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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真老师在文中提到只有涉及到知识产权时才适用于法律处理,而且知识产权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在这里可真老师似乎认为二者是有严格的分界线的,可能我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定义有所不同。据我所知,道德的历史早于法律,人们发现了道德约束对于有些情况无效之后才制定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即法律。所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法律的问题首先必须是不道德的(这里不讨论个别特例)。所以我认为严重的学术不端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且也应该通过立法将其转为法律问题。
在上一篇博文中可能我没有解释清楚。我将学术道德问题分为三种情况:严重的学术不端、普通的学术不端和轻度的学术道德问题。由于学术不端到底有多少种表现形式我不清楚,所以这里只是一个大概的分类。举例来说,伪造数据、抄袭、剽窃,这是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而在论文署名上搭车署名(非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间接引用、一稿多投、一文多发、故意不引用前人的研究成果等为普通的学术不端;将一篇文章拆散为多篇、可真老师所说的“粗制滥造抑或简单重复的“炒冷饭”之类的行为”我认为属于轻度的学术道德问题,但是不属于学术不端。
需要通过立法来保证学术不端者一定会受到制裁的情况是第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这种学术不端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如果不受到制裁,整个学术环境将会无法有根本性的改观。第二种情况应该通过制定类似于美国的《芝加哥手册》的全国通用的学术规范来约束的。第三种情况基本上靠学术道德的约束及对正面行为的奖励来防止了。
我想对于制定中国的《芝加哥手册》大家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应该尽快制定出来,发给每一位科研工作者学习,尤其是院士们需要学习。学习完之后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继续从事科研事业,可以将其形成一个类似
同时建议所有的院士及学术大牛们到各个数据库以自己姓名的常见形式检查有无未经同意的论文发表,如有,赶快联系编辑部,论文作者及相关部门。不要到时又说自己不知情!
可真老师在博文中表示“应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先进学术共同体接轨的中国学术共同体的交往规则和相应的学术准则,并通过中国学术共同体来制订和执行与其交往规则和学术准则相一致的学术处罚条理,进而由代表学术共同体的学术权威机构来负责实施这种处罚条理,对有关学术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学术共同体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和学术机构,是属于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其活动除了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社会公德的限制以外,具有独立于任何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自主性。”应该说,这是国际通用的做法,我当然同意,但是这样是不够的。
为什么?因为我们的国情。学术共同体独立于任何组织包括政府可能吗?在国内这是不可能的,大学如此,学术共同体也是如此。既然不具有独立性,就是行政的附庸。而法律相对来说刚性更大一些。
事实上,这样的机构不是没有,例如科技部的诚信办公室。可是,他们所起的作用在哪里呢?哪一次学术不端是通过他们揭发的?有几次民众揭发的不端他们是痛快的处理过了?
假如浙江大学就是不处理贺海波等(这样的先例不是没有),管,我们又能怎样?天天写博客批判?我们还需不需要时间做科研呢?不管,我们就看着中国的科研越来越落后吧!
所以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严重学术不端者受到制裁,不需要我们成千上万人浪费几个小时去讨伐。这个浪费的时间如果用到科研上,说不定都能做出很大的成绩了。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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