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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医疗纠纷比较突出,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也被推到了浪尖上。
目前委托医学会的鉴定得到许多争议,公众普遍认为医学会是医生的“自己人”,所得出的鉴定有失公允。
因此,两会的代表提出——老子决定,儿子鉴定,岂能服众?
对此,我个人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违法违规是有公检法部门裁定的,如果公检法部门的相关人员违法由谁来裁定呢?第三者?第三者也是要了解法律的才行,否则设定一个普通公民认为“公正”,但是又不懂法律的来裁定,显然不行。
因此,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必须有懂得医疗常识和相关法规的人或团体来执行,否则就是和事佬或者是捣糨糊。
首先,医疗法规是规范医疗行为的强制性条款,医疗法规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医疗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法规。违反医疗法规的操作可能剥夺生命,有关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医疗法规观念是社会法律观念中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因此,医疗法规不是说无据可倚,医学会就可以随心所欲的。
另外,医疗法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医学不是纯粹的科学,许多疾病还没有绝对的治疗标准,或者说许多疾病还没有能力根治,因此,对待许多医疗事故不可能按照1+1=2,绝对地判断对和错。
举例说明,以产科羊水栓塞为例,该病诊断标准目前不统一,发病凶险,几乎没有能够抢救成功。进入产房的产妇是走进去的,出来的时候是没有生命体征的,这对于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公民是难以理解的。
对于许多突发、危急的疾病,我们(国内外医生)都没有治疗的办法,绝然强求医生把所有病人都能够救活,这是违背科学的。医生“治不好病”和医生“把病人治死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却又在医疗实践中很难分清楚的。
其次,纵观国内的医疗纠纷或者是冲突,最后结局是医院赔偿轻者几十万,重者上百万而终结。这说明了什么?——要赚钱,告医院。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致死或残,一般赔偿十万左右,但是,碰到医疗纠纷,提出的都是近百万。
再次,患者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而提高,但是有时候,不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的。收入的不平衡也决定了不同患者的不同需求。医疗资源相当紧张的中国,还没有能力把医生的医疗也分成三六九等,根据消费给予不同的“服务”。我痛恨把“医疗”作为“服务”来谈论,如果按照“服务”的含义来讨论,那么,有支付能力的人,都不该死。所有有钱支付的,都可以把生命买回。
换言之,价格不合理,我可以不卖给你(尽管你是上帝),该服务不成交,大家各走各的。对于医生而言,是否可以考虑该病人治疗效果不佳,就拒绝治疗(我也不收费)呢?当然不可以。所以,我痛恨把“医疗”作为“服务”来谈论。
最后,我想,如果国家能力允许,就不应该把医院放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看看医生的工作强度,晾晾医生与公务员的差别,你就知道如何来裁定医生的对与错。如果把医院推向市场,那么,是否按照“收入”来衡定医生的成绩是错误的?市场经济还有别的更好的衡量标准吗?
以上海为例,某些公务员的竞争是999:1,而某些统计表明,只有75%的毕业生参加了最近的三年培训。按照目前的规定,不参加培训的医学院毕业生是不能就业的,那就是说今年可能有接近20%的医学院学生改行了。
每个有良知的医生,怎会面对需要抢救的生命会无动于衷?
如果每个参与抢救的医生,都在考虑如何避免纠纷,结果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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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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