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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是一种情感,不是一种契约。
信任建立在对方的信用基础之上。信用是履行契约的能力,它有两个衡量标准,客观标准是被信任对象以往的成功履约率,主观标准是(主体)对被信任对象作出的违背契约的心理预期。
主体与被信任对象之间的信任情感,会在两个方面综合判断后产生。
虽然契约关系也基于信用之上,不过,即便双方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因受到资源、环境的限制与影响,一样有可能达成契约关系。不过,双方会设置更为严苛的限制条件,并作出必要的准备,以减少可能的合作失败带来的损失。
担保可以使被信任对象违背契约的预期减少,这就是信任关系的转移,如主体会把信任,从朋友身上,转移到其介绍的第三方。
其他的好感情绪(受个性影响),会鼓励信任情感的产生,这就是信任关系的推广,如主体会把信任,普遍加诸具有某种特征(地域、相貌、特长、宗教)的人身上。
信任这种情感,不会维持不变,而是根据人的情感经历而不断变化。长久的信任,会产生惯性依赖,并把这种依赖视为(被信任对象)对自身的忠诚。长久的不信任,会带来恶感与恨意。即便不被信任者献上忠诚,也很难改变这种不信任的情感。
不过,忠诚并不是情感,而是一种道德,这一点将会在道德篇展开论述。
信任与认同不一样,因为认同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可以起到鼓励、激励作用,它只能在情绪的层面起作用。但信任却能够感染,它在情感的层面起作用。这是一种更深更高层次的影响力。
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作为一种情感,直接地带来自我认同的升华效果,直接地带来内心动力的提升。
从新儒家的角度来说,人有亲密感,参与感与控制感的需求。而信任这种情感,并不是亲密感,而是参与感。获得信任,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代表着个体深度地参与(社会活动)并取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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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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