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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科学技术奖励年鉴2020 上下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编
1978年
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华国锋、邓小平、胡耀邦、赵紫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获奖代表并与代表合影留念。邓小平在大会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提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没有现代科学技术,就不可能建设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正确认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正确认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脑力劳动者是劳动人民的一部分”等重要论断。
10月国务院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恢复该项奖励。
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恢复了国家发明奖。
1978年度奖励重大科技成果7657项,表扬先进集体820个,先进个人1184人。
1979年
4月17日 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组成第二届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武衡,副主任委员:何康、岳志坚、黄家驷,委员28位。会议审查了发明项目。
6月16-17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发明项目的奖励等级,就如何搞清发明项目的理论问题、在科研工作中如何加强科研单位之间的沟通,避免重复浪费等问题提出意见。
9月18日、20日、21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定发明项目及其相应的奖励等级,会议还商定,此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发明评选委员会会议,并对发明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等形成纪要。
11月21日 国务院以国发(1979)274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奖励范围由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改为仅奖励自然科学领域的项目,条例的执行由中国科学院改为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1955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中止执行。
12月20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发明项目及其相应的奖励等级,会议决定今后审查批准的发明奖项目以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的公告由新华社发布。
1979年度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43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12项,三等奖24项,四等奖6项。
1980年
3月27日、29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会议建议国务院各部、委、局成立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本行业发明项目的初审工作;建议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下设物理、化学、医药、农林四个学科评选委员会,负责本学科的发明项目评审,其中一、二等奖的发明项目,须经发明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批准。
5月12日 国家科委发布了《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成立第一届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并召开了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武衡,副主任委员:钱三强、黄辛白,委员30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成果局。
6月28日、30日和7月3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
10月23日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下设化工、冶金,电子、仪器仪表机械、电机,建筑、采矿、地质农林,医药卫生6个评选小组;确定发明项目原则上需要鉴定证书;评选通过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
1980年度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109项,其中:二等奖13项,三等奖75项,四等奖21项。
1981年
5月5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发明项目的奖励等级,审议通过了发明特等奖项目,报请国务院批准。
6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农委在北京召开授奖大会,授予袁降平等人发明的“籼型杂交水稻”国家发明特等奖,并颁发奖状、奖章和10万元奖金。
7月24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
1981年度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123项,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56项。
1982年
1月20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会议讨论决定:1.批准公布发明项目的奖励等级。2. 撤消了3项发明项目。3. 经审查批准的发明项目,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再予授奖。
3月16日 国务院修订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废止196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7月21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
10月18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
10月23-24日 召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赵紫阳、万里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获奖代表并与代表合影留念。赵紫阳作了“经济振兴的一个战略问题”的讲话,提出“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同时,明确提出国家应设立技术进步奖,奖励对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12月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1982年度授予国家自然科学奖125项,其中:一等奖9项,二等奖40项,三等奖49项,四等奖27项。
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153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68项,四等奖64项。
1983年
4月7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
8月15日 国家科委科技管理局以(1983)国科管字005号文“关于增发《发明证书》的通知”,决定给1979年以来批准的获奖发明项目的发明单位增发《发明证书》一张,发给第一发明单位的第一发明人发明奖章一枚。
11月29日 国家科委授予英国学者李约瑟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表彰他撰写《中国科学技术史》一书的贡献。李约瑟是第一位获得中国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外国人。
12月19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讨论通过了“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暂行章程”,讨论了关于成立“中国发明协会”的倡议等。
1983年度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212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8项,三等奖108项,四等奖81项。
1984年
2月15日 国家科委以(1984)国科发管字第113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发明评选委员会暂行章程》的通知”。
4月25日 国务院以国发(1984)60号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对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的奖金进行了调整和提高。
6月21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发明项目的奖励等级;决定对发明评选委员会下设的评选小组进行调整,增设轻工评选小组,将农林评选小组划分为农业、林业两个小组:建议各申报部门应将获奖发明项目的奖金分配情况报国家科委备案。
9月12日 国务院以国发(1984)118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11月15日 国家科委以(1984)国科发管字1104号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的补充通知”,对科技进步奖中关于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技术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以及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的奖励问题作出规定。
12月1日 国家发明评选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发明项目及相应的奖励等级;提出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一、搞好奖金分配,体现重奖精神,保证发明人所得的奖金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并应拉大直接参加发明创造且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和其他发明人所得奖金的差距。二、严格掌握“只有对发明权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发明人”的原则,并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以后必须由项目的第一发明人出席答辩。三、适当变通申报程序,允许科技专业户及个人的非职务发明直接向有关部门申报国家发明奖。四、调整发明评选机构评选委员会及各评选小组要适当增加较年轻的专家。
1984年度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264项,其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125项,四等奖10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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