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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授权及其引发的思考

已有 2904 次阅读 2018-6-2 19:17 |个人分类:圕人堂|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著作权, 作者权益, 知识产权

    近期,有家数字化图书公司问我:“您的著作中还有没授权给出版社的吗?我们公司现在需要一些著作的授权,我们提供永久有效的读书卡。”还问我是否可以帮忙,让更多老师授权给他们公司。

    我自身出版的几本书,只有1本与数字化图书公司正式签过授权协议。其余的几本,按照与出版社签订的协议条款,作为作者的我,不具备完整版权。许可使用的权利中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以图书形式、数字形式、电子光盘形式、多媒体形式、在线/无线信息网络传播(包括各种移动终端)形式、影视改编形式、游戏改编形式在国内外出版上述作品的各种文字及各种版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有的是5年,有的是10年,甚至30年。种种原因,作者方面是比较弱势的,面对格式合同文本,话语权非常有限。

    从4月份开始,因参与编写某地级市部门志,我开始接触地方志,尤其是对地方志文献的查找与获取有所体会。通过数字化文献获取的信息零碎且信息较为陈旧,主要是与版权问题密切相关。比如某省的数字化方志馆,品种较多,委托数据库商进行了加工并设置了镜像服务;数据库商公开提供服务的只是部分品种,因为未能获得授权。省方志馆的馆藏并不全,某地级市的近10余年出版的地方志缺了许多,孔夫子旧书网上的地方志文献信息相比之下更为丰富。

    当前的著作权及其相关问题是比较混乱的。比如,我曾将图书授权给一家公司,该公司承诺提供的永久账号,事实上只是短期内可用;2000年初,还曾有一家公司,让提供各类著作权信息授权,承诺收益分成,事实上“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无法兑现。作为个体的作者,主张权益,基本上是得不偿失的。论文发表、图书出版等需要签协议,协议多为“格式合同”,通常选择“逆来顺受”;数据库商有的本身是出版商,有的是集成商,有的是代理商,还有其它各种商家,与数据库商签订的一些产品与服务购买合同,涉及著作权这块,许多内容也是“难得糊涂”的。

    作为“作者”,更多时候的角色是“文献利用者”。从“文献利用者”的角度,希望“免费”或“经济实惠”且便利获取。程焕文、潘燕桃在2004年出版的《信息资源共享》一书将信息资源共享的最终目标概括为:任何用户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均可以获得任何图书馆拥有的任何信息资源。从“文献利用者”角度或许可以“精简”为:任何用户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获取任何文献。至少在目前看来,尚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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