷入了不可知论。而黑格尔关于现象反映本质的论述,又让我们感到“本质”并非康德作为现象外部原因的客观存在的“物自体”,而是类似柏拉图所说的通过理智直观到的“永恒理念”。 以“未经观察的‘自然客体’, 作为‘本体’”,使得‘本质理念’有了‘外在之物’,清除了‘自在之物’的不可知及过多的心灵成份。可见,‘自在实体’不是康德的心灵之物,也不是柏拉图所称的“永恒理念”,而是“未经观察的‘自然客体’”,把可知的“自然客体”,称为“自在实体”是合理的。
吴国林把物质(始基)定义为‘自在存在’。相互作用实在论中‘自在存在’ 与‘物质’是同义语。物质与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因此‘自在存在’——‘物质’经相互作用演化出‘自在实体’,受吴国林启发,与‘自在实体’相对应还可定义‘自在实在’概念。 ‘自在实体’与‘自在实在’同出而异名。‘自在实体’意味着具有“体”的概念,即能够为认识所把握。‘自在实在’不具有‘自在实体’所具有的对象性,或内容的规定性,它是不可界说的,只是回答了“是”之所在,而非是之所“是”。可见,“存在”是比“实在”更基本的哲学概念,谈到“实在”就引进了相互作用,相互作用是“体”形成的原因,离科学和物理更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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