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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这个词很奇妙,有的时候它体现了一种灵活性,让人在几近绝望的时候柳暗花明。我自己曾经有过两次相同事情中“弹”和“不弹”完全不同的遭遇。
都是赶列车的事情,自己是个喜欢准时的人,赶列车大多也不喜欢提前许多时间,都是卡着钟点的。多年前杭州的交通也没那么堵,因为堵车延误时间的情况并不多。但一次赶车却因为前方路上遇到一个事故被堵住了,眼看时间不够了,自己提前下了车,拖着行李走到车站进入候车室的时候,恰好看到检票员关上通道停止检票。当时自己都满头大汗,喘着气向那检票员说明情况,希望能网开一面让自己进去,还说就上最近的车厢上去后再找位置。谁想那检票员冷冷地看我一眼,只从嘴里吐出两个字: “不行”,任你说什么都再不理你,其实那个时候离开车还有5分钟左右的时间呢,要是过路车大概停车的时间都比这还短。当时大概好话说尽自己也火了,声音放大,要求找他们领导,直到惊动了别人,走过来一个应该算是领导的人,了解情况有用了一点时间,听完他表示,的确可以相对灵活处理我这个情况的,并把检票的通道打开,但恰好此时,列车开动了。他和我无奈地对视一眼,我也只能退了出去,临了他还说了句:“我们也是按规章执行”,大概是希望我能谅解。
另外一次,也是有急事要赶去上海,那时刚实行“公交列车”的概念,好像现在又不提了,但有一段时间,杭州和上海之间的列车可以先上车再买票,像公交车那样,对于我这样的懒人自然很喜欢这种形式,便经常直接到检票的地方,赶上哪班车就上。一次到那里,有一班车已经停止检票,但还没开走。我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对检票员说:能不能让我上那班车?她竟二话没说就打开了通道,还催着说:“应该还来得及,快,直接跳上去好了!” 我从最近的那个车门上去后,还没喘口气呢,车就启动了。当时真的是非常感谢那个检票员。
所以我一直认为,规章制度在执行的时候其实是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的,特别是自己从事图书馆的工作,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也有不少规章制度,但那些规定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应该可以灵活处理。比如,图书馆对借期有规定,如果哪个读者真是需要某本图书,当借期已到并用完了一次续借权限后,只要没有别的读者续借,而他的确还要用这本书,就可以打破常规继续借给他的。
前两天,自己使用百度知道的时候,看到有一条提问:“大学生不小心带出图书馆图书,图书馆强迫学生写检讨并且做义工合理吗?” 自己因为平时也是做咨询的,在百度知道中看到有些自己能回答的问题也习惯性地会去回答,所以给这条提问做了个回复:“也许图书馆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这样的行为要做这样的处理。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处理不能说不合理,所谓按章执行本就如此。不过,本人理解,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主要目的是让读者认识自己的错误,吸取教训,而且应视读者这种行为是否恶意,执行中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本人就是图书馆工作者,个人认为服务的一个理念就应该以人为本。” 谁想,后该提问者又有一个追问:“规定:未办手续、私自携书离开阅览室及出纳台者,按偷书论处。偷书者,交书面检查,并一律按书价的10倍处罚,同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吗?”
看到这个追问,自己很纠结了一阵,其实可以不回答这个追问的。因为这肯定是某个图书馆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同行,不太愿意评价某个规章制度是否合理,说起来,我们的法律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合理之处呢,但既然规定了,一个常识应该是照章执行。但是,最后自己还是回复了一个:个人认为,“一律按书价的10倍处罚,同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的规定过于严厉,也不尽合理。今天看到该提问者一个评价:“谢谢”。我想,我的这个回复不可能改变他被图书馆处罚的事实,他也不能拿着这个回复去找他们图书馆的人去要求平反之类的,该提问者其实也就是想得到同样想法的一个认同。
当然,以上例子都仅涉及一些服务理念,但许多法律我们其实是希望制定得应该严厉一些,执行更不能打则扣。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定的污染处罚都太轻,更有执法不严的问题。前两天看到一条新闻“浙江乐清两电镀厂污染环境 9人被判有期徒刑”,从报道看,这已经是针对污染比较严厉的处罚了,据说以前还没有人因为污染而获刑的,但看看所谓的严厉处罚也就是“最终法庭当庭宣判冯某、钱某等9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9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1.2万元。” 说实在的,给人感觉所判刑期并不长,而罚款更没到让人倾家荡产的地步,这样的处罚力度,威慑力显然不够。而我们其实在环境保护的执法中,经常看到的是没严格监管,更有执行中的“弹性”处理情况。每当这个时候,便会想,制定了规定还是不“弹性”更好。
人哪,真的是个矛盾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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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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