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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土地所有制

已有 2200 次阅读 2013-7-28 14:50 |个人分类:时政|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所有制

只要是有常识、有理性的中国人,应该都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土地所有制上的弊病。

假设您要购买某块土地上的一所房子。您只不过是购买了这一块土地上的房子的所有权,而至于房子所在的土地,对不起,那房子的开发商只不过是从“国家”或者某个“集体”那里“租赁”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期限最多是70年。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与《宪法》的这一内容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第十二条按照用途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分别有40年、50年和70年三种期限。 

根据以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个人是无法真正拥有土地的。您能拥有的,只不过某块土地最长为70年的使用权。人们很自然地会问,等土地使用期到了以后,房子怎么办?国家并没有很明确的回答!大家都似乎像鸵鸟一样,视而不见。

使用期限到后,房子就已经破旧不堪,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了,那也倒好办。

如果到时房子还好好的,房子的主人是不是就要听任土地所有人的随意起价?

如果房子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房子已经很破旧了,房子的主人想重新建房,是不是要和土地的主人重新谈土地“租用价格”?

如果双方无法谈拢土地租用的价格,又该如何处理?所有的一切似乎都没有答案。

如果按最低40年的年限,从1990年算起,有的屋子下的土地最多只能使用10来年了。

这个问题不处理好,到时将会有很多的社会问题。

造成目前这种被动局面的,起源于60多年前的那场革命。现任的执政党,通过武力推翻当时的执政党。将几乎所有的土地统统收归了“国有”;将农业生产用地分给了农民。很快,执政党又将农业生产用地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等形式将土地收归了“集体”。

执政党之所以会将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是源于这么一种理念:“私有制”是一种罪恶的制度,是万恶之源。

其实,几百年前,英国的哲人约翰洛克就有一句名言:“权力不能公有,财产不能私有”。如果要在马列主义理论和这一句话之间作选择。我恐怕更愿意相信这一句话的正确性。因为这一句话涉及到了人性的根本。

其实世界上已经有不少的国家向我们证明了,私有制并没有这么可怕。这么多年的社会改良,这些实行私有制的国家,其社会的贫富差别程度远远小于我们这个“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再说了,咱们的“公有制”其实是假的。因为它根本不能操作。设想一下,北京市政府将北京的某一块“公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了,其获得的收益,北京人能够享受就很不错了,哪里轮得到我这个“非北京人”。

我也知道,要想进行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难度非常大。所以,现有的领导人能够拖一天就是一天。不过,我应该能够看得到拖不下去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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