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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的法规问题
武夷山
(发表于《环球科技经济瞭望》1995年10期)
一、 网络环境下 的 知识产 权保护
1. 知识 产权 的覆盖范围 不 够大
按现 行 规定 , 版权 法只 保 护 作 品 , 不 保 护 事实 。 问题 是 , 信 息 网 络 中有大 量 的数 据 库 。 数 据 库所 包括 的事实 与通 常 的事 实有所 区 别 。 第一 , 数 据 库 中的事实便 于 检 索 , 而检 索算法 是高 智力劳动的 成果 。 第二 , 数据 的收集与加 工 也 凝 结着大 量 智力劳动 。 现 在 , 从 网 络 中拷贝下一 些数据 , 将 其 改 装 成 其他信息产品 并销 售 , 并不 困难 。 这 显 然不 利 于 原数 据 库 生 产 者 。 如何保 护 信 息 网 络 中 的事 实数 据 , 是 知 识 产权专 家面 临 的新 课题 。
2. 缺 乏 适 当 的 软 件 保 护方式
现行版 权 法规 定 , 新软件 必 须 有足够 的新 颖 性( 与已有 软件 差 异 很大) , 才 有 资格 获得 保 护 。 对 于用 户 而言 , 任何新软件如果 包 含一些人们 已较 普遍 采 用 的协议 , 新 软件 的使 用 就 要 容易得 多 。 可 是 ,软件设计者 若部 分拷 贝 别 人 的协议 , 就有侵权 的危险 。 由于 害怕 侵 权 , 新 软件 与老 软件 往 往 面 目迥异 , 这 就 给 实 现信 息高速公 路 的互 用 性带来 了很 大 的困 难 。
目前 , 美国实际 上 是 在用 版权 法 、 专利 法 和商 业 秘 密法共同来保 护 软件 , 但 经 常 扯 不 清 。 一些专家认 为 , 为了适 应 网络 化 的 世界( 它对 互 用 性 的要求很 高) , 需要重 新研究 软 件 的保 护 方式 。
3. 建立 电子 版 权 标 志 符
美 国版 权法原规定 , 任何版 权 作品 要用 外 加一个圆 圈 的 “ C” 来 作为标 记 。 由于 伯 尔 尼 公 约没 有这 项规定 , 美 国加 入 此 公 约后 , 版 权 法也不 再 作此 硬 性要 求 。 电子环 境 更没有什 么 加 标记 的要求 了 。 结果 , 人 们 在进 入 一个电子 环 境 时 , 无 法得 知 它是公 共 的( 从而可 以 放 心 拷 贝) 还 是私 有 的 (从 而必 须 小 心从事) 。
Internet的学 术 界 用户 长期形 成 的 习 惯 是 , 凡是 USENET(Internet的一 个子网)中的会议 通 知 或 其他 消 息 , 都可 以 随便 拷 贝 。 现 在 , 加 入Internet 并 企 图 利用 它 谋 取 商业 利益 的公 司 用 户 越 来 越 多 , 他 们不 会满 意 过 去这 种做 法 。 所 以 , 有 专 家建议建立 电子 标 志 符 以 区 分开 受 版权 保 护 的 内容与可公 共 享 用 的 内客 。
二 、 网络环境下 的法律责任
1. 信 息业 从 业者 各 自的 法律 责 任
过 去 , 信 息业 从业 者 各 自的职 能 较单一 , 法律 责任也 较清楚 。 出版 者 要 负责对 书刊 的 内容进行 编 辑 , 若有人 因发 表 的 内容受 到 名誉 伤 害 , 出版 者 难 辞其咎 。 载运 者 例 如 电话 公 司 只 负责 替 用 户 传送 信 息 , 不 对所 传送 的 内容 负 责 。 书店 和 报 刊 店只 管销 售 , 店 主不可能 事前 把 书刊 全 读一 遍 , 因 此 他们 也不 对 书刊 内容 负 责( 在这 一 点 上 , 英 国的规定与美 国 有 所 不 同) 。 广 播 者所 使 用 的 波段 属公共 资产 , 故他 们 对公众 负有较 多责任 , 必 须 审 查 其 播 出 内容 。 有 线 电视公 司 的法律 责任 介于 出版 者与载 运 者 之 间 , 它们 对 某些频 道 的节 目有 控 制 权 , 对 节 目 内容就 得 负责; 而 另外一 些频道 租给 用 户 播放 人 家 自己制作的节 目 , 对这 些节 目它们 不 能 负责 。
在今 后 的信息高速公路环境下 , 信 息业 从 业 者 的分工将 被打破 。 电话 公 司可 能 提供 闭路 电视 节 目 , 有 限 电视 公 司可 能 提供 电话 服务 , 某 家报 系可 能 将 其业务扩 展 至 电话 与 电视 。 老 的规则显 然不适用 了 。
2. 网络 用 户与网络 提 供 者 的法律责任
一个更突 出 的新问题 是 , 信息网 络 的用 户 与网络提供者各负什 么 责任 。 由于 信息网络 用 户 经 常采用假 名或匿名 , 一旦 出 现 问 题 , 只 能 追究 到 网络 提供者头上 , 后 者觉得 这 很不 公 平 。
例如 , 在美 国 , 一 些 电子告示 板 服务提供 者让 用 户向其系统输入 他 们 想 输入 的信 息 , 不 监督其 内客 。 1993年 , TECHS WAREHOUSE 公司 的某 用户 将 《 花 花 公 子》 杂 志 上 的一些照片输 入 到 电子 告示板 系 统 中 。 杂 志 社 告TECHS WAREHOUSE 老 板George Frena 侵犯版权 。Frena 辩解 说 , 他 并不 知 道 那些 照 片 是从 《 花 花 公 子》 杂志 翻拍 的 。 法 庭裁决说 , 不 管 有 无 侵权意 图 , 反 正 发生 了侵 权 的后 果 , Frena就得 负责 。
又如 , 有一 家 名为Amateur Action 的 电子告示 板 公司 。 一次 , 加 州 的 某 用 户 向 系统输入 了一 些黄色照 片 。 这 种 照 片在 加 州 海 湾 区很 容 易 买 到 , 在加 州 人 看 来 算不 了什 么 。 可 是 , 田 纳 西 州 孟菲斯 的某 用 户 又将这 些 照 片 从 网络 中拷 贝 了下来 。 孟 菲 斯地处所谓 “ 圣经 带 ” , 宗教势 力很 强 , 这 些 图片在 当地 引起 轩 然大波 , 有人状告Amateur Action公 司 。这 一案件的新问题是 , 应采 用 哪个地 方 的 “ 风 化 ” 标准 , 向网 络输入 信 息者 所 在 地 区 呢? 还 是拷 贝 者所 处地 区呢? 此 案最终可 能 闹 到最高 法 院去 。
3. 网 络 环 境 下 捣乱事 件 的性质
近 年来 已 发生 多次年轻人玩计算机威胁 到 网 络 安 全 的捣 乱事 件 。Robert Morris 是 第一个 因这 种捣 乱行 为而被判刑 的 。1994 年 国会讨论 的 《 打 击犯罪综 合 法 案 》 含有一 条对 《计算机滥 用 法 》 的修 正 案 , 修 正 案指 出 , 若 计算机使 用者严 重 漠视 自己 的行 为可能 对计 算 机 网络 造成 的损 害 , 则可 以视作具 有 犯 罪 意 图 。 这一立 场 比 过 去严峻得 多 。 有 些 民权运 动 积极分 子 则认为 国会 的新立场太 过分 了 。 他 们 认 为 , 那 些 特别聪明 的年轻人 只 是想 显示 自己 的计算机技 能 , 并不 是 存心搞 破 坏 。 因为这些才华横 溢 的未 来 软件 之 星 一 时 逞 少年意 气 就将 他 们 投 入 监 狱 实 在是不 智之 举 。
三 、 促进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 的法令
建 设 信息基础 设施 需 要 巨大 的资金 投 入 , 仅 靠 政府承 担不 起 。 美 国社会 各界 的共 识 是 , 为 了 动员私 人 及 私营部 门 向 信息基础设施 投 资,一定要有一个尽量 公平的 竞争环境 。 参 议 员 Fritz Hollings 提 出的电 信 改 革 法 案就 是要在 电信业 取 消种 种对 竞争 的 限制 。 主 要 由 于大 电话 公 司 的 激 烈反对 , 此 法 案 在 1994年 未能 通 过 。 考虑到联邦 政府与国会在 促进竞争 问 题 上立场 一致 , 估计 此案1995 年 中获 得 通 过 的可 能 性 较 大 。
为 了反垄断 , 联邦 政府 1984年 强迫 原AT&T 贝尔 集 团解体 。 解体后 , 联邦 政府 规定AT&T、MCI和SPRINT等 巨 型 电信 公 司 专 门 从 事 长途 电话 业务 , 市话 业务则 分给所 谓 “ 子 贝尔 ” 公 司 及 其他 中小 公司 。 现 在 , 后者纷纷要求进入长话市场。 联邦 政府 目前 的立 场 有 利 于 中小公 司 。
《 1984年有 线 电视法 》 规定 , 电话 公 司不 得 从事有 线 电视 服 务 。 大西洋贝 尔 公 司 起 诉 说 , 此规定 剥夺 了他 们 传递 信 息的 基本权利 , 违 反 宪 法 精 神 。 1995年3 月 18日 ,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联邦 法官Harold Greene裁 定 , 大 西 洋 贝 尔 公 司 可 以 利 用 其 电话 网络传 递 电 视 节 目 。 这一 举 动 在 有 线 电视 公 司 的传 统领地 上打 开 了 一个缺 口 , 意义 重大 。
在 美 国 , 从事无 线 通 信服务 需要向联邦通信委 员会 申请运 营 许可 证 。 过去 , 采 用免费发 放 方式 。 从1994 年起 , 为 了体 现 竞 争 精 神 , 也 为 了增 加 国库 收 入 , 开始试行许 可 证 投 标 竞售 制 。1995 年3 月 13日 , 联邦通 信 委 员 会(FCC) 宜 布 , 经过历 时三个 月 的 投 标 , 99 张许可证共售得70 亿美元 。
FCC原打 算在1995 年 夏季再 出售 500个许 可证 。 为 体现克 林 顿 政府 提 携妇 女与少数族裔 、 扶助 小 企 业 的姿态 , FCC规定 , 如 果 小公司 参加投标 , 可给 以10% 的 竞标 优惠( 例如 , 若标价1000 万美元 赢得了标书 , 只 需付900 万美元) 。 如果 是妇女或少数族裔 拥 有的小公司 , 则可获 得25% 的 优惠 , 而且偿付 期可长达10 年 。 伊利 诺伊 一家小 电信公 司正 向联邦上诉 法 院 状 告FCC , 诉状之一是 , FCC基于公司 拥 有者 的 种 族 和性别给予竞标优惠 是违反宪 法 的平等精神 的 。 上诉法院决定 , 在 此案判 决之 前 , 不 得从事许可证投标竞售活动 。
由此例 可见 , 美 国 目前 主张竞争的 思潮占 主导地位 。
四 、 网络环境下 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 权保护是信息高速公路面临的重大挑 战 之一 。 1995年 , 国 会 有好 几项 新 法 案与保护 隐私权 有关 。
——1995年个人 隐私 保 护法( 代号HR184) 。 此法案欲成立 一个国 家隐私权委员会 , 负责监 督隐私法的实施情况 。
——1995年反托拉斯改革法 (代号HR411) 。 此法主要谈的是 电信改革 , 其 中 有一 条款要求 就通信新 技术对 隐私 权的影响进行调 查 。
——1995年暴力犯罪 控制和 司法 改善法( 代 号S3) 。 其条款包括: 大大限制司 法 部门的搜 查权; 允许为对付 非法移民进行窃听; 允许外 国 政府为破案 需要派人来美国 进行 窃听; 允许 向外国 司法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
——1995年通信正当行为法( 代号S314)。此法案欲修改原通信法。新的精神是:在通信网络中传送色情内容属犯罪行为 , 网络提供者 要 负法律责任; 以匿名方式发送骚扰他人 的 信 息 属犯罪行为 。 让 网络 提供者为所传送的 内容 负责的 做法 似乎 是不得人 心的 。 此 法 案 出台两 星 期左右 , 反对此法 案者 通过Internet 就 征 集到 了 5.6万人 的请愿 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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