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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伏法,犯罪者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天经地义!但对精神病人犯罪,这个逻辑却饱受司法伦理的挑战。
首先只要有精神病在先,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属于主观故意,都应该视为在精神病态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或者说是因为患精神病才会出现的犯罪行为。那么,我们怎么能够要求一个人对精神病的病理性行为负法律责任呢?
按照人本主义逻辑,精神病人是精神疾病的受害者,当然不应该为精神疾病的后果负责。不仅如此,还应该得到免费的治疗。法国著名作家维克多.雨果在他著名的小说《悲惨世界》的扉页上就这样写道:“将来人们会把犯罪看作一种疾病,由一批特殊的医生来医治这种病。医院将取代监狱。”现在大多国家或多或少地接受了这样的道德理念,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免责,并提供充分的医疗救助。但在具体的实施上,各国的豁免尺度差异巨大。这里既要防止非精神病罪犯诈病,利用精神病的免责条款逃避法律责任,也要避免过度使用强制性医疗救助,使其变成变相惩罚。当年美国总统里根遇刺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1981年3月30日,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上任仅69天。这天中午他在离开酒店时被人用手枪击中。凶手名叫约翰.欣克利。据法庭调查,凶手的行刺动机是源于他对一位女演员朱迪·福斯特的痴迷。欣克利长时间的追求并未引起福斯特的兴趣,决心干一件大事以引起福斯特的注意。于是,他精心策划并实施了这场刺杀行动。事后,欣克利的父母为他聘请了全美最好的律师为他辩护。最终,约翰·欣克利成功地被法庭判定精神失常,因而罪名不成立,被送圣伊丽莎白精神病医院接受强制性治疗。
此判例在美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方围绕着欣克利是否真的有精神病,有多大的危险性,否能够获释回家治疗等问题展开了长期的博弈。既然那些天才的律师们巧妙地证明了辛克利“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极其危险的暴力倾向”,当然必须接受强制性治疗,直到被治愈。但在治疗期间,不能放风保释,一步都不许离开医院,甚至连父母都不能见。1989年,已经在精神病院住了七年的辛克利企图证明自己的病好了,说自己不再迷恋福斯特,然而FBI特工在他的床下搜出一张福斯特的明信片,并因此断定他的病还没好,所以不能出院。2005年,精神病院住了23年的辛克利终于获准可以出院。但出院仅1天,他就被FBI特工抓回了精神病院。原因是:他可能受到病友影响,患上了无法判明种类的其他精神病。2011年,辛克利以身体疾病为理由,要求放他一条生路。法院再次以“他究竟患上了什么新的疾病还无法查明”为由,继续将其关在精神病院里。在法庭上,律师们曾竭尽全力证明辛克利的发病是没有征兆的、突然的,现在要想从科学角度证明他的病被治好了、再也不会突然发病了,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了。
随着时间的迁移,人们对欣克利案件渐渐淡忘,直到2016年,美国司法部才同意无条件释放里根刺杀案的凶手欣克利,但仍规定不应在2022年6月之前取消对欣克利的限制措施。67岁的辛克利在精神病院整整住了34年。他虽然成功地以证明自己患精神病的方式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却没能摆脱长期住院的命运。
此案更深远的影响还有:联邦国会和多个州都改写了有关精神障碍辩护的法律。相应的举证责任由原本控方负责证明被告没有精神障碍改为由辩方证明被告的确有精神障碍,而有3个州则完全废除了精神障碍辩护。
从整个社会的安全与公正性考量,采取严格、甚至一定程度过度的限制措施,防止精神病司法豁免权的滥用都是必要的,并能够被民众接受的。我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时,也曾见过一个类似的案例。大卫(化名),65岁。他在27岁那年因怀疑某男子和他的女友有染,一次在公交车上偶遇,发生争执后开枪将其击毙。后来他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一直在医院里接受强制性治疗。我见到他时,他已经在医院里住了38年。尽管他的主治医生认为他早已可以康复出院了。但他一直找不到能够接受他的社区,所以只能一直滞留在医院里。大卫曾对我抱怨道:“早知如此,他宁愿当年被判有罪。如果服刑的话,现在早已可以刑满回家了。”
我国1957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刑法草案第22次稿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后来成为1979年《刑法》的正式条文。但在那个年代,这些条文都只是纸面文字,在现实中不能当真。直到上世纪80年代以后,普通民众才开始逐渐了解精神病司法豁免这种说法。但要遇到所谓的“严打”时期,犯罪者恐怕连申请鉴定的机会都等不到就被“严打”了。
随着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精神病人得到了法律的庇佑,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但也难以避免出现一些滥用司法保护的情况。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发生了一起宝马轿车车主肇事逃逸案。导致一辆马自达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两人不幸身亡。肇事人王季进后被抓获。事故定性为肇事逃逸。后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司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意味着肇事者只需负“有限刑事责任”。
结果一出,舆论哗然。绝大多数是质疑和吐槽声。一时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了热搜。笔者无意在此对该案例的鉴定结果妄加评议,笔者想表达的观点是:如果肇事者真有精神病,完成鉴定只是对他实行法律保护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对他是否实施了强制性治疗?由谁来负责监督治疗的实施?治疗的费用由谁承担?这种治疗虽然对真正有病者是的有效救助,但如果是诈病,他将和里根刺杀案的凶手欣克利一样,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据网易报道,肇事者王季进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不知此量刑是否考量了肇事者的精神病鉴定结果,在公开的媒体上也未见到肇事者是否接受强制性治疗的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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