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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命,我是弱者;对家庭,我是强者。我要庄严地离开。”(http://sh.sina.com.cn/news/s/2015-11-02/detail-ifxkhcfk7516815.shtml)
这是一个疑似癌症患者,离家出走的留言。联系到现在开放二胎政策,多少人唏嘘不已。
随着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老年痴呆或各种肿瘤成为常见疾病,另外一个就是养老问题。
与之相对应的是:医疗保障及生命的尊严。
目前很多现象引起人们在思考:
英国:特里·普拉切特:选择死亡(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6527249/)
法国:八旬老人相继自杀(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3-11/4604832.html)
这里涉及到一个敏感的问题,我们老的时候能否选择死亡?有尊严的离开?即安乐死的问题。
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中文则是从英语(Euthanasia)即“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意思,是一种给予人以无痛楚或尽可能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
17世纪,培根(Bacon)在《新亚特兰提斯》一书中说,“医师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这也是首次将“euthanasia”一词引入英语。英国哲学家休谟(Hume)也曾说过,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换而言之,生死都是人的权利。
我们现在对于安乐死的一般理解是,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或者承受剧烈病痛折磨的病人,为了减轻其痛苦,在本人或者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采用一定的方法加速其死亡的行为。这种理解属于安乐死的狭义概念。
世界各国安乐死立法概况
1906年,英国议员向议会提出议案,主张将安乐死合法化,最终该议案未获通过,这是第一次以议案的形式主张将安乐死合法化。
1935年12月,在众多医生的努力下,成立了英国安乐死协会,这是世界上首个安乐死协会。
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2002年4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兰人表示了支持
瑞士苏黎世市政府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2008年12月18日,卢森堡通过了允许使用安乐死的法律,并于次年3月17日生效。
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为继荷兰之后,全球第2个在严格条件下许可孩童安乐死的国家。
2015年,英国未通过安乐死法案。引起公共不满。
2015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裁定,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
2015年10月美国加州通过安乐死法案。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1)生死选择权;(2)生命神圣、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3)助人自杀
(4)人道还是谋杀;(5)安乐死的合法化
郑智化有一首歌,写到:是否记得我骄傲的说 ,这世界我曾经爱过 ,不要告诉我永恒是什么 ,我在最灿烂的瞬间毁灭 。
很敬佩郑智化,也许是残疾带给他更多的人生思考。
希望每个生命精彩!
节选自 当代生命伦理学 (本章作者,袁晓君。 本人删减,增加并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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