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测度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流动
武夷山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科学与公共政策)杂志网站2019年10月3日预发表瑞士洛桑联邦理工学院技术管理学院助理教授Gaétan de Rassenfosse和瑞士经济研究所Florian Seliger合著的文章,Sources of knowledge flow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nations(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流动源)。原文见https://academic.oup.com/spp/article/doi/10.1093/scipol/scz042/5580327/。
本文设法通过专利数据测度知识流动的三个侧面:研发合作,技术导入或外包(technology sourcing),技术转移。
跨国研发合作可用专利文献的申请者-申请者组对(pairs)和发明人-发明人组对来反映。申请者或发明人必须分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例如,2010年9月22日向法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申请号为FR2965057A1的一项专利是由越南的土壤化肥研究所和法国发展研究所共同申请的,这项专利就可进入研发合作的研究样本。
发明人-发明人组对的信息更适合反映研发合作,因为共同申请并不意味着双方申请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比如,某项专利技术完全由境外的子公司开发,但却由子公司和母公司总部共同申请。
本研究依赖的专利优先权申请信息数据是作者Gaétan de Rassenfosse根据欧洲专利局(EPO)2016年秋季版的 Worldwide Patent Statistical Database(世界专利统计数据库)自行处理的。
测度技术导入或外包,就要考察申请者和发明人属于不同国家的专利。例如,2011年3月18日向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申请号为DE102011014441A1的专利,唯一申请者是德国戴姆勒汽车公司,而所有发明人的地址都在印度浦那。戴姆勒汽车公司在浦那设有一个研发中心,显然该专利是研发外包的成果。这样的专利就进入本文技术导入的研究样本。
这里采用的数据源同研发合作的数据源是一样的,但是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回家共同申请的专利排除在外。
测度技术转移,用的是专利所有权转移(即专利销售)的详细信息,依赖的是EPO登记的专利申请数据和德国专利局掌握的专利授权数据。每一项专利申请一旦被授权,它就被转化为一组国家专利。这就意味着,在授权之前,专利权转移情况在EPO登记,授权之后,专利权转移情况必须在专利被批准国家的专利局登记。欧洲专利被批准量占比最大的国家是德国(2003年就达到了95%),因此授权后专利所有权转移情况就采用德国专利局的数据。
必须指出,无论在EPO还是在德国专利局,专利权转移登记都不是强迫性的,但是若不登记,在专利诉讼案的专利权强制执行阶段就会遇到麻烦,所以购买专利者多半愿意去登记。
例如,2008年4月2日向EPO申请、专利申请号为EP1905886A1的专利技术,是德国公司AMTEC Wäschereimaschinen GmbH开发的,2010年7月7日,该专利转移给泰国的Supreme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Co. Ltd.。本文在测度技术转移时关注的就是这类信息。迄今为止,多数相关研究都关注的是美国专利的转移情况,对欧洲专利转移的研究甚少。
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源自东亚尤其是中国的知识流动更加频繁了。第二,知识流动日益集中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第三,美国和加拿大过去与亚洲国家的专利技术交往较多,比欧洲更青睐亚洲,而近年来,欧洲与亚洲之间的专利技术交往活动在全球总量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两位瑞士作者认为,由于中国正在逐渐取得技术领导地位,而美国和加拿大与亚洲国家之间的专利技术交往活动在全球总量中所占比例又较大,这就意味着,北美比欧洲更可能从亚洲至北美的反向技术流动中获益。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3 20:1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