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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喝的竟然是假红糖?! 精选

已有 9278 次阅读 2017-9-2 10:03 |个人分类:科普创作|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红糖, 赤砂糖

缺血了,来杯红糖!

养颜温补佳品!

......

有关红糖的广告满天飞!

近几年,

微商最疯狂的时候,红糖、黑糖一度是朋友圈微商必卖商品,

红糖的好处和功效被吹上了天,

备受民间推崇和小姑娘们的喜爱!

然而,

你是否会想到

喝了这么多年的红糖或许是假红糖!

在中国,坐月子喝红糖已经成为一种习俗,

相应衍生出很多“月子红糖”的品牌,

不管原料是什么都标示是“红糖”,

让不懂的老太太和小媳妇看得眼花缭乱,

很容易就买到廉价的“假红糖”。

近日,一贯以红糖自居的赤砂糖被撕下面具,

露出真实面孔。

红糖和赤砂糖是同一种食品吗?

能不能混为一谈?

杭州市市场监督局与糖企展开一场撕逼大战,

最终,

杭州市场监督局获得法院支持,

责令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82290元。

事件的起因还得从2016年初说起,当年1月20日,杭州市监局在对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公司)杭州东新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四种正在销售的红糖产品涉嫌违规标注。

这些产品分别是内蒙古正北食品有限公司的“老姜黑糖”(益母红糖),配料为赤砂糖等;太古糖业(分装)的“太古红糖(赤砂糖)”,配料为赤砂糖;义乌市树海食品厂生产的 “树海牌”赤砂糖 (红糖),配料为白砂糖等;杭州全照食品有限公司分装、杭州恒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糯千家红砂糖”,配料为白砂糖等。

市监局认为,这些产品的包装标签所标示的品名与配料均存在两个不同专有名称等违法情形 (即将赤砂糖或白糖标注为红糖),故沃尔玛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然而,NO ZUO NO DIE!

虽然沃尔玛受到处罚,但是太古糖业却不服,非得上诉,

焦点在于:在食品标签上,“红糖”与“赤砂糖”是否可以作为等效名称使用。

一审判决不服,接着上诉,终审最终还是认定,太古糖业败诉,判决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标签上标示的应为专用名称,该名称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则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而早于1994年,赤砂糖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GB14964-1994《赤砂糖卫生标准》。2003年GB/T5009.55-2003《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已将红糖作为单独的食糖种类予以列明。2013年,又单独对红糖制定了行业标准即QB/T4561-2013《红糖》(2014年7月实施)。2014年,国家标准《食糖》中将赤砂糖、红糖作为不同的食糖种类予以列明。
故认为,赤砂糖与红糖分别执行不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者并非等效的名称,不能混同使用。
对于太古公司以“红糖”系“赤砂糖”的俗称(俚语名称)为由,主张两者可以混同使用的说法,法院认为,国家标准中已规定了该两类食糖的专用名称,且两类食糖在制糖工艺等方面存在不同,即便公众对于两类食糖的认知存在误解或混淆,将两类食糖的名称混淆使用,但这不能成为“红糖”与“赤砂糖”两个名称在标签上可以混同使用的理由。反而因这两类食糖名称在标签使用上的不规范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在国家管理层面应加强规范两类食糖名称在标签上的使用,引导消费者识别两类食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指出,此次查获的四类红糖产品,有产品名称上存在赤砂糖与红糖同时使用的问题,有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的问题。这些食品的标签使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上诉人太古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5年央视315晚会更是将赤砂糖冒充红糖作为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讽刺的是,太古糖业作为相关标准的起草单位,对红糖赤砂糖的产品区别和法律区别应该是清楚的,故其做法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

笔者曾写过一篇关于红糖、黑糖和赤砂糖的科普小文《风靡朋友圈的黑糖都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欢迎大家指正。

作者微信号:bxlh2008,对食品相关信息感兴趣,欢迎添加,互相学习!


附注:写完文章看见武汉食药监的公告《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 “赤砂糖”标称为“红糖”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称赤砂糖是专业术语,红糖是俗语,二者是等效名称。

那么,

在武汉是正确的?

到了杭州就是错误了?
国家局是否注意到这同一性质问题在不同地域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国家局是否应该出面就此问题给出最后结论?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59863-1073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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