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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提要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8年6月10日发布
(黄安年按:本书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任东来博士和陈伟、白雪峰等所著。这里发布的序言、目录、后记是任东来教授提供的。内容提要、编辑推荐、作者介绍引自世界之窗论坛(http://bbs.ioage.com/cn/thread-52247-1-2.html)本书雅俗共赏,出版后获得多方好评。有关该书的图片16幅是笔者拍摄的。)
书名: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任东来、陈伟、白雪峰
责任编辑: 周文娟
封面设计: 李 宁
出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年6月第2版
字数: 458000字
页码: 557页
开本: 880X1230 1/32
印刷: 三河市紫恒印装有限公司
ISBN: 978-7-80182-138-6
定价: 35.00元
经销: 新华书店
序言
比我年轻得多的老友任东来博士同陈伟等先生合作,撰写了这部《美国宪政历程》,命我作序。本来是不想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发表议论的,无奈东来的学识、学历和文笔都在我之上,岂敢“不识抬举”?好在这部著作是写给对法律有兴趣的广大读者,而不是写给法学专家的,在此添几句外行话,谅作者和读者不会太见怪。
照我的理解,本书的案例中体现出来的法治(rule of law)精神,同我们一般所说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在英文中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二者的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的主语或主体是“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凌驾于宪法之上,或者任何事被判定为“违宪”(unconstitutional),罪莫大焉;但在“依法而治”中,主语被有意或无意地省略了,即由“谁”来依法治理?这个“谁”与“法”之间,孰大孰小,孰重孰轻,就有讲究了。搞得不好,“依法而治”仍然可能变为“人治”。
显然,法律本身是不会去治理的,还要有人或机构去解释和执行。在本书列举的美国案例中,一旦事情成为法律问题,法院就是权威,由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就是最高权威。在“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既违背了新罕布什尔州政府的意志,又宣布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还推翻了该州各级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有关私有财产契约的神圣性。这一判决的根据,是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的一项规定,即不得通过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在“布什诉戈尔案(2000)”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不服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裁定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违宪。我们在这些案例中看到的法治,是司法独立的威力,是法大于权,是法律程序重于政治结果。当然,正如本书多处揭示的,美国法律判决也会受金钱、舆论、政治、法官个人的党派色彩和信仰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因此绝非总是公正无私的。但“布什诉戈尔案”等案例表明,美国人都认为最终接受法律判决是天经地义,无论其公正与否。
公民对法律的尊重,是美国法治的重要基础。本书中引用了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一段评论:“他们(联邦大法官)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美国人的守法观念同他们的权利观念,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因而也有守法的义务。
在公民权利方面更具美国特色的观念是:个人权利不是统治者赐予的,而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 这就是说,是上帝创造了人人平等,并赋予他们自然权利。由此可见,美国公民权利的观念至少部分来源于宗教。绝大多数美国人信神,没有听说过哪个美国政治家或法官对每张美元纸币上都印着In God We Trust(我们信仰神)表示过异议。2 所以,“天赋人权”的观念是不容挑战的。
《独立宣言》的思想有两个主要来源。一个来源是以约翰·加尔文教义为核心的清教主义信仰。17世纪美国新英格兰清教徒中盛行的盟约观念,号召人们要依照上帝的旨意服从他们的统治者及所在地的法律。同时,在加尔文教义中,如果统治者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背了与上帝的盟约,就失去了其权威性,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其统治。
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的另一个思想来源,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约翰·洛克等人的理论。洛克认为,人们握有对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神所赋予的,因此不能把他们移交给另一个专断的权力;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而不是损害这些权利,因而政府也不能不经同意就取得或再分配财产。洛克关于法律的观点是,人们立法不是为了取消自然法或自然权利,而是为了赋予法律在自然状态下所缺少的明晰、精确以及公正的实施。自然权利仍然应当保留,而且制约所有的人,“立法者与他人平等”。《独立宣言》把一般所指的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改成了“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在美国人的心目中,自然权利仍然意味着“生命、自由、财产”,法律首先是为反抗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建立的。
“社会契约”也是美国法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概念,其中心内容是政府是自由的、具有道德的人们自愿同意的人为产物,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权威。政府必须同人民订立契约,才能取得统治的合法性。社会契约论的理性基础也同基督新教有关,即新教教义中所倡导的个人道德自律、自主责任和义务。1994年11月美国共和党同时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取得多数席位之后,以纽特·金里奇为首的国会共和党人发表的一篇宣言,题目就叫“同美利坚的契约”(?Contract with America)。这篇宣言声称要通过重新缔结同美国人民的契约,来恢复人民对国会和政府的信任。
在美国,自然权利是神圣的,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拥有私有财产是神圣的;更不消说,神与对神的信仰是神圣的。这些观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国的神圣性。因此,要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法律,就必须了解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也一样——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
值得称道的是,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最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回味。东来博士要求这部书“熔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我看这个任务是圆满完成的。
最后,想替作者为本书做个题解,但愿不是画蛇添足。“宪政”一词,《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版)的定义是“民主的政治”。手头有一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其中将“宪政运动”释为“争取制订宪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运动”,并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并有了民主事实之后才实现的。”接着,这部词典援引了孙中山为建立民国而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显然,本书“美国宪政历程”中的“宪政”,绝非“立宪政治”或“民主政治”,同孙中山的“宪政”大相径庭,而大体是constitutionalism的意思,即在判例、司法解释、颁布法令中,依据宪法逐步形成一整套法律体系,借以治理国家。从“宪政”的不同定义中,可以体会到中美两国在法律体系和观念上的巨大差距。而正是这种差距,才使本书具有其价值和趣味。
这一题解是否正确达意,还请东来博士等方家指教。
1 转引自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6页。原文“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原译文是“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我对这句译文做了小小改动。“人人生而平等”的原文是“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可直译为“人人被创造为平等”,同后文的Creator对照,可看出《独立宣言》作者强调人人平等是由造物主(即上帝)创造的。
2 我主张将这里的God译为“神”而不是“上帝”,因为“上帝”是我们对基督教中的神的称呼,而美国现在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国家。当代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和国情咨文中每一次都要祈祷God bless America(“神保佑美国”),不但不会遭到非议,还起到凝聚社会的作用。但是如果他作为美国总统呼唤Lord或Jesus Christ(基督)保佑美国的话,就犯了“政治上不正确”的错误,冒犯了信仰伊斯兰教、佛教和其他宗教的美国人。所以,这种背景下的God bless America不应译为“上帝保佑美国”。这是当代美国的研究者和著述翻译者需要注意的。
王缉思
2002年初秋于北京寓所
美国宪政历程: 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任东来、陈伟、白雪峰 等著
目录
序言--------------------------王缉思
前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1、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2、 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3、 美国宪政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4、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5、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的自治传统--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6、 联邦至上和宪法中默许的权力--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 (1819)
7、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8、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9、 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1866)
10、 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11、 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12、 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13、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14、 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二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5、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
16、 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 (1962)
17、 “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贝克诉卡尔案(1962)
18、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19、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20、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21、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艰难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22、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23、 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24、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25、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26、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1995)
27 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布什诉戈尔案(2000)
28、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美国诉微软案(2001)
29、网络资源和参考书目
附录一:《独立宣言》
附录二:《美国宪法》
附录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继承和任期表
附录四:刑事司法流程图
附录五: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表
附录六: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巡回区
附录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最和趣闻
附录八:全书案例分类目录
图片一、最高法院办公楼
图片二、最高法院大法官“全家福”
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后记: 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编写完《美国宪政历程》,看着这些不知修改过多少遍的文稿,我如释重负,同时感到了莫大的欣慰。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除了撰写了几篇学术评论和时事评论外,我以极大的兴趣和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书的写作和编辑。对于我这样一个从未受过专门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来说,这个领域既充满了诱惑,也有很大的风险。
不过,想到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兼法官(联邦第7上诉法院)波斯纳的一句名言: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自己多少有点安慰。因为,如果法学能够使外行人感兴趣的话,也就无法排除感兴趣的外行人来从事有关法律的业余研究工作。既然国内有那么多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训练的职业法官和律师,而且,也没有法学教授来潜心写作美国宪政史的入门书,那么,由几位研究美国历史和国际关系的学者来写作美国的宪政历程,作为抛砖引玉之用,看来也不能说太出格。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宪政史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并不是法律专家的“非我莫入”的禁区。
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学法学院三年制的法学博士(J.D.)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侧重于实用而非学术,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而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则是一种跨学科的交叉综合,比如,经济系在政府经济法规、产权制度、反托拉斯法、公司法等课题;政治系在美国宪法、司法制度、立法过程、政治法律思想等课题;社会学系在法律社会学、犯罪学、刑罚理论等课题;历史系在宪政历史、宪法史、法律思想史等课题,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此外,由于英美普通法传统和案例教学法的影响,美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不可避免地与法律史和政治法律思想史密切相关。
相比之下,中国虽然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却有着庞大的法学学位获得者。我本人就是一个“法学”硕士。不过,这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一个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和绝大多数中国法学学位一样,并没有真正的“含法量”,因为我的专业学科是国际政治和国际组织。而中国的学位分类中,包括党史和政治思想教育在内的所有政治学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这个角度说,中国培养的“法学”学位获得者之多,大概连“诉讼王国”的美国都望尘莫及。
1988年,在师从杨生茂教授六年后,我从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获得了美国外交史方向的史学博士(博士论文后以《争吵不休的伙伴--美援与中美抗日同盟》为题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随后南下金陵古城,在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开始了我职业学术生涯,一直为中心的美国学生讲授中美关系和国际冷战史,间或也给南京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20世纪美国、中美关系史和美国外交史,为促进中美两大民族年轻一代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授课之余,利用中美中心丰富、精当和更新迅速的外文书刊,围绕着中美关系、中美外交史和国际关系理论,展开一些学术研究和写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虽然成就不大,但自认为还算扎扎实实,研究工作开始有了驾轻就熟之感,一些研究成果也被同行学者所接受,用一句比较土的话来说,至少“混了个脸儿熟”。但就在这个时候,我忽然对美国宪政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999年夏初,南开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王正毅教授邀请我给“全球化和区域主义”国际讲习席班学员,作一个有关国际体制作用的主题发言。为此,我特地撰写《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一文(后发表在《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4期)。在南开期间,我与正在南开历史所义务讲学的美国宾州印第安纳大学历史学教授王希博士邂逅相遇。承他不弃,送我一本他刚刚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回到南京后,我很快就读完这本极为出色的著作,对美国宪政的丰富内涵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是年夏天,我在美国西雅图参加了“美国的世界作用以及对中国的影响”为题的中美年轻学者对话会,社科院美国研究所金灿荣博士也是与会代表。他是我的老朋友,当年我们同在美国所读研究生,我比他高两级,我学美国外交,他读美国政治。但后来,他师从北京大学袁明教授攻博,转向了美国外交的研究。会余时间,我们漫步在电影《西雅图不眠人》(Sleepless in Seattle) 中出现过的海滨码头,一起交流读王希书的体会,得出了同样的看法,美国宪政史和法治史在国内是个亟待开拓的领域,而且,美国人的宪政观和法治观对其外交的内在目标和外在行为方式都生产了重点影响。从美国人早期追求航海自由权、到威尔逊对国际联盟的痴迷、到罗斯福的“四警察”观念(即二战后由美英中苏四大国像警察一样维持各自所在地区的国际安全和稳定)和联合国构想,再到当前美国克林顿政府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不遗余力的倡导和推动,无一不与其国内宪政观念和法治经验密切相关。
显然,没有对美国宪政的一定理解,对美国外交政策的解释和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评析是很难深入下去的。这一考虑激活了我内心中对美国宪政法治的潜在兴趣。我过去对美国宪政一直有所注意。80年代初,读硕士研究生时,我给导师杨生茂教授写的第一篇读书报告就是《美国宪政史上的联邦法令废止权》(14年后,该文经大量修改后终于发表在《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1995年秋,根据自己在美国华盛顿的直接观感,为《读书》写了《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最近,日本东京大学出版社来信,告之他们将把该文编入日本的中文教材),随后,在研究美国对少数族裔和妇女等弱势社会群体照顾性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时,更是涉及到不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民权案子。
2000年新学年开始,我毅然放弃了在前述“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一文基础后,写作介绍美国“多边体制论”(multilateralism,也译多边主义)的计划,开始了自己在美国宪政史的探索和冒险。遗憾的是,比较美国汗牛充栋的宪政文献,有价值的中文著述实在是少的可怜。除王希书外,余下的似乎只有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与王希书按历史进程,来讨论美国宪政的“史论”不同,该书按美国宪政的主要问题,对美国宪法原则进行了法理的分析。另外,台湾学者朱瑞祥写过一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史程》,以一系列案例,穿起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演变。
还有两本翻译著作引起了我的注意。它们是柯特勒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和伊龙斯的《为权益而战》。它们以讲故事的形式,讲述了美国法治史上的冤假错案,和小人物为维护自己宪法权利进行的不屈不挠的斗争。这两本书,内容生动,评论犀利,非常精彩,在美国好评如云,的确反应出美国学者对本国宪政制度的批判精神和政府滥用司法权力的警觉态度。但是,当它们移植到中国的语境中,就会出现误读的可能性,因为美国的一般读者对自己生活的法治环境有相当多的切身体验,也比较容易理解美国法治的“阴暗面”只是其完备法治的一小部分;但对于没有在美国生活体验的一般中国读者,这一“阴暗面”可能会被不自觉地放大成为美国宪政和法治的全部,而且,由于作者是美国知名学者,作品又是有影响的著作,因而就增加了这种印象的权威性。中国的批判家就可以振振有辞地说:“有必要强调美国宪政和法治的长处吗?美国人自己都说自己的法治问题成堆!”
这里的确向我们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的学者在挑选译介西方著作时,在突出我们的个人偏好时,一定要照顾到全面;在赞赏另类时,更应该突出主流。在人文学术中,有时新不一定比旧好,有时新可能还不如旧。在其名著《国际政治》(Politics among Nations)中,国际政治学权威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开篇就指出:“在政治理论中,新鲜突兀未必是优点,源远流长也未必是缺点”。不幸的是,中国学界似乎已形成了某种传统,译介近现代西方学术时,较多地选择经典和主流,但译介当代作品时,似乎更多地注意标新立异的枝干,而非源远流长的传统。在我看来,不同社会间的交往和交流,应该跟人与人交往一样,尽量了解、借鉴、甚至是学习对方的长处,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过多纠缠于历史的纠葛和偶然的冲突,陷于某种受害者、胜利者或救世主的心态而不能自拔,绝非是一个伟大民族自谦、自信和自强的表现。这绝非无的放矢,看看在过去的几年里,中美两国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和学者,对相互嘲弄、彼此揭短、甚至是攻击谩骂的热衷,就可见一斑。
这一观察确定了我从事美国宪政史探讨的一个原则:作为这一研究领域的一个后来者,我要虚心地学习和阅读其他学者的著述;作为身处一个法制远非健全、人治常常代替法治社会中的观察家,我将努力寻求一个法治相对健全、宪法为其立国之本社会的法治精粹和宪政经验。在具体作法上,利用自己作为历史学者善于叙事、对细节的敏感和对美国历史发展背景熟悉的优势,来讲述美国宪政法治发展演变的故事。于是,我打算以“美国伟大的〖国会〗法律和〖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为题,分别讲述十大判决和十大法律的故事。
当我向远在美国的王希教授和我的老朋友陈伟提出这一设想时,得到了他们热情的赞扬,并建议我把判决和法律分开来作。由于判决的案例故事如此丰富多彩、惊心动魄,它自然成为了我的首选,更为重要的是,老友陈伟与我不约而同地对判决问题产生了兴趣,并在我之前,开始在国内的《读书》、《南风窗》和海外的《世界周刊》以及网上电子刊物《华夏文摘》和《国风》发表他的美国法律纵横谈。他的欣然加盟,大大提高了本书的可读性和思想性,缩短了与读者见面的时间。本书的合作成为我们近20年友谊的小小高潮。
我们是东北师范大学(长春)1978级校友,我在历史系,他在政治系。1982年初大学毕业前夕,我报考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他报考了苏联东欧研究所,由此我们开始相识。我于当年如愿以偿,他却在赴京复试后马失前蹄,但我们一直保持了书信联系。1984年他终于如愿以偿,成为苏东所外交与国际关系专业研究生。此后,我们有一段很愉快的交往,包括一起为国务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提供一份美苏关系的咨询报告;一起去采访原国民政府驻印度远征军副总司令郑洞国将军,探讨美援对中美抗日同盟以及中共、国民党、美国、苏联四角战略关系的影响。
1990年前后,我们突然对中国参加朝鲜战争的决策过程产生了共同兴趣,从各种零星的材料中,吃力地试图弄清楚周恩来1950年10月8日赴苏联与斯大林讨论苏联空军援助和中国参战的行程,弄清楚周恩来此行究竟是带着参战的决定,还是没有?为此,陈伟采访了周恩来此行的翻译师哲和机要秘书康一民,经师哲引荐,他还采访了周恩来的军事秘书、原总参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但由于缺少完整的第一手档案资料,除了弄清楚周恩来的行程外,第二个问题还是一锅粥。所以,我们的第一次合作研究除了留下一批认真讨论的信件外,并没有成果发表。这一困扰冷战史学者的“世界性难题”,直到1996年俄罗斯方面档案公开,才最终水落石出。
陈兄后来留学美国,就读乔治·华盛顿大学并获得电脑信息技术硕士学位,成为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1992年和1994年我两次赴美进修研究,都在华盛顿见到他。但1998-2000年间,我们的联系一度中断。1999年秋-2000年春,我在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作了一个学期的高级访问学者,太太和女儿同行,住在华盛顿远郊。2000年秋,我们恢复联系后,这才发现我们当时近在咫尺,住在同一个社区。我女儿琬洁和他女儿陈晨还在同一个学校上学,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陈晨竟然曾无意中为琬洁当过英语翻译。那时,可怜的琬洁,一句英文不懂,作数学作业时,像国内一样把答案直接写在书上。老师比划半天,她也不明白。老师只好请来高年级的陈晨,用中文向琬洁解释说,不要把答案直接作在书上,因为美国的教科书为学校所有,要传给下届学生。这虽然是戏剧性的巧合,但我宁愿把它看作是一种神秘的力量要我们的友谊延续到两个孩子身上。
陈兄不仅及时完成了他所承担的案例(就这一点,我就要深深地感谢他,因为他是在极其繁忙的工作之余,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完成这些写作的),而且审读了全部文稿,提出了极为宝贵的修订意见,同时他还对大到全书的整体构思、案例的选择,小到书名的确定、脚注的核对都作出了不可缺少的贡献。比如,他对我最初提出的“伟大判决”很不以为然,因为斯科特案可以说是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判决之一,这提醒我在案例的选择上,不能仅仅着眼于“伟大”,而且要注意到“恶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决非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他们也像凡人一样,会犯错误,而且因为特定的地位,会犯大错误。为了书中某个术语的翻译、某个概念的表述、某个段落的安排、某个引文的核对,陈兄在过去一年中,给我打来了十几个周末越洋电话,我们常常是一谈就是几个小时,直到电话卡用完为止。更不要说相互间的上百份电子邮件,无数次的稿件传送。由于文字处理系统的差异,我们在文稿修订方面费尽心机。他的认真态度,实在是难能可贵。
同样,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白雪峰博士也给我友好的帮助。2001年初夏,我参加了白雪峰的博士论文《沃伦法院研究》的答辩。这可能是国内第一篇以宪政史为题的美国史博士论文,写得相当扎实。白雪峰对沃伦法院处理的一些著名的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案件很有研究,在此基础上,他为本书贡献了三个精彩的案例故事。
这样一本小书还得到了两位资深美国宪政史学者的支持。2001年7月,我和国内15位学者一起,参加了夏威夷大学东西方中心、北京大学主办的“讲述美国和中国”讨论班。讨论班上,我结识了旧金山市立学院(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社会科学教授、美国宪政史专家伍淑明(Laurene Wu McClain)女士,向她请教了有些不易在书本上获得的美国司法程序和地方法院的知识。作为华裔教授,我很希望她能够为我的项目撰写一篇有关华人的案件,2002年初她寄来《从受害者到胜利者》。接着,我希望她能再写一篇二战中日裔美国人受迫害的案子,她再次欣然同意,不过不是由她亲自来写,而是请她的丈夫、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校区法学院法治史教授查尔斯·麦克莱恩教授( Charles J. McClain)来撰写。麦克莱恩教授还是该法学院法理学和社会政策项目副主任(Vice Chairman, Jurisprudence and Social Policy Program),研究少数族裔宪法权利的专家。
中华美国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教授,忙里偷闲,阅读了部分书稿,并针对书稿的若干不足,写出一篇精彩序言,他在文中对美国宪法宗教背景和自然权利观念的精辟分析,对书名中“宪政”一词的解题,使全书大为增色。至於序言中那 “不识抬举”的戏言,也体现出作者特有谦虚和幽默。
这一项目设计的初期,王希教授提出了非常专业的意见。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历史系教授、2000-2001年度在南京大学任教的富布莱特学者皮尔森(Sam Pearson),对我所选择的案例提出过意见和建议。在此,表示我深深的谢意。我还要特别感谢现任美国杜鲁门总统图书馆馆长的迪万(Michael Devine)博士。虽然他与这个项目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但是,1998-1999年度他在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任教期间,我们之间进行的无数次长谈交流,不仅让我分享了他对美国政治、外交、社会等各种问题的深刻见解,而且促使我重新认识象牙塔内学院派历史学家(academic historian) 的社会责任。作为1999-2000年度美国公共历史学家组织的主席,他给我讲述他是如何从一个只为同行而写作的学院派外交史学者,转变为一个以服务公众为己任公共历史学者(public historian)的个人经历。他讲故事的天才提醒我时刻不要忘记,只有生动的故事才会有鲜活的历史,才会吸引你的读者。
2002年4月,在书稿的第二稿完成后,我有机会陪同20多位美国国会两院议员在上海、南京和北京考察交流一个星期。这些议员有一半是律师出身,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非浅,让我对美国的法治文化有了进一步的体验。曾经担任过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众议员Lloyd Doggett,还和伍淑明教授一起,为我写推荐信,帮我争取到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小额资助,使我能够在2002年夏,去夏威夷东西方中心(East-West Center)客座研究四个星期,利用夏威夷大学的资料,借机对书稿进行最后的修改定稿。因此,我要感谢这些给予我帮助的机构和个人。
贵州人民出版社编辑程亦赤先生,曾经对这一选题很感兴趣,并从出版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遗憾的是,我根本无法在他所希望的时间表内完成编写工作。中国法制出版社社长祝立明先生对项目鼓励有嘉,促成本书的及时面世。对这两位编辑朋友,我非常感谢。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妻子吴耘和女儿琬洁。我把应该陪伴她们的几个寒暑假和许多其他休息时间,都用来写作和修改书稿。她们对我的工作表示了充分理解,毫无怨言,一如既往。吴耘还以她理解英文的出色能力,帮助我弄清楚一些最高法院判决中复杂的句式及其含义。
在现代学术体制,这个既没有正式“立项”、亦无任何机构直接“资助”的项目,实在是微不足道。但敝帚自珍,想到它得到这么多海内外老友新朋的慷慨相助时,每每令我感动不已。朋友们的热情和友情,写作和编辑本身所具有的挑战性,以及这些故事所蕴藏的无限勇气、丰富哲理和超凡智慧,使这项工作成为我从未经历过的一次精神之行,令人愉快无比,也使同期一些复杂繁琐的学术体制给我带来的种种不愉快,统统消失得无影无踪。
在这一小项目即将完成之际,国家教育部将我申报的“联邦最高法院与美国法治的历史实践”列为教育部资助项目。这样,这本书最终还是没有逃脱现代学术体制的束缚,而成为资助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阶段成果。我真心希望,新的项目能够像这个“没有名分的项目”一样,带领我进行一次新的、更为愉快的精神旅行。
任东来2002年7月1日于夏威夷东西方中心
内容提要:
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一共28节。这三篇论文是《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和《美国宪政法治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按照历史发展的轨迹,三篇文章分别扼要论述了美国宪政中的英国因素、美国特征及平稳发展的原因。25个司法大案则主要包括:确立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引发内战的“斯科特案(1857)”、结束种族隔离的“布朗案(1954)”、导致总统下台的“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以及裁决总统选票的“布什诉戈尔案(2000)”。每个案例自成一节,既有生动的史实叙述,也有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25个案例异彩纷呈,令人回味无穷。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为本书作序。他在序中说:“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最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作者以对美国问题的敏锐眼光,积20年观察、研究之功力,将学术著作的准确性与通俗读物的可读性融为一体;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但能使历史学者了解美国历史的宪政之维,也能使法律学者明白任何一个重大案例都是历史的沉淀。
本书的附录部分除了收录《独立宣言》、《合众国宪法》、大法官任期表等一般内容外,还逐条罗列、并简介了写作过程中所用到的网络资源和参考书。另外,书中的前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和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也同样精彩。
编辑推荐:
在美国,自然权利是神圣的,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拥有私有财产是神圣的;更不消说,神与对神的信仰是神圣的。这些观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国的神圣性。因此,要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法律,就必须了解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一样,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的法律。
值得称道的是,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最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回味。东来博士要求这部书“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我看这个任务是圆满完成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 王辑思
我觉得本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两百余年25个重大案件的审判的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法史。这幅历史图画在细节的的刻画上栩栩如生,而评论则从大处着眼,要言不烦,对于相关制度演进的过程及其历史和现实的意蕴给予了深刻的揭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美国宪政历程》用真实案例,渐次说清楚了美国宪政精神、宪政制度、政体及动作方式、联邦最高法院地位、所有这些讲究的由来和发展的依据等等。对美国宪政的过程做了一个梳理,对中国的现代化来说很有作用。现代化最得要的一点是制度的现代化,本书提供了丰富的财产。——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袁伟时
本书作者简介
任东来,1961年生,江苏宜兴人。1982年、1985年和1988年先后从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和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获得历史学学士、国际关系法学硕士和世界史博士学位。1988年7月开始执教于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1990年晋升为副教授,1998年晋升为教授。1992年以来先后获得全美社会科学理事会(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1992)、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1994)、挪威诺贝尔研究所(The Norwegian Nobel Institute,1993)、美国亚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联合董事会(The United Board of the Christian High Education in Asia,1997)、洛克菲勒基金会(Rockefeller Foundation,1999)、香港华英文教基金会(1999-2000)和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2002)等国际著名研究机构的研究金(fellowship),以高级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身份前往美国、挪威、意大利和香港的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和长期的访问研究。另外,还先后获得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96)、国家教育委员会留学回国人员研究基金(1994)和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1)的资助。目前主要从事美国外交史、美国宪政史、中美关系和国际关系理论方面的研究。
白雪峰,1968年生,山东济宁人。1992年7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1998年7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1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2001年7月至今任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副教授。目前从事美国宪政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方面的研究。
陈伟,旅美学者、国际关系硕士、资深电脑软件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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