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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忽视一些有毒气体的燃爆危险性——涉氨事故再思考 精选

已有 10364 次阅读 2013-9-6 16:04 |个人分类:HSE管理|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有毒气体, 燃爆危险, 涉氨事故

莫忽视一些有毒气体的燃爆危险性——涉氨事故再思考

130906   李健

6.3吉林禽业液氨事故和8.31上海冷库液氨事故都造成了人员伤亡,其“罪魁”都指向危险化学品——氨。但氨在这两起事故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前者除了氨气中毒外还有氨气爆炸,而正是氨气爆炸才导致了人员伤亡惨重(121人死亡、76人受伤);而后者液氨泄漏后并没有引发爆炸,仅仅是氨气中毒(15人死亡、25人受伤),据当时在上海冷库事故现场救援的消防负责人介绍,现场没有发现明火。

试想想,如果上海冷库事故现场当时有一点点火花或者是静电等任何一种点火源存在,氨气爆炸或许也会发生,人员伤亡可能就不只15人!

液氨一旦发生泄漏、挥发,一般会存在两种危险,一是中毒,二是氨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但后者常被忽视或根本不重视。这是什么原因呢?由于氨气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在空气中只微量存在时即可被人察觉并感到不适,如果立即采取措施,氨气就不会在空气中积聚而达到爆炸极限【15%~30.2%(体积比)】,所以氨气事故一般是中毒,象吉林禽业发生爆炸的事故在现实中也是非常少见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也把氨气定义为乙类火灾危险(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则把氨气主要说成是“有毒有害气体”,而很少提及氨气同时也是“易燃气体”,在防范措施方面更侧重氨气的防泄漏、防中毒,防毒在先,而忽视氨气燃爆危险性的存在。

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氨名列其中,除了氨气的毒性危害,其具有的燃爆危险性为:极易燃,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引起燃烧爆炸。吉林禽业液氨事故正是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热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造成人员中毒,同时氨气又介入了燃烧,加剧了伤亡程度。

象氨气这种同时具有有毒有害和易燃双重特性的气体,决定了其带来的任何风险都是有可能发生的,发生几率小,不等于不会发生,吉林禽业事故给我们提了醒,所有的危险、危害特性企业都应该给予同等重视,都应该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一体化式风险防范管理,而不应该存有侥幸心理和惯性思维。但据我了解和走访过的企业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管理几乎都如出一辙,即忽视不易发生的燃爆危险,类似的管理还有硫化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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