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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共享经济无处不在:共享缘何能迅猛发展,又如何改变世界?

已有 6641 次阅读 2017-9-21 08:53 |个人分类:科学书摘|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当共享经济无处不在,

需要我们思考——

共享缘何能迅猛发展,

又如何改变世界;

共享经济为何有如此生命力,

创造出巨大的价值;

共享经济学怎样全方位剖析

这一代表未来的经济模式

……


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摩拜单车


消费者有需求,市场就有应对。作为最早被共享经济改造领域之一的交通出行领域,出现了在公共交通、私家车领域外的共享交通。在各方资本涌入的情况下,共享出行进一步向城市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延伸,共享单车瞄准了城市交通微循环的出行解决需求,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迅速风靡。在共享经济大背景下,从ofo、摩拜单车接连创立并获得大笔融资,腾讯、滴滴等巨头入局,再到其他各种共享单车新平台陆续涌入,共享单车的发展十分迅速。


自2016 年4 月,自行车共享租赁品牌“摩拜单车”在上海发布,摩拜单车由摩拜科技创始人、Uber 上海原总经理王晓峰推出,不到半年时间已赚尽眼球,他表示“摩拜单车将用人人都支付得起的价格,帮助每一位城市人可以更便捷地完成短途出行”。


“摩拜单车”致力于用互联网的方式解决人们的短途出行需求。摩拜单车通过一个APP 和智能锁的物联,让用户经APP 即可查询使用归还的单车,目前已在上海、北京等城市发展迅速。“摩拜单车”的关键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互联网+金融+自行车”的新兴产业形态。例如,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应用即可查看单车位置,预约用车并支付费用,这明显降低了约车的费用和成本,单车无须捆绑在固定位置的停车桩,而可放在任何由政府画线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这又降低了停车和找车的成本。



启示


着眼于城市出行的难题,共享单车正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市场空间巨大,各方资金争先注入推动这一模式的发展。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每天出行人次可达几千万,其中30%左右为五千米以下的短途出行,市场需求非常可观。2017 年2 月20 日摩拜宣布D 轮融资获得新投资,至此单2017年累计融资金额就已超过3 亿美元。资本的注入能推动行业规模扩张,使共享单车随时可骑的想法成为现实,摩拜单车的成功为共享经济模式在各领域的推行提供了借鉴。


单车共享的模式使交通出行资源得到极大的扩充。突破资源约束是共享经济学的目标之一,共享经济通过以租代买的方式,资源得到多次甚至无限次的回收和再利用。以目前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出行人次来看,原有的交通工具和基础设施无法满足所有人的出行需求,共享单车的出现使原有车辆能够被公众重复使用,在未来,有限数量的交通工具就能满足无限的出行需求,突破交通资源的约束。


共享经济之所以能够突破资源约束,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重用性特征,强调使用权的转移而非所有权的获取。摩拜单车能够极大地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由于用户使用单车时只是暂时拥有使用权,同一辆单车可以在寿命期内被不同的人无限次使用。在其他行业,也应突破传统经济简单的买卖所有权的交易方式,寻求一种使用权暂时转移的模式,扩展资源规模,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共享经济面临的挑战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其商业理念与社会中主流的商业模式存在无法避免的不兼容之处,因此自诞生起便面对来自外界各方的挑战。本文遴选出对共享经济影响颇深的三方面挑战,多角度地对共享经济所面临的外界压力进行分析。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其商业理念与社会中主流的商业模式存在无法避免的不兼容之处,因此自诞生起便面对来自外界各方的挑战。本文遴选出对共享经济影响颇深的三方面挑战,多角度地对共享经济所面临的外界压力进行分析。


与传统企业的竞争


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共享经济为社会注入了富有生命力的新鲜血液,一大批具有改革意义的共享经济企业也由此应运而生。共享经济模式由于具有低成本、高灵活性、方便快捷等优势,在市场中迅速夺得一席之地,传统企业的“市场蛋糕”迅速被新兴共享经济企业瓜分,现有的市场秩序也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


共享经济这一商业模式的思维本质在于将人们所关注的重心由所有权转化为使用权,提升一切可用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能够针对单位资源挖掘出更大的价值。对传统企业带来巨大冲击的共享经济对当前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的颠覆,且程度明显区别于之前任何一次的创新浪潮,就像《新资本主义宣言》(The New Capitalist Manifesto)作者乌马尔·哈克在书中指出的,若传统消费减少10%,而共享消费增加10%,那么传统企业的利润率将受到显著影响;若传统企业不能进行改变,甚至可能会被淘汰。共享经济发展大大降低了诸多行业的进入门槛,共享经济企业拥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创造无限供给的能力、趋近于零的边际成本,使传统企业面临巨大竞争压力。在具有排他性的垄断市场中,共享经济企业的进入及其快速扩张的发展态势冲击着原有的商业逻辑和经济秩序,直接引发了社会财富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质疑和阻挠(张新红等,2016b)。由此可以预料,随着共享经济不断蓬勃发展,传统企业必定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危机感,甚至有可能与传统企业互相联合,对新兴共享经济企业采取更多抵制措施,势必会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


对社会诚信的考验


究其本质,共享经济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因此诚信水平是共享经济中的交易过程能否成功、高效进行的关键因素,总体来说,诚信水平和交易效率正相关。作为撮合交易双方的中间者,共享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但是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难以直接通过共享平台降低,因此交易成本依然很高。随着共享经济模式涉及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自行车出行领域也受到了共享经济企业的青睐,然而实际的结果却令这些企业始料未及。在北京,针对市民上下班普遍存在的“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一款名为“摩拜”的共享单车软件迅速发展,在城市的大街小巷进行共享单车的投放。然而,让该公司始料未及的是,投放的上万辆全新的单车在使用和停放的过程中遭遇了不少窘境。少数人不遵守道德规范,在单车的使用过程中没有恪守规则,导致违规停放、添加私锁甚至恶意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摩拜单车只好调整信用积分系统的规则,并且鼓励市民举报,对单车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希望借此举措能够提高不文明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负面事件的发生。


摩拜单车的案例并非个案。从本质上说,共享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脱离了信任的支撑,共享的行为也无法获得持续维系。所以,建设健全的信用体系同时兼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传统政府监管方式的挑战


任何一种经济模式在创新过程中都必然会与原有的制度发生矛盾冲突,创新活动自身的复杂性以及引发的不确定性是经济模式的创新过程面临监管困境的内在原因。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及其带来的全新商业理念对政府一直以来所推行的传统监管方式产生了巨大挑战。


目前,共享经济所面临的监管争议大多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社会资源使用方式的创新性。基于传统的社会资源使用方式,政府部门所颁布的监管方式也是一些传统的措施。在共享经济涉足最深的两个领域——房屋租赁和汽车租赁领域,以往市场中仅有少数的经营者提供持续的房屋、汽车出租服务,绝大多数参与者只是充当顾客的角色。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完全颠覆了传统的社会资源使用方式,资源的使用方式变得更加密集,而这也引起了不少争议。以房屋租赁领域的Airbnb 为例,只要是有空余房间出租的业主都能在其网站上提供短期房屋出租,然而,由于这些空闲房间投入出租服务之后便客源不断,成为实质上的酒店区域,给周围的邻居造成了许多生活上的困扰,因此Airbnb 经常遭到投诉,被指影响房产租赁市场、违反城市规划制度。


(2)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共享经济模式中的服务提供者具有非职业化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缺少一套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因此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关于共享经济模式是否能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争议。除此之外,共享服务的价格也受到广泛争议。在各类打车软件中几乎都实行动态定价策略(surge pricing,即当乘客对车辆的需求在短时间内呈现增长态势时,打车平台所制定的实时价格也会随之提高),从而以此吸引更多的司机前来服务。然而,这种定价方式自推出以来就饱受批评,多数人都将其等同于乱要价,导致乘客的不满及很多负面影响。


(3)不公平竞争的争议。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应运而生的很多服务和产品都是非职业化和不受监管的,这便导致共享经济企业会与传统职业化的、受监管的企业产生矛盾和冲突。


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共享经济实现了快速的飞跃式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本节将主要讨论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的两大问题——法律问题和税收问题,并发散思路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提出相关思考。


法律问题


共享经济模式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自身发展尚不完善,而且其法律结构关系和运行机制相比于当前的法律制度具有超前的独特性,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不能完全适用或涵盖,因此共享经济模式在发展中面临一定的法律困境,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1)责任的承担。共享经济自兴起以来,出现了一些陌生的资源供需双方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相互侵权的事件,共享平台虽然在供需双方之间起到了对接作用,但是一旦出现这种侵权问题,多数情况下只能让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共享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也让人们对共享平台的可信任性产生怀疑。在传统行业中,雇主和雇员存在法律明确的雇用关系(如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对雇员所受到的伤害,雇主也需进行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共享平台和资源提供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雇用关系,而更像一种合作关系,不过这种合作关系是不平等的,共享平台明显占据主导地位,决定准入条件、交易方式甚至交易价格,可以说,如果没有共享平台,线下资源的现实交易也就无法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共享平台有理由承担部分责任,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制度的空缺,对共享平台尚缺少相应的责任追究依据。


(2)共享平台违约支付风险。在目前绝大多数共享经济的交易实践中,资源需求者所支付的报酬并不是直接交付给供给者,而是先预存到第三方共享平台,在供需双方的交易完成之后,由共享平台履行支付义务,将报酬支付给供给方。这样的交易模式存在一种风险,即当共享平台出现经营困难、公司破产或者共享平台账户遭受入侵等意外情况时,难以按约定进行资金的支付,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约束,供需双方将会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


(3)资源转租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一项可共享资源,只有其所有者才有权利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出租。那么对资源的合法占有者而非所有者,是否有权通过共享平台来转租他人所有但自己合法占有的资源呢?拿房屋租赁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①,只要获得房主的许可,承租人便可转租房屋。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如果同样依此为法律依据,将会大幅增加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以及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来考虑,这种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再转租的行为确实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4)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共享平台作为交易过程中的中间方,掌握着大量供需方的个人信息,而在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情况下,供需双方的经济、行踪信息都暴露在共享平台之中,触及了个人隐私。此时,共享平台就具有泄露用户个人隐私的风险,而如果共享平台的安全性出现漏洞,则很可能出现大规模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恶性事件。因此,立法部门需要通过赔偿、追责等相关法律的完善来量化责任、进行保护,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共享经济中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


税收问题


目前,各国税法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否征税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对共享经济模式征税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了共享经济模式无须纳税的假象。但是,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的需要、促进共享经济模式规范发展的需要以及减少税收流失的需要这三个角度来看,对共享经济模式征税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将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业务活动纳入征管范围,加强税收管理。但是在实践当中,又存在着以下几点税收方面的问题。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的确定需要通过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向进行判断。如上文所述,资金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呈现资源需求方——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平台——资源供给方的流向,由此来看,所涉及的四方都是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中都没有针对共享经济中的纳税主体出台具体规定,房东、私家车车主只是按照共享平台的要求进行简单的个人信息登记,没有到房产或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李波和王金兰,2016),又由于共享经济模式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纳税主体的确定存在困难。


(2)企业偷税漏税的嫌疑。税率的高低会因课税对象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共享经济企业往往会选择税率相对较低的课税对象。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为例,通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交通运输服务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界限得到了明确划分,交通运输服务(如传统出租车公司)适用的税率为11%,而现代服务业服务所适用的税率为6%。因此,很多专车平台通常以网络科技公司的名义注册登记,依靠低税率节省税收成本。这一做法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企业、司机并不公平,专车平台提供的究竟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成为征税方面的争论焦点。此外,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不同,在乘坐专车时司机或者平台都不会主动为乘车人提供发票。根据规定,专车的经营活动属于纳税范围之内,因此平台经营方需要主动开具发票并且按时向税务机关报税纳税。但在实践当中,多数消费者都会由于开具发票的手续比较烦琐而放弃索要发票,这便给专车公司留下了偷漏税的空间。


(3)税收征管存在困难。在传统商业模式的交易过程中,发票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征税的依据。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的实现依靠网络平台,所有的交易信息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缺少相应凭证的无纸化交易使税务稽查变得十分困难。此外,由于共享经济模式遍布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因此还涉及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共享经济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导致机构所在地已被网络虚拟化,因此难以判断税收管辖权究竟归属于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还是消费地(李波和王金兰,2016)。另外,由于共享经济企业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主管纳税机关和收入归属都不易确定。


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思考


不可否认,共享经济理念正在重塑社会的经济模式,人们对共享经济的运行逻辑和美好前景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然而,共享经济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同样也暴露出了种种先天性的缺陷,对这些缺陷需要审慎看待和思考。在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问题,希望供大家一起思考。


(1)共享经济是否会带来新的垄断。按照经济学家科斯的观点,社会组织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但现在轰轰烈烈的去组织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的共享平台,其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因为互联网的中介成本要远远低于原有组织的交易成本。在这个去中心化的过程中,我们要警惕由“强者恒强、大者愈大”的马太效应所导致的新的平台垄断的出现。行业中的交易如果都集中于某个大平台,那么这个大平台就可以积累更多的数据与资源、进行更大的资金投入,从而形成在该行业中的垄断优势。


(2)共享经济对社会阶级的影响。共享经济宣称要建立人人都能够分享的世界,目标是要努力打破种族差别、阶级差别,但是阶级的差别真的因此得以消除吗?


(3)贫富分享类别的隔层如何打破。就目前的共享经济交易模式而言,大多数是中产阶级把自己拥有的产品或者资源拿出来进行共享,而产品或者资源的需求方要么依然是中产阶级,要么是下层层级。可以发现,对富人而言,他们的圈子中缺少共享的意愿,既没有共享的需求,也不愿意拿出自己的产品或者资源进行共享。就算是共享,他们的共享目标也是同为富人圈中的其他人,而且更倾向于精神层面,如知识、文化的分享。这样的隔层使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距离并没有因为共享经济的产生而减小,这也是共享经济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


发展共享经济的对策


尽管共享经济目前面临种种挑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共享经济整体而言依然保持向前发展的趋势。因此,为了促使共享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必要对共享经济未来的发展途径进行分析和研究,构建科学有效且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构建包容开放的经济环境


同所有新兴事物面临的问题一样,共享经济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势必会与当前现状产生冲突和矛盾,利益受到影响的相关者也必定不会坐以待毙。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共享经济模式在整体上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有益的,因此有足够的理由给予这一新型经济模式充分的支持。


为此,政府主管部门要克服自身的认知局限,对共享经济要主动接触、积极研究,对该商业模式的运行机制深入研究,对正当的市场需求和权益诉求要足够重视,对其发展持宽容的态度,创造一个开明、包容的管理氛围。


创新监管方式


共享经济的成长速度远远超过此前任何一种商业模式。各国政府也都在积极探索合适的监管方式。在对监管方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中,下述几条原则值得有关部门加以考量。


(1)差异化监管。事物间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因此要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根据被监管对象的特点探寻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方式,不能强迫将旧的监管框架套在新的经济模式之上。


(2)适度性监管。监管机构在监管力度的把握方面要保持适度的谦逊,对市场中出现的创新行为可以更多地通过市场规律自行处理。共享经济弱化了商业组织的地位,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将向分散经营的个人经营者转变,这在技术层面上给监管方增添了不少困难,监管部门的现有力量难以实现对众多个人经营者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因此市场以及各企业与平台需要相应地承担更多的责任。


(3)不要陷入泛安全化误区。泛安全化现象严重存在于共享经济的监管过程之中。其实各个行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问题,如交通行业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餐饮行业涉及食品安全。不可否认,共享经济同其他传统经济模式一样,不可能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安全,但在针对共享经济的安全问题进行讨论时,为了避免陷入泛安全化的误区,需明确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相比于传统行业而言,共享经济的商业创新是否会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由共享经济产生的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在相关配套机制的作用下得以解决。


建立信用体系


从本质上说,共享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任是交易的根基,没有信任便无法建立完整的交易链。共享经济对信用具有高度依赖性,因为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交易双方都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如果没有信用的保障,消费者不会轻易地放心乘坐陌生人的车或者住在陌生人的家里,只有在市场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使供需双方之间产生互信关系,共享行为才会发生。


属于共享经济模式之一的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也印证了健全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众筹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项目从而筹集资金的商业模式。征信体系是众筹平台在实践中所遭遇的最大的瓶颈之一,平台中资金的供需双方是完全的陌生关系,筹资人的信任机制等相关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到足以让对方相信,而且持久相信,这是一个关键问题。项目发起人有可能抓住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伙同领投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由于众筹平台并不从属于我国的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并且考虑到目前众筹在金融监管主体方面缺少明确的界定,因此一段时间内难以纳入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缺乏征信大数据的支持,众筹平台在调查筹资人的资质情况时只能依靠有限的人力、有限的手段和传统的方法,整体而言这种风险防控手段成本偏高、效果一般。


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共享经济企业需要主动将拥有的共享经济平台与社交网络平台等各类信息平台进行深度对接,同时和征信机构结成合作关系,加强征信记录的共享和违法失信行为的披露,有效减少各种失信事件的发生。此外,政府拥有海量的社会信用信息,这些信息如果能够得以恰当使用,对共享经济的效率将具有促进作用,因此政府需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开放共享,降低共享经济企业获取此类信息的费用和门槛,减少交易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使信息通过共享实现价值最大化,促进信用体系的不断改善和健全。


健全的信用体系将为共享经济的崛起打下坚实的基础。世界共享经济鼻祖Airbnb 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Brian Chesk 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曾提出:共享经济的核心是信任。仅仅依靠道德或者法律的约束无法对信任的风险达到制衡的作用,这也是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所在。


健全的信用体系可以将共享经济中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地排除在外,同时,由共享平台所记录的用户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也可以为信用体系评估个人信用级别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社会诚信水平与共享经济的发展大致正相关,提高社会诚信度将有利于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在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政府部门和企业需要统一目标,齐心协力,辅以积极的舆论导向,从而为共享经济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建立需求方利益保障机制


共享经济对人和人之间信用的促进是一个层层递进的阶段,增进社会信用的效果需通过“重复博弈、信息积累、优胜劣汰”的过程逐步实现(彭文生等,2015),因此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并不是每时每刻的交易都是安全可靠的。在实践中,打车、租房业务中时常会有需求方利益遭受侵犯的事件,这些恶性事件暴露了需求方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处于缺乏保护的弱势地位,也印证了构建需求方利益保障机制的所具备的重要意义。传统商业模式中,有关部门凭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需求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卖家侵犯。在新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至少应从以下两方面努力构建需求方利益保障机制。


(1)完善平台互评机制,约束供给方行为。共享经济企业应向市场中已有的优秀共享经济企业借鉴经验,学习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平台互评机制。


(2)完善制度层面建设。目前,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共享经济领域方面普遍缺少和顾客利益保障相关的制度条款。制度条款作为一种硬性规定,能够对需求方的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政府部门应从基于保护需求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供给方行为,从而保障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摘编自张玉明等著《共享经济学》第20、21章,内容有删减。



共享经济学

张玉明  等著

责任编辑:方小丽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7.06

ISBN 978-7-03-053194-0


共享经济迅猛发展的原理、本质及发展规律如何?首先,分析共享经济成为主流的必然性,确定其研究对象是社会资源的生产、聚集、交换、使用、分配及其价值创造规律的学科;其次,对其内涵、范畴、理念、特征、研究假设、产权属性、构成要素、收益分配等进行界定和分析,其目标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本质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再次,构建由权变、协同消费、认知盈余、非人格化交易等构成的理论体系;最后,对其运行机制、实现方式、资源配置、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价值创造、应用案例、面临的挑战和问题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的对策建议。


(本期编辑: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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