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本段学术生涯 交易成本理论提出者罗纳德·哈利·科斯[1]
1910年,12月29日罗纳德·哈里·科斯出生于伦敦的威尔斯登。科斯是个有腿疾的男孩子,常需要在腿上附加铁制的零件。1929年,10月进入
伦敦经济学院,在那里他遇到了对他有重要影响的老师——以前在
南非开普敦大学任教授的阿诺德·普兰特。1931年,通过了商学士考试并获得一笔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依靠卡塞尔旅行奖学金,科斯在美国度过了1931—1932学年,那时他研究美国工业的结构。1934—1935年,他在
利物浦大学作为助理讲师任教;1935年以后,科斯在伦敦经济学院教书。在伦敦经济学院,他被指定讲授公用事业经济学,为此他开始对英国公用事业作了一系列历史研究。1940年,科斯进政政府做统计工作,先在森林委员会,然后在中央统计局、战时内阁办公室工作。1946年,他回到伦敦经济学院,负责教授主要经济学课程——经济学原理,并且继续对公用事业特别是邮局和广播事业的研究。1950年,科斯借助于一笔
洛克菲勒研究员经费在美国花费了9个月研究美国广播业,出版了《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1951年,科斯获得
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同年移居美国。1959年,加入
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系,期间科斯对联邦通信委员会作了研究。1964年以后,科斯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现已退休,任该校荣誉经济学教授和高级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员。1978年,科斯当选为美国方理研究院研究员。1979年,被授予“
美国经济学会杰出会员”称号。他在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作为法律与经济学方面的一名高级研究员,在研究工作上仍然十分活跃。
[2] 编辑本段定理创建给从未涉及过
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
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
科斯定理含义。
1937,《企业的性质》;1962,科斯发表了《社会的成本》。
尽管科斯的道理很正确,但引起全社会对科斯、科斯定理更广大、更深度、更充分的关注的是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
道格拉斯·诺斯以自己系列著作证明了科斯的正确。随后,全球掀起了对科斯论著中的经济思想的研究,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最伟大的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沃勒斯坦《世界体系论》就是对科斯定理的巧妙解释。
1991年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诺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到2010年的20年间,诺贝尔经济学奖对新制度经济学敞开了大门,可以说科斯和他的后继者们霸占了诺贝尔经济学奖20年。20年间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绝大多数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家——即便是200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属于新制度-经济地理学。
[2] 编辑本段定理适用微观经济学1·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
资源配置被认为是
帕累托(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
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
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
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
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
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
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交易成本论2·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
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
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
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
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
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 正如
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
科斯定理的
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
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
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
[2] 市场机制失灵论3·“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
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
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垄断是
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
交易成本加以区分。
科斯定理强调这种“
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
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
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
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
交易成本。
[2] 编辑本段成就地位按照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告,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罗纳德·哈里·科斯的主要学术贡献在于,揭示了“交易价值”在
经济组织结构的产权和功能中的重要性。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换成本和产权在
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产业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这一重要的范畴来予以解释。所谓
交易成本,即“利用
价格机制的费用”或“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包括提供价格的费用、
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等。科斯认为,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当市场交易的
边际成本等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时,就是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另一篇著名论文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该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
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斯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
完全竞争条件下,
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
科斯定理”。科斯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
罗纳德·哈里·科斯是
产权理论的创始人,早在1937年,在以他的本科论文为基础发表的《公司的性质》一文中,就阐明了该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人们至今仍应为他当时的洞察力深感惊奇。但该书完在以后,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太多关注。沉默了近三十年,产权理论才受到重视。八十年代后随着
自由放任思想潮的高涨,
产权理论受到高度评价,科斯也正是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3]凤凰财经讯 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律学院官方网站于北京时间9月3日早晨发布消息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去世,享年102岁。科斯教授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产权理论的奠基人,其理论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影响深远。
编辑本段简单评价·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时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 初看上去,似乎是
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
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入歧途,因为虽然
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
[3] 编辑本段主要著作《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 (November 1937): 386-405《美国广播业:垄断研究》Payola in Radio and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October 1950)《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 (October 1959): 1-40《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October 1960)1-44《经济学中的灯塔问题》(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7, NO. 2 (October 1974): 357-7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