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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代数漫谈 II

已有 1501 次阅读 2022-4-24 10:15 |个人分类:教学研究|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注:以下是群邮件内容,标题是原有的。]

做学问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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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提到,人们特别感兴趣的集合都是由映射构成的。映射是集合之间“合法的”对应关系的总称。想象在黑板上手工画一个大致的椭圆,用它示意集合 A;在适当靠右的地方也画一个大致的椭圆,用它示意集合 B。现在可以从 A 内的一个点出发画一条带箭头的线,让箭头伸到 B 内的一个点;可以多画几条,用以示意两个集合之间元素的对应关系。最后,在这些示意线的上方写上 f,表示决定该对应关系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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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 A 和 B 之间可以规定多个不同的对应关系,或者说,可以有多个不同的法则。作为示意,换个不同颜色的粉笔,由 A 到 B 画几条另外的示意线(带上箭头),在这些示意线的上方写上 g,表示决定这个新的对应关系的法则。以此类推,不难想到这种法则可以无穷无尽,记作 f, g, h, ...。如果停留在这里,看不出这有多大意义。但其实已经进了一步:把这些法则收集起来就得到一个集合 {f, g, h, ...}。这就是由法则构成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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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法则是数学上合法的,就统称为映射。所谓“数学上合法的”,是指法则决定的对应关系要满足一个的条件:A 中的同一个元素不能对应于 B 中不同的元素,并且 A 中的每个元素都要在 B 中存在对应的元素。粗略的说,A 中的元素不能在 B 中“落空”,但也不能出现“一对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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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问,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数学上非法的对应关系该怎么办呢?原则上来说,可以研究这种情形,总的方向是转化为数学上合法的。比如,集合A中的元素 a 关于法则 f 在 B 中没有对应的元素。此时要看元素 a 是不是必须包括在 A 中,如果不是必须的可以剔除它。如果 a 必须包含在 A 中,那就要看 a 关于法则 f 是否在 集合B 之外有对应的元素 f(a)?有的话可以考虑把它包含到 B 中;没有的话,意味着法则 f 出了毛病,这就要修改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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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进一步问:为什么这样子就合法,那样子就不合法?或者说,“合法” 本身的标准是什么?粗想起来,“数学上合法的”事情处理起来比较方便;若遇到不方便的情况,可以设法转化为方便的情况。如果要给个终极回答,只能推测性的,即 “数学上合法的” 事物来自数学家们的实践经验,或者经过数学家们开会决定,并且经受住了实践的长期检验而广为数学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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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离开了好一会儿,期间忽然想到,那些“基本约定”适用于更大的范围意味着 “survive through the time” —— 与其说这是做学问的原则 ——不如说这就是做学问的意义。让做出的学问能够长久地传递下去,就好像延续了自己的生命那样。这也回答了该做什么样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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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是周五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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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两个集合之间可通过“法则”建立对应关系;数学上合法的法则称作映射;给定的两个集合之间可以有多个映射。


“文科”代数漫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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