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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增选过程中的媒体造势有无拉票之嫌

已有 2964 次阅读 2013-5-27 07:27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评论(07-11)|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院士增选过程, 媒体造势, 拉票之嫌

院士增选过程中的媒体造势有无拉票之嫌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3527发布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121023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

第七条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以下不当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为候选人当选进行助选、拉票,干扰增选工作:

(一)候选人本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节日、乔迁、升学、红白事等机会,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采用宴请、送礼、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等形式,借机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活动的;

(二)候选人本人或委托同学、同事、亲朋好友等,以各种形式向院士行贿,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助选活动的;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本部门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说情、打招呼、送礼等活动的。

http://cae.cn/cae/html/files/2013-01/02/20130102192948108698542.doc

这里并没有提到媒体造势中可能产生的拉票活动。事实上,媒体造势的影响是不能小看的。怎样界定媒体造势活动中传递的正能量、拉票量需要有个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每次院士增补不仅关系候选人个人,而且涉及单位的利益,又是众多媒体热门话题,以为媒体(包括电视台、报刊和网站)造势中一定没有拉票之嫌言之过早。

**************

工程院士增选被曝有人拉选票 院方:望洁身自好

日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但在院士增选过程中,已经出现部分个人和单位“助选”和“拉票”等违规行为,引起院士的普遍反感和社会不满。对此,中国工程院昨天公开发表“致中国工程院有效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一封信”,希望候选人及单位共同为院士增选工作营造纯净、严肃的氛围。

未透露“拉票”人员

2013年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已于5月22日向社会公布。中国工程院在公开信中提到,“据有关方面和部分院士反映,目前部分个人和单位存在‘助选’和‘拉票’等违规行为,严重干扰了院士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引起了院士的普遍反感和社会的强烈不满,中国工程院对此高度重视。”

中国工程院在信中表示,希望各位院士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要遵照增选规定,严格自律,洁身自好,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助选”和“拉票”活动,共同为院士增选工作营造纯净、严肃的氛围。

在这封公开信中,中国工程院并未透露存在“助选”和“拉票”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及单位名单。

情节较重将终止评审

这封信中链接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全文。根据该办法,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被认定其为候选人当选进行助选、拉票,干扰增选工作的行为包括候选人本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节日、乔迁、升学、红白事等机会,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采用宴请、送礼、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等形式,借机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活动;候选人本人或委托同学、同事、亲朋好友等,以各种形式向院士行贿,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助选活动;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本部门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说情、打招呼、送礼等活动。

根据该办法,候选人有助选、拉票行为的,要在相关学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情节严重的,除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外,还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荐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另外,院士和工作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分。(记者 韩娜)

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13/0524/c58278-21596770.html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23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院士增选纪律,确保增选工作公正、公平,进一步规范院士增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院士有效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及院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 院常务会议、学部常委会及院机关党委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候选人、院士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候选人提名或推荐材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一)候选人基本信息、主要学历、主要经历、主要学术团体兼职等内容有伪造的;

(二)候选人工程科技主要成就和贡献、重要科技奖项、发明专利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有伪造的;

(三)单位推荐(或院士提名)意见和遴选单位推荐意见以及遴选投票结果有不实之处的;

(四)有其他伪造行为的。

第六条 候选人《提名书》有以下情况的应认定为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一)主要成就和贡献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二)学术论文、重要科技奖项和发明专利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三)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有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的;

(四)有其他包装行为的。

第七条 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以下不当行为的,应当认定其为候选人当选进行助选、拉票,干扰增选工作:

(一)候选人本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节日、乔迁、升学、红白事等机会,或者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审、评奖等名义,采用宴请、送礼、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等形式,借机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活动的;

(二)候选人本人或委托同学、同事、亲朋好友等,以各种形式向院士行贿,为自己当选院士进行助选活动的;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本部门候选人当选院士进行说情、打招呼、送礼等活动的。

第八条 院士在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定》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候选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条行为的,在相关学部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情节严重的,除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外,还取消其下一次被提名或推荐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候选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终止其当次被评审与选举资格。

第十二条 院士有第八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第九条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院士和工作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方式,在作出处理决定15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翔实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依据充分,要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候选人有第五、第六和第七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验收及汇总的有关规定》、《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相关学部调查核实,并按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院士有第八条、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由学部常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定后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第九条、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由院机关党委调查核实,并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议审批。

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院士和候选人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诚信档案,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的全部相关材料均记入本人档案。档案材料要齐全、翔实,尽量保存原件。具体存档材料内容包括:

(一)违纪违规行为相关材料;

(二)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核实材料及相关意见;

(三)学部常委会或机关党委的处理意见;

(四)院常务会审核意见及处理决定;

(五)被处理人陈述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及复核处理意见;

(六)其它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士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诚信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保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和对外泄露诚信记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cae.cn/cae/html/files/2013-01/02/201301021929481086985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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