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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的条例违法 精选

已有 14304 次阅读 2012-6-20 12:1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国家, 太阳能, 风能, 所有

/水博

 

      

614《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颁布,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此条例的颁布立刻引起舆论哗然。有媒体指出规定某种资源属国有的立法权,应该在全国人大,黑龙江省人大的此举,已有违法之嫌。除了程序上的不合法,我觉得这一条例最大的问题,是与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直接冲突,不利于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可再生能源法》为什么要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因为,我们人类社会正面临着化石能源过量使用的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不管是谁能够用可再生的能源代替化石能源的行为,都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利用风能和太阳能的利用有多种形式。例如,我们自己家盖房子的时候,增加朝阳的窗户就是在利用太阳能。我们让自己房子南北通透就是要利用风能。如果,按照黑龙江的规定风能和太阳能归国家所有,那么我们盖房子的时候,是不是先要到气象部门审批一下我的房子窗户可以利用多少风能,多少太阳能,并计价付费才行呢?再说,风能和太阳能也不光能带来好处,也能带来灾害。如果风能归国家所有,你就应该有管理好风能的义务,一旦你气象部门所管理的风能造成了灾害,是不是也应该由气象部门赔偿损失呢?

 

我们猜测黑龙江省出台这个条例的初衷,很可能是要规范风能和太阳能大规模发电行为。由于我国有众多的国有企业,一些企业赶潮流喜欢投资驱动的情况也非常普遍。目前,对于国家鼓励并受到财政扶持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产业,社会各界的开发积极性确实非常高,的确也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但是,这种管理的目的,决不是要限制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更不是要增加某个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

 

再说,现阶段政府控制和规范风能和太阳能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并不缺乏手段。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其开发所占用的土地,而且还可以通过控制发电的上网以及不予补贴等多种手段来实现。而对于居民和企业住户自己所辖的范围内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的行为,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要受到保护、鼓励和财政补贴的。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表达了国家的这样一种意图。

 

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趋势,无疑也将是要通过财政补贴来鼓励居民在自己家里利用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的条例,不仅涉嫌违法、而且还可以说有点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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