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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范畴的“客观”及其双重意义——兼论“科学知识”的涵义

已有 4799 次阅读 2010-6-11 02:23 |个人分类:科学之思|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科学, 科学知识, 客观

 
林中祥老师就拙文《为什么要对今日之中国进行无情的理性批判?》所发表的评论“批评不好的,赞赏好的内容,客观是最好的。说服别人的最好方法,客观些,真实些,好懂些(平民化语言),艺术些……”,使我陷入了对“客观”的思考。
 
什么叫“客观”?在我的记忆中印象特别深刻者,与“客观”直接相关的概念有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提到的“客观实在”概念和波普尔在《客观知识》中提到的“客观知识”概念。列宁的“客观实在”概念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物质。这里“客观”一词的含义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或“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波普尔的“客观知识”概念是指那些由说出、写出、印出的各种陈述组成的知识。这里 “客观”一词的含义是“依赖于语言、文字而存在”或“存在于语言、文字之中
 
然则,按照列宁的“客观”概念,所谓“客观的批评”就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批评”;按照波普尔的“客观”概念,所谓“客观的批评”就是“存在于语言、文字之中的批评”。
 
毫无疑问,批评必定要借助于语言、文字,所以也必定是存在于语言、文字之中的,故要做到波普尔“客观”概念中的“客观的批评”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要做到列宁“客观”概念中的“客观的批评”就难了,因为由语言、文字所陈述的批评不可能存在于批评者的意识之外,相反,批评者的批评是必定依赖于批评者的意识,因为他的批评就是他的意识的陈述,如果离开了他的意识,他的批评就无从谈起了。
 
如此分析起来,所谓“客观的批评”的“客观”,应该既不是列宁所谓“客观实在”的“客观”,也不是波普尔所谓“客观知识”的“客观”,而是别有所指的。
 
那末,所谓“客观的批评”的“客观”到底是什么意义上的“客观”呢?
 
列宁所谓“客观实在”的“客观”和波普尔所谓“客观知识”的“客观”都是针对主体因素(意识、语言、文字)而言的,那末,不是针对主体因素(意识、语言、文字)而言的“客观”,就应该是针对客体因素而言,亦即针对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对象或由语言或文字所陈述的对象而言的。
 
那末,针对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对象或由语言或文字所陈述的对象而言的“客观”是什么意思呢?显然,这里的“客观”应该是指意识与意识的对象或陈述与陈述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而言,其具体涵义是意识或陈述与其对象的一致。就“客观的批评”来说,其“客观”就是指批评与批评的对象的一致,即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下简称《费尔巴哈论》中所指出的那样 “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决定按照它本身在每一个不以先入为主的唯心主义怪想来对待它的人面前所呈现的那样来理解,......毫不怜惜地牺牲一切和事实(从事实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来把握的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1]。这种“客观”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坚持的唯物主义所要求的所谓“从既有的事实出发”[2]。但是,所谓“事实”或“从事实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来把握的事实”是指什么呢?
 
根据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的有关论述,恩格斯认为他和马克思的自然观、历史观是从“经验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出发的[3]。那末,在他们看来,经验科学本身是从什么出发的?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感性必须是一切科学的基础。科学只有从感性意识和感性需要这两种形式的感性出发,因而,科学只有从自然界出发,才是现实的科学。[4]按照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五段论述——“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诉诸感性的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类感性的活动[5],对于科学主体来说,他们的感性意识和感性需要应该被理解为是他们自己的感性实践的产物,易言之,是他们的感性实践导致了他们对感性地呈现在他们面前的对象(事物、现实、客体)有所感知(感性意识)、有所欲求(感性需要)。据此,“科学只有从自然界出发,才是现实的科学”,应被解读为“现实的科学是产生于科学主体由于其自身的感性活动所引起的感性意识和感性需要”。这意味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现实的科学不只是要解决由于科学主体的感性意识所引起的知识问题,还要解决由于科学主体的感性需要所引起的价值问题。换言之,科学的实质是在于通过科学主体的感性实践去追求那些可以达成科学主体的目的的知识
 
然则,至少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观念,科学范畴的“客观”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属于知识范畴的“客观”,一是属于价值范畴的“客观”。知识范畴的“客观”所涉及的是科学主体与科学客体之间的关系,价值范畴的“客观”所涉及的是科学主体之间的关系。拙著《明清之际新仁学——顾炎武思想研究》在探讨顾炎武知识论时触及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在该书中指出:
 
顾炎武的实证精神,既追求创新又征求共识,这里是否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呢?
 
应该看到,在知识论中,创新是意味着知识主体个性的发挥,其凸现的是知识主体的个性;共识则意味着对知识主体个性的限制,其凸现的是知识主体的共性。……顾炎武强调“学焉而有所得,未尝不求同志之人”。这里“学焉而有所得”,是指知识主体在求知过程中有所独创;“求同志之人”,是指知识主体在有独见时不是自以为是,而是征求众人的意见以期取得共识。这段话表明:在处理知识主体的个性与共性的关系时,顾炎武是自觉地把个性和共性联系和结合起来的,即在充分发挥个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以共性来限制个性,使个性自由不超出共性制约的限度。换言之,就是把个性纳入共性范畴抑或使个性转化为共性。应该说,顾炎武的这种处理方式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知识在本质上属于共性的东西;唯其属于共性,反映共性,知识才具有普遍性,从而才成其为知识。个人独断的东西之所以不成其为知识,是因其仅属于个性而不属于共性范畴,故在本质上是易变的现象性的个别经验,而非稳定的本质性的一般理念。顾炎武把知识本质地理解为共性范畴的东西,理解为本质性的一般理念,进而要求知识主体通过交往实践来实证其知识,使之由现象性的个别经验上升到本质性的一般理念,这当然是正确的。
 
但是,顾炎武的知识论也有严重缺陷,即其只是注意到知识主体的共性,忽视了知识客体的共性。其实,真正的知识并不只是反映知识主体的共性,它同时也反映知识客体的共性。只有既反映知识客体的共性又反映知识主体的共性的知识,才是达到了主体和客体统一的普遍真理;只有具有这种普遍真理性的知识,才能在实践中起到协调主体际关系和主客体关系的双重作用而达成这两重关系的和谐。顾炎武之重视知识主体的共性,诚然是其知识论优于宋明理学知识论之处,表明其十分重视处理和协调现实世界(人事)中的主体际关系,而不像后者只重视处理和协调精神世界(人心)中的主客体关系(理性与情欲的关系),但是其忽视知识客体的共性却表明,其知识论所关注的实践(人事)实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伦理实践,而非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生产实践。对生产实践的轻视或忽视,是包括顾炎武知识论内在的中国古代知识论特别是儒家知识论的共同缺陷。正是这种缺陷使其难以发展为科学知识论。
 
但如果把顾炎武的知识论来同西方近现代科学知识论作个比较,又未尝不可以看出,它们其实是互有短长的。如果说顾炎武的知识论是偏重于处理和协调实践中的主体际关系而忽视主客体关系的协调的话,西方近现代科学知识论却相反地是偏重于处理和协调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而忽视主体际关系的协调。据实说,西方科学知识论也只是当它发展到后现代时,才开始重视处理和协调实践中的主体际关系的。但西方后现代主义对近现代科学知识论的批判却又显得有些矫枉过正了,它在试图克服近现代科学知识论之痼疾的时候,却连带将其合理因素也给抛弃了——它只讲主体际关系的协调,不讲主客体关系的协调,以至于根本否定主客统一的真理观,其失误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失误也颇似顾炎武知识论的失误。
 
如果以顾炎武的知识论作为中国传统知识论的代表的话,那末,它与西方近现代科学知识论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其互补关系也显而易见。
 
在笔者看来,真正科学的知识论不仅应当关心和研究人类的生产实践,同时更应当将其实践中的主体际关系和主客体关系都纳入其知识论视野来加以全面综合的考察与研究,以追求足以处理和协调好这两种现实的实践关系的科学知识。而要获得这样的知识,就既不能只是从事求证于众物的自然科学实验,也不能仅仅从事求证于众人的社会交往实践,而是应当把自然科学实验和社会交往实践结合起来,把从自然科学实验中得来的知识诉诸社会交往实践,以求众人对于这种知识的认可,唯有取得众人对这种知识的认可——公认其为符合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利益和发展需要,这种知识才能从反映客体共性的自然知识转化成为同时也反映主体共性的社会知识。唯其如此科学实证,方能求得适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抑或融自然性和社会性为一体的既真且善的科学真理。以顾炎武知识论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知识论和西方近现代科学知识论之不足恰恰在于:前者是只求知识的社会之善而不顾其自然之真,后者是只求知识的自然之真而不顾其社会之善。这种偏失所反映的乃是对人的本质的片面性理解——要么把人片面地理解为社会人,要么把人片面地理解为自然人;殊不知现实的人是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故要克服以顾炎武知识论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知识论和西方近现代科学知识论各自的缺陷,达成其互补统一以臻于完善的知识论,必须改变其对人的本质的片面性理解,以“自然社会人”(或曰“社会自然人”)的概念来代替“自然人”和“社会人”的概念。
 
把上述思想归纳起来,我实际上是对科学范畴的“客观”的涵义做出了这样的阐释:
 
科学范畴的“客观”是指知识的普遍性,即既反映知识客体的共性又反映知识主体的共性。知识范畴的“客观”是指知识在反映知识客体的共性方面所具有的普遍性;价值范畴的“客观”指知识在反映知识主体的共性方面所具有的普遍性通俗地说,所谓客观,即知识的普遍性,就是知识既反映一定社会实践领域的事物的共同规律,又反映该社会实践领域的人们的共同需要
 
由此可以说,所谓科学知识,就是既反映一定社会实践领域的事物的共同规律又反映该社会实践领域的人们的共同需要的知识。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38页。
[2]恩格斯说:“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用经验去证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69-470页)
[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1─242页。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第3版,第88页。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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