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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在中国的发展及风险 精选

已有 6202 次阅读 2016-7-13 15:51 |个人分类:政策分析文章|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风险, 众筹

此文已刊载于5月9日《联合早报》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小微新创企业将成为提供就业和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但他们却普遍面临资金缺乏的问题,而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过高对他们更是雪上加霜。另外一方面,银行存款、股市和楼市泡沫,加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老百姓辛苦积累的财富急需更多可选择的渠道来保值增值。这一背景下,强调金融脱媒、实现筹资者与投资者更快对接的互联网金融一出现,便得到极大关注与发展。

就众筹来说,20117月中国第一个众筹网站“点名时间”诞生,同年9月“追梦网”紧跟上线。此后,据零壹财经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1213年分别增加了1326个众筹平台,累计达44个。2014年众筹平台大幅增长,一年内新上线了119个平台,约为前三年平台总数的2.8倍,也被业界称为“众筹元年”。根据零壹财经统计,截止去年6月底,众筹平台累计达到198家,这其中包括35家倒闭或无运营迹象和11家转型离开众筹的。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野蛮生长速度已经超过了政府和民众对其的认识和管控速度,“e租宝”事件便是一例。因此,对于这个新兴产业,政府开始加强管控,市场也开始清洗淘汰。尽管整个行业的发展动荡不明,中国政府对于众筹却保持坚定的支持态度。今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和刚出炉的“十三五纲要”都将众筹作为关注重点之一。有了政府的强力背书,我们还是需要看到在中国现有的市场、金融、法律、文化环境下,众筹的发展还存在各种风险和障碍。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中国虽然已经明确众筹行业归属证监会管理,但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具体监管方案,因此众筹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也无法形成对众筹平台的比较完善的资格审查和监控。如此一来,要么由于风险意识不够要么由于成本过高,对于众筹平台或筹资机构(或项目)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或蓄意诈骗、投资资金是否可能被挪用等问题,公众投资人很难判断,遭遇欺骗而导致投资失败的可能性也极大。

再者,一般来说,参与众筹的多是没有通过专业投资机构审核的二、三流创业团队或产品。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参与众筹的个体投资者很可能在投资渠道有限、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投资于质量不高的项目。在不存在蓄意欺骗的情况下,投资人必须自行承担失败项目的损失,而筹资机构(或项目)是没有还款赔偿责任的。

从筹资者角度来看,最主要的风险是泄露创意、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和卷入知识产权纠纷。如果没有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检索与保护工作,其他公司很可能根据众筹项目所披露的技术信息和设计生产仿制品,提前冲击市场;或者,众筹产品被发现与拥有知识产权的现有产品相同或相似,筹资团队会被控上法庭。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众筹无法继续,筹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手机智能按键Pressy的众筹项目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从众筹平台角度来看,因为众筹在形式上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在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最主要的风险在于容易越线被控“非法集资人”。另一个风险来自投资文化与盈利模式。中国民众收入还普遍低下,中产阶级还未成为主体,对众筹这种以鼓励支持为主、保本盈利为辅的投资模式还缺乏深入的认识和参与,愿意实际支持众筹的人还相当有限,以致于国外众筹平台抽取佣金的盈利模式不一定能实现。

整个社会来看,行业内风险,包括企业自律性差、项目审核过程中的专业化标准化机制没有确定、众筹项目同质性高、“领投+跟投”模式中出现不合理的高杠杆等,结合市场不健全、普通民众赌博心理严重等行业外部风险,一旦引爆,轻则影响众筹功能的全面发挥,重则导致社会的剧烈动荡。

为了实现众筹的健康发展和促进中小新创企业直接融资、实体经济更新发展和金融市场完善的作用,笔者建议,应秉持审慎性和包容性原则,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风险提示和评级机制,即要求众筹平台机构对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分级报备、及时披露,而监管机构应雇用第三方调查机构对众筹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第二,构建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收集整合政府、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促成国家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并支持鼓励众筹平台发展完善大数据金融手段,利用国家统一数据库信息建立一套针对筹资者和重要投资人(可能作为领投人)的信用评级系统。


第三,保持法律框架的统一。众筹目前的发展状况跟现有法律规范可能产生冲突。例如,中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等,都有违股权众筹募资对象广泛的特点。对于矛盾之处,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或出台特殊法规等方式将众筹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保证体系内部的一致性。


第四,加强对大众投资者的教育。大众投资者专业知识不足、风险意识缺乏,其投机心理不利于众筹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行业协会和众筹平台都应该担负一定的教育责任,通过自身网络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的讲座和论坛、印发资料等途径向公众普及金融和投资的知识,也披露典型融资项目失败的案例及其原因,以提高公众对金融的认识,以更理性的态度参与众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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