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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的三篇博文(2001、2008)

已有 3166 次阅读 2011-3-13 08:13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评论(07-11)|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效率与公平

效率与公平的三篇博文(20012008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1313日发布

 

协调与公平历来是当代经济和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原则,更是当今我国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下面是笔者2007421日发布的博文(首发在2001331日的学术批评网)《协调效率与公平的艰难》、2008221日发布的博文《也谈分配领域效率与公平的协调》、2008926日发布的博文《也谈公平与效率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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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效率与公平的艰难

 

黄安年文 2007421

 

(按:《协调效率与公平的艰难》学术批评网2001331日首发;学术交流网学术问题评论栏目2002523日发布;200296日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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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影响面极广的问题。在高等学校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自中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分配思路后,各个高校八仙过海各使其招。本文附录中提到的本科教学特聘举措就是在北京师范大学1998-1999学年一度施行的做法。

 

19996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了“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其后教育部逐步加大了改善教师待遇资金投入的力度,自1999学年起,我所在的学校也已经出台了新的改革措施,例如教授每节课的课时费为45元,这比1998年秋至1999年初我为历史系1996级基地班本科生开设当代世界史课程每课时3元要高得多。

 

记得当时每节课时费,只相当于北京市场1斤鸡蛋的价格(笔者所记日用开支显示199891日,我买了7斤鸡蛋合22.4,127日买了10斤鸡蛋合29元)。为了有利于学生学习,我自费为学生复印了两份自编的参考书目,仅仅用于这些复印的费用就是114,相当于38课时的讲课费。加上我免费提供学生一份我的讲稿,结果等于一个学期课下来我实际上还要倒贴人民币了。

 

现在的情况当然大为改观,如果偶然聘任退修教师讲些课,其报酬还略高于在职人员。不过课时费提高了,但是教师的级别奖励待遇除少数教授外,受惠面还不宽。

 

看来提高了奖金额度并不见得等于解决了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据称现行出台有关学校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的奖金额度出现了不公现象,即在总体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的奖金额度相比,前者偏高。业内不少人士还对比了北大清华、北师大、中国人大等校院提高教师待遇的做法,倾向于各有利弊的见解。

 

北大有人抱怨说:“单凭几等教授的身份就可以每年稳拿上几万,不怎么使劲也没什么关系”,而北师大则有人说:“当了教授也每没见收入有多少增加,显不出在奖励待遇上有什么不同”。可见新举措还是遇到了老问题:怎样处理好协调效率与公平?

 

笔者以为在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许多曾经出现过的现象,还是会给我们留下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走过的历史不应忘记,无论是正面、负面还是正负兼有的各种实验都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不忘历史经验会使我们走得更快些、更稳些,更符合良性的教育和学术运行机制。

 

笔者以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分配思路依然是我们要认真探索的。

                                 (写于2001331日)

  本科教学巡视:莫让本科教学特聘效益“打水漂”

 

XXX副校长 并教务处:

根据教务处提供的1998学年本科教学特聘岗位聘任名单上学期97人,其中A26人,B71人;下学期116人,其中A37人,B78人,另一位退休教师未决定档次。按此统计,全学年A63人,B149人,共212人(未计退休1人在内)。按每学期4个月发放A档共2400元,B档共2000元计算,则A档共发放151200元,B档共发放298000元,两者合计共449200,加上待评档次的一位设定为2400元,则共451600元。鉴于第一学期入挡者相对偏少,所以我们不妨以第二学期为标准,则第二学期应支付(37 X 2400+78 X 2000+ 2400==247200元,即不多于25万元。(实际发放金额数,当然以教务处和财务处核定金额为准)

 

每学期用25万元投资于鼓励教师提高基础课课堂教学质量,无异受到讲授基础课教授的欢迎,不少教师认为有“特聘岗位津贴”当然比没有好,“不拿白不拿”。但是这笔钱该怎么投放,才能获取更大效益,并减小可能发生的负面效果,却引起了教师们相当大的反响。目前有不少人担心,本科教学特聘岗位效益可能“打水漂”的议论越来越多了。我在这里是实话实说。你要听恭维话,我就不说话了。记得1999320日,我提交的《历史系本科选修课出现“偏瘫”症》的报告之四,其中用了“偏瘫”症一词,就引起某些同志的不大高兴,觉得说重了,似大有否定历史系成绩之嫌。我深感实话实说之难,要真正坚持“言者无罪,问者足戒”这个真理,真正搞清楚“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这个道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的工作要有真正的自我批评的精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自我包装之风却相当盛行。现在这份报告说的是“打水漂”,至于会不会出现类似上面说到的情况,我不敢说,这只能由实践来回答了。

 

说“打水漂”是指每学期25万元的前期投入,如果没有在推动教师重视讲授基础课,并使基础课教学质量提高方面有明显变化,那么就需要认真思考一下,会不会有“掺水”现象,要调查清楚实施本科教学特聘岗位的含金量有多大,要研究在“特聘”的运作上有没有什么需要认真改进的地方。目前的问题是:

 

第一,在决定“特聘”人员时,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性上岗少,而领导统筹安排性上岗的多。从而易于造成真正“特聘”的少,而“轮聘”现象突显。其结果,失去了“特聘”的意义,“特聘”可能成为“轮聘”。

 

第二,从我近两个学期来部分听课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受“特聘”而推动基础科教学改革的事例并不多,多数受“特聘”的教师,未见由于受“特聘”而在教学改革方面迈开了较大的步伐。其中,一个重要情况是决定“特聘”在先,而评估“特聘”在后,试问,既然已经决定了“特聘”,在一般地说情况下,怎么可能再撤销呢,这时验收标准,在实际操作时,只能是“基本”标准,而不可能是“优秀”标准了。例如,我在《“提前下课”之风何时了?》的报告和《再谈切莫让教学计划表形同虚设》的报告中,提到的现象中,有不少享受特聘岗位的教师,你不是一样照发特聘津贴。就是说,实际上接受特聘后可以在“基本”条件下,轻而易举地拿到这笔特贴。

 

第三,在未受聘的基础课教师中,有的实际上比“特聘”教师改革力度大而且效果好的,但是他们没有享受“特聘”待遇。因为,你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他怎么努力也不可能享有特聘的。对此,有人为之不平,另有一些教师则抱有,反正怎么努力也拿不到“特聘”,而取“按酬付劳”的态度。

 

第四,特聘比例失当。在全校文科讲授基础课教师中,享有特贴的大体占40%左右,这个比例造成许多问题。以历史系为例,设想,同样是讲授基础课,两人的水平相差无几,一位每学期多拿2000-2400元,而另一位则每学期按每节课3元付酬,只有200元左右,相差10-12倍。在这种情况下,系里和教研室优先考虑的往往只能是“轮聘”而不是“特聘”了。“摆不平”,拿到的“心不安”,没拿的“有意见”。历史文献校验室有四位教师讲授基础课,现在已经有两位在这两个学期享有特聘了,如果,下学期另一位,还没有受聘特聘,如果聘了,皆大欢喜,如果没有特聘,那就不知会有什么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系和教研室出于“综合考虑”选择另一位作为首选目标是不言而喻的。这样一来,完全符合特聘条件,而又是典型的“轮聘”了。

 

第五,“特聘”把退休教师讲授基础课排除在遴选对象之外。这种做法属于“同工不同酬”,实际上带有歧视退休教师的味道,请问,到了要请退休教师出山来讲授基础课的程度,大概是到了“走头无路”,“揭不开锅”,“特别需要”的时候了,既然这样,退休教师来讲授基础课,还不算特聘,岂非怪事!

 

对此,我本人是有亲生的经历。如果需要不妨建议教务处组织专门人员来复查特聘条件和教学效果,除了我是“退休教师”不够条件外,怎么解释特聘岗位的根本目的呢。(关于这次教学实践的总结,连同当代世界史教材体系改革,我写了一篇长文即将发表《历史教学问题》杂志上)对我来说,绝非我个人要争这个特聘岗位,而是要为退休教师争一个“同工同酬”这个带有原则性的是非。因为,它事关如何充分调动“退休人员”积极性的大问题。如果用已经有“返聘费”了,就不能再享有特聘条件了,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因为,按照系和学校的解释,所以“返聘”是因为有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如果没有这个任务就不返聘了。这就是说,返聘教师并不承担基础课教学任务,和特聘岗位没有相悖的联系。何况,返聘费每月只有300元,怎能和600元相比。

 

我建议要切实杜绝变“特聘”为“轮聘”的倾向;对于受聘人员立足于真才实学而不要用某些条件人为设卡;要为“聘教”为“评教”;在保持每学期25万元投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变40%左右的特聘面的运作方式,改为给全部受聘的基础课教师给讲课补贴费,而学期末评出其中特别优秀者,给予重奖。设想每学期在25万元中,用10万重奖特别优秀者,而另外15万用于其它讲授基础课的教师,以210人计,每人每学期有714元补贴,以每门课每3学时共20周,60学时计,合每学时12元,至于各系讲授基础课程每节课3-15元不等仍然保留,甚至根据条件,可以再增加一些,这样一来,讲授一节基础课可以达到15-27元间,当然对于所有教师来说,在目前情况下,有点刺激性。再则,特别优秀的,经过期末评定(而不是事前设定)还有重奖,按10%多些来设想,以25人左右为假定目前,则10000元除以25,每人合4000元,按照高标准宁缺勿滥其结果,可能出现25位左右的“教星”或准“教星”。而按照目前的做法,大概是出不了“教星”的。以上建议,并不成熟,只盼望“特聘岗位”真正起到作用,而不要“打水漂”。

                                         黄安年   1999427

(说明:《莫让本科教学特聘效益“打水漂”》是本人以北京师范大学文科本科教学巡视组负责人的身份向学校主管领导提交的1998-1999年第二学期本科教学巡视报告之七。黄安年 2001331日)

 

[2002522日说明:文章提出的问题涉及我们实行的是“优劳优酬”还是“优岗优酬”?大量事实表明,“优岗”不等于“优劳”,但“优岗”远胜于“优劳”,一些人虽不“优劳”却“优岗”,甚至可以聘任临时工为“优岗”“打工”付以微薄报酬,来确保“优岗”,这种情况算公平吗?  黄安年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et/学术问题评论/2002523日发布]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et/学术问题评论/200296日重发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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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分配领域效率与公平的协调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8221日发布

 

协调效率与公平是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制度转轨国家概莫能外。在分配领域协调效率与公平更是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运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处理得不及时、协调得不好,有可能造成国民经济的严重失调,影响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和谐共生,这里面涉及税收政策、财政和货币政策、反垄断立法和公平竞争法规、社会保障政策和扶贫政策。在税收政策中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累进所得税政策、遗产税政策、优惠倾斜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分配领域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在对财富第二次分配的社会保障和扶贫政策中,协调效率与公平同样关系到社会保障机制能否有效发挥社会保障和扶贫的安全阀、润滑剂、调节器的作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只能是一个时期行之有效的政策,当社会不公现象已经凸显、贫富悬殊加剧的时候,如果不及时调整势比会加重贫富不均症。兼顾效率和公平,强化社会保障机制及扶贫政策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的许多立法工作如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法、累进所得税法、遗产税法、反垄断立法和公平竞争法规、社会保障立法等急需适应新的形势需求而立法和修法,这些在美国等市场经济运转成熟的国家是经常调整的,不可能几十年、十几年不变。

 

今天看到《瞭望》文章:校准分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提出“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尽管为时已晚,尚有挽救余地。文章提到:“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指标表明,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国家高于中国。这种状况说明,中国的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的历史高点。 ”

 

其实这样的数据笔者早已在一些文章中提到,毕竟人微言轻,现在《瞭望》强调可见已经引起官方舆论的重视,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很难,可以说盘根错节,最大障碍莫过于特殊利益集团的相互勾结,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要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是困难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改革面临攻坚战,既要面对否定改革开放的流派,又要应对改革开放中的既得利益者对政策调整的阻扰。

 

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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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校准分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

 

20080221 14:00:36  来源:瞭望

·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所存在的诸多不公平现象,直接导致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这种差距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都有明显的表现。

·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

 

收入分配问题是困扰我国多年的体制痼疾。(资料图片)

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两极分化

 

收入分配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新举措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突出体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两个分配领域的不公现状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倡导“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再分配要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是为了打破多年来在收入分配上所形成的严重平均主义,是为了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而引导、示范、带动和帮助大家共同富裕。这一原则对促进我国经济效率的提升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今天经济社会大好形势的取得,无不与此有关。

但是,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过于重视和关注一部分人先富,而对另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重视和关注不够,尤其是对因竞争环境不公平所导致的低收入群体重视和关注不够。因而导致解决了平均主义,却出现了贫富差距。其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领域都存在分配不公的现象是原因之一。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由初次分配所引发的不公平问题明显增多。

一是由于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所造成的劳动力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二是由于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而产生的分配不公。三是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剩和长期以来职工工资偏低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在初次分配中,国家和企业所得比例越来越高,职工所得比例越来越低而引发的分配不公。四是由于初次分配中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劳动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明显下降,造成因劳动收益流失所产生的初次分配不公。五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所产生的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六是由于不合理的行业垄断所形成的企业之间市场竞争环境失衡所导致的分配不公。七是由于某些制度和规则缺失以及监管机制不健全而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所导致的分配不公。八是由于一些权力机构的官商勾结、寻租、钱权交易、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而导致的分配不公。尤其是由于一些买办利用权钱交易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干扰所导致的分配不公平。

这些体现在初次分配领域的诸多不公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竞争秩序不规范和我国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所引发的。说明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能否正常运行。因此,追求社会公平同样也是初次分配的责任,公平一定要从初次分配抓起。

由于财政体制不完善,使得再分配调节公平收入的作用薄弱乏力。

一般情况下是市场主导效率,政府主导公平。尤其是政府作为再分配调节的主体本应更加注重公平,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使得经济公平难以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得以充分实现。这种因初次分配不公所造成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格局,仅仅依靠再分配的调节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平是难以做到的。特别是,由于初次分配切分的是蛋糕的大部分,将剩余的小部分蛋糕用再分配手段去弥补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已是力不从心和为时已晚。加之我国再分配的调节机制本身也不健全,使得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目前,我国在再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四:

其一,对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关注得较多,而对收入分配起点和过程不公平关注不够。近年来,国家财政在对贫困人口、低保群体等转移支付的比例急剧加大,但是对如何为城乡居民创造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平等的就业机会等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方面调节力度还不够,从而加剧了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其二,对调节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机制不到位。当前居民收入方式日趋多元化,除了劳动收入,还有股份收入、资本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政府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体系。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使得本该成为纳税主力的高收入阶层却往往成为漏税逃税大户,而不该纳税甚至应该成为政府补贴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成为了纳税的主力。据统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只有30%左右,在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税比重的80%以上。我国这种税制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

 

其三,对“偷、漏、逃、抗税”行为和非法收入者处罚乏力。尤其是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元化,渠道多而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很高,使富人逃税和漏税现象比较多。近年来,我国税收无论是总量还是增量的增速均大幅加快,但是同时,我国的税收流失额也在趋于扩大。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税收流失额已达5000多亿元,税收流失率在15%以上,从而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缴额占税收总额比例偏低。目前,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只有7.3%,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2.5%

 

其四,对低收入群体有效保障力度仍然不足。一方面总体投入不足,另一方面财政分灶吃饭与社会事务分级管理也使贫困地区对低收入群体保护显得无力和无助。在某些转移支付方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倾斜不够。因此,2006年,在农村,我国仍有2148万的绝对贫困人口,以及3550万虽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在城市,还有2000多万城市居民由于失业、疾病等各种原因,其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收入差距在多方面扩大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所存在的诸多不公平现象,直接导致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这种差距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都有明显的表现。

 

居民收入差距已超过合理限度。

 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不仅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了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有专家认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指标表明,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国家高于中国。这种状况说明,中国的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的历史高点。

 

行业差距越来越突出。

 

按行业大类计算,2005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之比为4.88:1。另据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20074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朝阳区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如金融业,职工年均工资213391元;工资水平最低的行业,如服务业和其他行业,职工年均工资仅为20194元,工资水平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之间差距为10.6倍,而2004年同期这一比例是8.4倍,行业间差距同比进一步扩大。垄断行业占有的是国家资源,享有的是国家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他们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和特许经营所得本该通过税收上缴给国家,但由于目前的市场和分配双重机制的不健全而造成行业差距扩大。据有关部门测算,在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中,有20%是由垄断行业带来的。

 

地区差距依然很大。

 

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快于中西部地区,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呈扩大趋势。但近些年来,由于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实施,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依然很大。2006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最高(上海20667.9元)和最低(新疆8871.3元)的省份(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是2.33倍。同一时期农村人均纯收入最高(上海9138.7元)和最低(贵州1984.6元)的省份之间差距已扩大到4.6倍。

 

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11759.5)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的3.28倍。从国际比较看,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城乡水平。据统计,我国城乡居民高低各20%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21.5倍,而城乡居民高低各10%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已达55倍。

另据有关部门调查数据显示,目前,金融资产出现了越来越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城市户均储蓄存款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总额,分别占城市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64.4%88.1%。而户均金融资产最少的20%家庭,拥有城市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总额,分别仅占城市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1.3%0.3%

 

可见,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没能更正确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尤其是不注重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以及再分配公平不到位问题应该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2/21/content_7641197_1.htm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1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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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平与效率的话题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8926日发布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领域中的基本问题,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也是财政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重要原则。今天我们在谈论资源、财富、收入、待遇分配和再分配时,无不涉及协调公平与效率、丰裕与贫困的话题。当今世界,协调公平与效率、丰裕与贫困是各国普遍面临的话题,发达国家如此,不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如此,我国也不例外。

 

从社会福利保障和扶贫、脱贫的视角来观察,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丰裕与贫困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和持续发展,涉及社会政治稳定、进步和发展,涉及各个阶层的利益集团互利互惠,涉及考察过去、现在和未来相互影响。既要对政策进行历史回顾、分析实施时面对的诸方面的矛盾,又要考虑它的前瞻影响。例如要兼顾经济困难和经济扩张、可持续发展时期的对策; 考察救济福利、工作福利的政策影响;兼顾“婴儿高峰”、“银发浪潮”冲击时期的影响等等。我国迄今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始终是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局面。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大跃进和大锅饭接着三年困难时期。那个时期的低水平瓜菜代的“公平”让人们记忆犹新。英国的从摇篮到坟墓式过度福利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褪,也给世人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引发了不同利益集团的解读。在笔者看来,依法致富需要提倡,共同致富紧随其后,不能只要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忘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也不能只谈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否定一部分人依法致富。这里说的致富,不是唯利是图、损人利己、以权谋私、祸国殃民、贪赃枉法的非法致富,这里说的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躺在公平上谁大觉的懒人伸手要饭的不劳而获,不是国库充裕,百姓不富,而是国库、地库、家库逐步富裕,缩短各个阶层、地区间的差距。

 

我们已经走过了改革开放30个年头,需要潜心研究处理公平与效率中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主张要更多地关注中下层群体的社会福利保障和社会公平公正,更多地关注缩短各个阶层、地区间的差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抛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我们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因为如果没有效率的公平,不强调效率,即使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也被证明是难以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的,何况在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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