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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思路背后的假定
武夷山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的Donald Palmer和Michael W. Maher在Journal of Management Inquiry(管理探索杂志)2006年第4期发表文章,Developing the Process Model of Collective Corruption(开发集体贪腐的过程模型)。文章说:
关于组织性、集体性犯罪的防治对策,人们一般提两条:治理改革与伦理学教育培训。
“治理改革”措施是基于这样的假定:人们走上犯错误道路之前,从事了理性的本利分析。因此,改革治理,使犯罪的成本加大,就能抑制犯罪。
“伦理学教育”措施是基于这样的假定:人们走上犯错误道路之前,从事了规范评估。他们没觉得自己有什么错,所以义无反顾地犯罪。
这两条措施的效果都很有限。
还应该意识到,某些人是滑向(slip into)了犯罪的道路,并非事先经过了审慎的算计。
博主:我们有一些中国特色的反腐措施,例如,据说干部轮岗的作用之一是防治腐败。有谁考察过这些措施背后的基本假定吗?似乎没有。某些单位,要求干部当众签署反腐倡廉责任书(“责任”的意思是:不仅自己要清正廉洁,而且要教育督促自己的部下反腐倡廉)之类的东西。这一措施背后的逻辑是:人是要脸的,当众签署了责任书,可能就不太敢乱来了。问题是:腐败官吏是要脸的吗?答案是明确的。因此,当众签署责任书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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