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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评审意见汇总(57)
武夷山
第一则
本文所用方法并不新,研究结果也无令人吃惊之处,但有助于读者对国内情报学领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采用。
希望作者下每一个断语都要谨慎,例如,第一句话是“最近十年是情报学发展变化最快的时期”,有何根据?
作者连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和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其实是一个单位都不知道,可见对情报学领域不熟悉。建议作者找熟悉情报学领域的同行再仔细审一下稿子,别出现这种低级错误。
我估计,有相当数量的作者同时署了“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或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和“中科院研究生院”(今后将会同时署名“中科院大学”),但这并不表明作者同时属于两个单位,而属于中科院内部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混乱结果。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作者只统计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而不是统计全部单位,这样,分析结果将比较清晰,较少歧义。
只做国内的数据,意义不太大。建议作者找一篇分析近十年英文情报学文献的类似论文,看看人家的大的结论与本文结论有何差异,也许能给读者更多启发。
第二则
本文选题很好,但研究设计有较多缺陷。
1. 将与外单位成员的合著论文排除在分析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这样一来,创新研究群体就是内部封闭的群体了,这肯定不符合国家自科基金委的期望。可以将不统计这类合著论文的情形(目前的做法)与加以统计的情形作对比,也许能得出有意思的结果。
2. 文件规定骨干成员不多于5人,本文就将1-5人作为骨干,这是荒唐的。到底几个人算骨干?哪怕用职称来卡一卡呢,比如,操作性地规定:排在前5位的成员中具有副高(或正高)职称以上者方视作骨干。不能那么随意地定义骨干。
3. 文章一处说“将高产成员界定为科研成果数量排在前两名的团队成员”,这是不合理的,是否高产,要与所在学科比,发文量在本学科至少前20%才算得上高产。在9名团队成员中选高产作者,可能是“矮子里面挑将军”。另一处又说,高产成员可能有2、3、4名甚至更多,这与前文是否矛盾?是发文量并列造成的吗?总之,现有的高产定义方式是不可取的。
4. 学术带头人发表独著论文,未必就没有发生过合作,可能这位带头人想突出自己的作用而不署别人名。对于这种情况,建议作者找找原文,看看学术带头人在论文的鸣谢部分有没有感谢团队成员,如果感谢了,也不能说他们之间就没有合作。
第三则
1. 本文应重点介绍已经实现的大数据分析平台的情况,而不是论证大数据在国防高新技术发展分析中的作用,后者已经不需论证。建议修改标题,并压缩有关小节的文字。
2. 表3很重要,能否介绍得更详细些?这些分析技术有哪些已经在军方应用?地平线扫描项目是谁在做?有没有其他值得介绍的内容?
3. 参考文献太少,不应该的。至少,表3介绍的国外情况总应给出参考文献或参考网站吧?另外,国内在大数据情报分析方面的成果也不应忽视,仅举一例,我觉得北京邮电大学吴斌团队开发的LiterMiner软件就是很好的工具,见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1103/18/7915349_1614225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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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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