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东方早报》等媒体关于金沙江水电开发的炒作,社会上关于水电开发的争论又急剧升温。2012年5月15日《中国环境报》在第一版,刊发了一篇题为“水电开发缘何频引争论?”的文章(下称评论)。登在第一版的评论,应该是代表中国环境报的重要声音。给广大公众的感觉,这似乎是环保部门对这场争论做出的一个结论性意见。然而,这篇评论的内容,却十分令人堪忧。
考虑到中国环境报是环保部的报纸,竟然出现如此大量的错误信息和理念,这种局面很可能会影响环保部门的执法和决策。以后以至于严重影响我国“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的实施。为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篇文章进行全面的分析。
关于国家的“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评论提到“文件都为‘积极发展水电’加上了一个限定:在保护生态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如果在开发水电的过程中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肯定不符合政策初衷。”。这种说法表面上看,当然是没错的。但是,历史的看,则不是这么简单。
因为我国“十一五”的规划中的相关表述是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水电。”,而执行的结果是“十一五”期间,我国水电频遭厄运,多次被有关部门以莫须有的罪名“叫停”。不仅给国家造成高达数十亿的巨额损失,而且,还导致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很大部分都不能完成。与此同时,为弥补水电发展的滞后,我国不得不的不建设更多的火电厂,开采和燃烧更多的煤炭。最终,不仅使得我国的煤炭价格急剧上升,矿难频发、煤电矛盾激化,而且还由于我们排放了过多的二氧化碳而遭受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
在“十一五”的末期,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由于“十一五”规划中的表述不清晰,被伪环保宣传所利用,我国的水电政策定位出现了偏差。为此,才在“十二五”规划中把“有序发展”改成了“积极发展”。如果我们的评论者还认识不到这一点的话,那我们的“十二五”规划中“积极发展水电”的政策调整还有什么必要呢?
其实,众所周知,“十一五”的有序发展水电的说法,并没有什么错。但是,恰恰由于有关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曾经过分强调“生态保护”而限制了水电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才不得不把“有序发展”这个没有任何问题的词汇改掉。改掉的目的,无非就是要用“积极发展”来提醒有关部门,摆正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接受“十一五”期间的惨痛教训。
目前看来,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所作的修改,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作为环保部喉舌的《中国环境报》的这篇评论说明,环保部门根本就没有接受“十一五”期间借口压制水电发展,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训。
首先,评论的“金沙江全流域共计划开发25级电站,装机规模相当于4座三峡。如此大规模的开发,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质问,就在刻意传达一种水电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理念。
不仅我国金沙江的这些水电开发规划,大都已经通过的环保部的规划环评,这个问题应该说早就已经有了答案,而且,目前全世界的普遍现实都是,水电开发程度越高的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越好。因为,如果不是那些没人居住和少人居住的地区,人的生存一定会向周围的自然界进行索取,不能科学的开发利用自然的结果,必然就是对自然生态环境自发的、无序的、更大的破坏。因此,关于水电“如此大规模的开发,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的问题,不仅全世界各国的实践早就有了证明,而且,金沙江的规划环评也早就有了结论。
其次,评论所说的“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水电开发在环评阶段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不少水电开发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现象。就在此次要开发的一些新的水电项目中,就有项目曾因环评问题被相关部门叫停过。”情况,也非常需要澄清。
关于“未批先建”的问题,我有过专门的文章论述。实际上,自从国家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之后,国务院文件的具体要求是“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既然法规已经是明确无需审查批准由企业自己做主了,严格来讲“未批先建”的说法就已经不存在了。至于“有项目曾因环评问题被相关部门叫停过”的问题,环保部门和《中国环境报》似乎都没有什么资格去评论。因为,历次叫停“未批先建”的水电工程的“环评风暴”,没有一次不是虎头蛇尾的灰溜溜的结束的。
第一次叫停三峡的溪洛渡水电站,先是高调指责人家“未批先建”但是,后来发现人家手里有国务院三建委的正式批准文件。在收不了场的情况下,不得不临时出台一个“开展前期工作也要先作一个环评”的文件(环发【2005】13号文)。用让“溪洛渡”补办一个前期工作的环评后,继续开工的方式,给自己毫无理由的叫停,找了个台阶下。
2009年的环保部叫停金沙江水电,又是建立在一系列反水坝、反水电的谎言基础上的。那一段时间,我们对中国环境报发表的一系列错误文章连续多次进行驳斥。追究到最后,中国环境报的有关人员只能以“谣言”不是我们报纸最先发布的为理由进行辩解。
实际上,对于金沙江中游的水电开发,相关企业一直都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期提交了项目环评报告。但是,环保部门却没有的任何理由的拖着不办。由于水电工程的施工特点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在枯水期不能按期截流的话,很可能在汛期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即使环保部门可以至国家财产和公众安全于不顾,压着环评报告死活不批。但是,作为同样有保障公共安全职责的地方省政府却不能不表态。所以,省政府在企业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无可奈何的时候,毅然的支持企业采取保护国家财产,保障公共安全的措施。对于这种由地方政府弥补了环保部门的工作失职的情况,我们怎么能说是企业违规呢?
错误的叫停金沙江水电的“环评风暴”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数十亿元的巨额损失,也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的正常实施。虽然,国家按照惯例并没有公开批评环保部,但是,把我国“十一五”期间“有序发展”水电的正常表述,不得不修改为“积极发展”水电,不能说不是对“十一五”期间环保部门种种错误执法的一个告诫。然而,中国环境报的这篇评论却说明,他们不仅认识不到这一点,而且还要继续编造水电企业“未批先建”的谎言。如果真的有某水电“未批先建”,为何多次兴师动众的环评风暴,竟没有一次能给公众一个明确结果呢?
评论还说什么“同一流域的水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累积性和叠加性,即使单个项目环评过关,25座电站叠加起来,环评能否过关呢?如果能够把这些问题都说清楚,公众的质疑自然就会消失了”。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根本就没有任何疑问。只不过由于我们某些环保人士的脑子里充满了对水电大坝的偏见,所以才会产生这种疑问。因为,水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会全是负面的,而更多是积极的、正面的、有利的影响。如果某一个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不能做到“利大于弊”,那么这个项目就根本不应该建设。如果我们的评论者懂得一点数学逻辑,就不会不知道所有的“利大于弊”的项目的叠加结果,会是什么?
评论之所以对此产生疑问,是因为某些人根本就不承认水电建设对生态环境正面影响的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在他们看来水电开发都是十恶不赦的,批准你建设一个已经是天大的恩赐了,你还要建25个,那还了得?
然而,全世界的水电开发现实却完全不是这样。以在金沙江水电争论中,某些媒体曾编造谎言的举例误导公众的美国密西西比河的流域开发为例,上游和支流的密苏里河、田纳西河的水资源开发程度(建坝和蓄水量)都毫不亚于我国的金沙江规划。只不过就是他们那里,没有青藏高原造就的巨大落差,所以,不能产生我们那么多的电力罢了。
最可笑的是这段 “第三,公众担心公共利益无法保障。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谁来保障公共利益?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公共利益存在让位于其他利益的嫌疑。以发电用水与生态用水为例说明,一个比较理想的状况是,首先要保障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但现实是,丰水期,需要水电站发挥蓄水抗洪功能时,考虑到大坝安全因素,水电站有可能要放水;枯水期,需要水电站开闸放水时,考虑到自身发电需要,水电站很可能要蓄水。从已经建成的大型水电站的表现看,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 的评论。
按照评论的意思,以往的水电开发已经产生了“发电用水与生态用水”的严重矛盾。所以,现在反对水电开发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存在让位于其他利益”。理由是,已建成的大型水电站已经表现出了“丰水期,需要水电站发挥蓄水抗洪功能时,考虑到大坝安全因素,水电站有可能要放水;枯水期,需要水电站开闸放水时,考虑到自身发电需要,水电站很可能要蓄水”。
想不到社会上的那些伪环保反坝组织,污蔑水电建设的谣言,居然也被环保部的喉舌如数采用了。表面上看“丰水期,需要水电站发挥蓄水抗洪功能时,考虑到大坝安全因素,水电站有可能要放水”的情况和“枯水期,需要水电站开闸放水时,考虑到自身发电需要,水电站很可能要蓄水”确实存在,但是,那不仅不是我们水电建设的问题,而恰恰是我国水电建设不足所产生的问题。
我国的水电开发程度,截止到去年年底只有27%。而美国以及国际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70%。水电开发程度的落后,必然导致我国水库蓄水能力的不足。与同我的水资源总量大体相等的美国相比,目前我国的水库蓄水总量仅为它们一半,而我国的人口却是美国的5倍。同样的洪水来了在美国可以放心的都存放在水库里,而我们则不敢这样做。因为,我们的蓄水能力不足,不知道随后还会不会有更大的洪水来临?
如果先把水库装满了,一旦再来大洪水不仅水库已经装满不能起作用了,而且还可能因为洪水过大,而造成水库溃决。所以,正是由于我国的水库蓄水能力严重不足,我国的《防洪法》规定,水电站汛期必须把水位降到某个较低的“汛限”水位以下。这样,每到汛期,一旦有洪水来临。水电站必须要按照《防洪法》的要求,迅速的把洪水放下去,以便水库能保持在汛限水位以下,随时准备迎接下一次洪水。只有到了汛期的末尾,防汛部门发出命令之后,水电站才能开始蓄水,准备在接下来的枯水期发挥供水作用。
同样是由于我国的水电建设滞后,水库蓄水能力严重不足,我国的水电站在枯水季节也常常不敢大量的放水发电。由于存储的水少,一旦我们过早的把水库中的水放掉了,下游再需要水的时候,就只能干瞪眼。但这并不是枯期不肯放水,而是必须有计划的放水发电。直到下一个汛期来临之前,让水库正好进入到汛限水位。
显然,造成这种问题的,不仅不是水电站本身,而是水电站建设的滞后和不足。例如,美国的胡佛水电站建设了80年,只有过一次“泄洪”,而我国的三峡,为了维持在汛限水位,每年都要多次泄洪。恐怕只有等到我国的水电规划实现之后,目前的这种被动局面,才会得到根本性的转变。例如,我国雅砻江的梯级开发全部完成之后,可以让枯水期的电量超过汛期。这就说明,在雅砻江我们也能像美国一样的,让水库的蓄水总量,超过河流的年径流量。所有洪水,如数照收。
环境报的评论人员,不懂得这些具体的科学技术问题,不理解目前水电站为什么必须要这样运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某些故意污蔑水电企业的言论,如“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公共利益存在让位于其他利益的嫌疑”之类的话,就让人怀疑其动机有点问题了。
洪水期泄水,水电站的经济损失巨大。这却被评论者污蔑为是“考虑大坝安全”。而枯水期的有计划放水发电,则被诬蔑为“考虑到自身发电需要,水电站很可能要蓄水”。难道评论者不知道,只有放水才能发电,不放水,也发不了电吗?水电站即便考虑自身的利益,也是要放水发电的。否则,水电站只能让水库里的水留到下一年洪水来临的时候,白白的泄掉。这能叫什么考虑自身利益?
总之,汛期泄洪和旱季控制放水都是在目前状态下,水电站不得不为社会出的巨大牺牲。生态用水和发电用水从来都是统一的。目前,一些水电站的汛期泄水和旱季控制发电,不仅不是水电建设的问题,而且恰恰是在水电建设不足的情况下,水电站宁可牺牲自身的利益,也要首先要保障社会公益的体现。《中国环境报》可能不理解,也正是由于水电开发的这一重要的社会公益性,美国的大型水电站从不容许私人资本染指。中国的水电开发也主要是被国有独资的“水电巨头”们“瓜分”。
遗憾的是,水电站维护社会公益的行为却被我们《中国环境报》挑拨性的评论为“公众担心公共利益无法保障。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谁来保障公共利益?”。这和国外那些专门造谣污蔑中国发展的极端环保组织的欺骗宣传,还有什么区别?
不仅如此,《中国环境报》在造谣污蔑了水电开发之后,还要大言不惭的说什么“面对公众的关注和质疑,相关方面不能心生怒气,而应保持一种科学理性的态度,因为争论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质疑本身就是促进水电合理开发的动力所在。”
我们并不否认争论和质疑都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打着争论和质疑旗号的造谣污蔑,绝对不是什么社会进步,而绝对是社会进步的损失。对于这一点,我国“十一五”期间,由于水电被妖魔化之后,以及建立在谣言基础上的“环评风暴”给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种种教训还不够深刻吗?《中国环境报》可以再回过头查查看,自己在“环评风暴”期间,扮演过什么角色?如果你们已经想不起来了,我愿意帮你们提供。请问,需要吗?
附:参考原文《水电开发缘何频引争论?》
发表时间:2012-05-15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1版
围绕金沙江水电开发的争论再掀波澜。近期,有媒体以“金沙江规划建25座电站不到百公里就有一座水库”为题报道了金沙江水电开发计划。
报道刊出后不久,在网上引发了激烈论战。从国家水电政策到水电开发生态影响,从规划到环评,从水电技术到水库功能,此次论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
金沙江干流落差达3300米,水力资源有1亿多千瓦,占长江水力资源的40%以上。如此丰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起来,效益可观。为何还会不断地引起激烈争论呢?
首先,对水电开发破坏生态的担心一直存在。查阅相关文件可以发现,“十二五”规划纲要和《西部开发“十二五”规划》都提出要“积极发展水电”。显然,从国家层面来讲,考虑到我国能源需求不断攀高和减排需要,发展作为清洁能源的水电是个不错的选择。
但有一点不能忽视,两份文件都为“积极发展水电”加上了一个限定:在保护生态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如果在开发水电的过程中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肯定不符合政策初衷。
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生态脆弱的地区。金沙江全流域共计划开发25级电站,装机规模相当于4座三峡。如此大规模的开发,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同时,水电项目多处于上游,公众担心一旦上游生态遭到破坏,下游也会跟着遭殃。
其次,一些水电项目的环评问题一直存在。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水电开发在环评阶段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不少水电开发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现象。就在此次要开发的一些新的水电项目中,就有项目曾因环评问题被相关部门叫停过。
况且,同一流域的水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累积性和叠加性,即使单个项目环评过关,25座电站叠加起来,环评能否过关呢?如果能够把这些问题都说清楚,公众的质疑自然就会消失了。
第三,公众担心公共利益无法保障。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谁来保障公共利益?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公共利益存在让位于其他利益的嫌疑。以发电用水与生态用水为例说明,一个比较理想的状况是,首先要保障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但现实是,丰水期,需要水电站发挥蓄水抗洪功能时,考虑到大坝安全因素,水电站有可能要放水;枯水期,需要水电站开闸放水时,考虑到自身发电需要,水电站很可能要蓄水。从已经建成的大型水电站的表现看,这种担心并非空穴来风。
如果为了经济利益而损失了生态效益,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失了全流域利益,为了部门利益而损失了公共利益,公众当然不会答应。
因此,面对公众的关注和质疑,相关方面不能心生怒气,而应保持一种科学理性的态度,因为争论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质疑本身就是促进水电合理开发的动力所在。
相关方面应该认真想一想,该做的论证做了没有,该规避的风险想到了没有,该保障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否则,谁能保证水电开发不会成为新的“公地悲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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