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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朋友想申报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正好符合条件,是海外名校的副教授tenure,谈到想做点贡献,一直也关注同行的研究,认为可以一起做点事情。可看到资助金额两年20万就了无兴趣了,倒不是嫌钱少没法干活(个人不支持一开始就给非全职人员很多钱,循序渐进挺好),钱少干钱少的活儿。里面有一项要求“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2个月以上”,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在这里,海外全职的话平时到中国兼职是不允许的,这样只有假期,欧美假期是要自己付工资的,可我们的基金不允许给在职人员发工资啊,即使允许发一年2月,每月一万美金的话也超过了每年100K人民币的支持力度,再扣点管理费,还不够海外这个PI一个人的薪水?所以是不是可以考虑对海外的这种允许部分经费用来发工资?并适当增加额度?如果给国内的PI我估计能做些事,这种海外的副教授以上的薪水加上差旅有点捉襟见肘。
不过即使如此,每年好像也有申请,也有中标,命中率也不是很高,所以可能我有些关键点没看到。
视野有限,抛砖引玉。
附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指南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是科学基金人才项目系列的重要类型,为充分发挥海外及港澳科技资源优势,吸引海外及港澳优秀人才为国(内地)服务,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资助海外及港澳50岁以下华人学者与国内(内地)合作者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采取“2+4”的资助模式,获两年期资助项目期满后可申请延续资助。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是科学基金人才项目系列的重要类型,为充分发挥海外及港澳科技资源优势,吸引海外及港澳优秀人才为国(内地)服务,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资助海外及港澳50岁以下华人学者与国内(内地)合作者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采取“2+4”的资助模式,获两年期资助项目期满后可申请延续资助。
两年期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196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3)申请人具有所在国(或所在地)相当于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申请人具有在海外或港澳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主持实验室或重要的研究项目,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学术成就或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
(5)申请人应当落实在国内(内地)的合作者,并与其所在的依托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合作研究的项目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依托单位承诺提供合作研究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
(6)申请人与合作者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
(7)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2个月以上。
申请人或合作者申请和承担海外与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合计限为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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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8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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