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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出“我国体育领域扎根理论研究质量系统评价及其控制”(石岩、霍炫伊,2021)一文中的问题和错误之前,我先分享一下这几天几位同事的交流。
小张(心理学)(ref.)再次提到“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我感觉现在学术界似乎对于扎根理论,不懂的人居多,不懂,但是也不会去深究。我们最近在讨论目的性抽样和理论抽样的差别,发现里面的确有很大的差异。我们想写一些关于纠正或者澄清扎根理论的文章,怕会遇到阻碍,怕写了发不出来,因为,不懂的人太多了,错的人太多了,反而可能正确的,也就未必会引起大家的认同。”
另一位同事(ref.)也和我们分享了他/她的看法,“其实劣币驱良币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科研软件的错误推崇和宣传,我知道的一款中国的‘质性研究科研软件’就极其推崇三级编码,把这个作为了主要核心功能的一部分,帮助研究者‘更轻松’的进行编码和分类。以前也用过那个软件做一些研究,主要是真的很方便,做起研究很省时。后来真正的了解扎根理论之后才知道这个软件制作者本身就不懂扎根理论,研究方法的‘根’就是错误的,然而大量的初入门的却因为‘省时’‘方便’‘大家都在用’去使用它。真正做扎根理论还是要回归到‘胶水’和‘剪贴’[抱拳]”
我当然非常高兴,看到越来越多的同事清醒了,在他们各自的研究探索过程中形成他们自己的判断,有能力甄别了。
回到“我国体育领域扎根理论研究质量系统评价及其控制”(石岩、霍炫伊,2021)一文,他们提到,“采用Hutchison扎根理论研究评估指南”(p.67)。那么我就来先指出Hutchison, Johnston & Breckon (2011)一文中的错误,然后再看石岩、霍炫伊(2021)的以讹传讹。
当我看到,Hutchison, Johnston & Breckon (2011)鼓励用“软件”进行扎根理论研究时,我立刻告诉自己,他们根本不懂扎根理论。他们是这么说的,“[t]o encourage greater transparency in grounded theory, future research may consider the role of computer assisted qualitative data analysis software (CAQDAS) packages” (p.269)有关“软件”的讨论,参考以往的讨论以及陈尹(2022)一文。
Hutchison, Johnston & Breckon (2011)不仅没能力区分最初的扎根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后来的这些研究方式(均自称为“扎根理论”),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其中的一个“建议”是,“In order to facilitate sampling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a grounded theory approach, researchers are encouraged to provide a sound justification for their initial sampling strategy. Thi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tudy methods because it allows readers to view the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that led to the selection of the initial sample (purposive sampling).” (p.267)请问:“initial sampling” 这一说法是谁的说法?扎根理论里的理论性采样(theoretical sampling)里面是怎么做的?还是,什么是目的性采样(purposive sampling)?
Hutchison, Johnston & Breckon (2011)没能力区分最初的扎根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后来的这些研究方式(均自称为“扎根理论”)还表现在混用术语。请问:“These include initial or open coding, focussed coding, axial coding, and theoretical coding (Charmaz 2006).” (p.267)这些都是Charmaz (2006)的吗?“axial coding”是谁的?
Hutchison, Johnston & Breckon (2011)到底懂不懂扎根理论?为什么他们在鼓励/推销用“软件”进行扎根理论研究?我找到了答案,原来,该文的第二作者开了一间公司,其中的业务包括:“qualitative software training (e.g. QSR-NVIVO)” (p.272)。我瞬间明白了,这篇英文文章的剩余部分我也不想再看了。
参考了Hutchison, Johnston & Breckon (2011)的石岩、霍炫伊(2021)有没有看出上述这些问题/猫腻呢?显然没有。不仅没有,还把其它方法里内容掺合进来,“本研究借鉴Hutchison 等(2011)提出的体育领域扎根理论研究质量评估指南、侯力琪(2019)提出的解释现象学(IPA)研究指南以及AMSTAR 量表(安妮等,2013),尝试构建体育领域扎根理论研究规范性核查清单,并设置评价标准(表4)。” (p.76)解释现象学,AMSTAR量表和扎根理论有什么关系?都混为一谈了,还谈什么“扎根理论研究规范性核查清单”和“研究质量系统评价及其控制”?先弄清楚什么是扎根理论再说。
针对石岩、霍炫伊(2021)一文的分析再次提醒我们,不要盲信洋人/英文/顶刊/书里的内容。一定要睁大眼睛,时刻保持警惕。
感谢把这两篇文献分享给我的这位同事,为我们正在进行的、“批判性地阅读英文文献”工作提供了更多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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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30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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