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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严的离开/陪你到老

已有 2548 次阅读 2015-11-3 06:52 |个人分类:课堂内外|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对生命,我是弱者;对家庭,我是强者。我要庄严地离开。http://sh.sina.com.cn/news/s/2015-11-02/detail-ifxkhcfk7516815.shtml

这是一个疑似癌症患者,离家出走的留言。联系到现在开放二胎政策,多少人唏嘘不已。

随着人的寿命越来越长,老年痴呆或各种肿瘤成为常见疾病,另外一个就是养老问题。

与之相对应的是:医疗保障及生命的尊严。

目前很多现象引起人们在思考:

英国:特里·普拉切特:选择死亡(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6527249/)

法国:八旬老人相继自杀(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3-11/4604832.html)

这里涉及到一个敏感的问题,我们老的时候能否选择死亡?有尊严的离开?即安乐死的问题。

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中文则是从英语(Euthanasia)即好的死亡无痛苦的死亡的意思,是一种给予人以无痛楚或尽可能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

17世纪,培根(Bacon)在《新亚特兰提斯》一书中说,医师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这也是首次将“euthanasia”一词引入英语。英国哲学家休谟(Hume)也曾说过,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换而言之,生死都是人的权利。

我们现在对于安乐死的一般理解是,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或者承受剧烈病痛折磨的病人,为了减轻其痛苦,在本人或者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采用一定的方法加速其死亡的行为。这种理解属于安乐死的狭义概念。

世界各国安乐死立法概况

1906年,英国议员向议会提出议案,主张将安乐死合法化,最终该议案未获通过,这是第一次以议案的形式主张将安乐死合法化。

193512月,在众多医生的努力下,成立了英国安乐死协会,这是世界上首个安乐死协会。

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20024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兰人表示了支持

瑞士苏黎世市政府自20011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20081218日,卢森堡通过了允许使用安乐死的法律,并于次年317日生效。

2014213日,比利时为继荷兰之后,全球第2个在严格条件下许可孩童安乐死的国家。

2015年,英国未通过安乐死法案。引起公共不满。

20152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裁定,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

201510月美国加州通过安乐死法案。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1)生死选择权;(2)生命神圣、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3)助人自杀

4)人道还是谋杀;(5)安乐死的合法化

郑智化有一首歌,写到:是否记得我骄傲的说 ,这世界我曾经爱过 ,不要告诉我永恒是什么 ,我在最灿烂的瞬间毁灭 
很敬佩郑智化,也许是残疾带给他更多的人生思考。

希望每个生命精彩!

节选自 当代生命伦理学 (本章作者,袁晓君。 本人删减,增加并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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