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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中国法律间接地杀害了美国女公民钱小景?

已有 4713 次阅读 2016-9-17 10:30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法律的科学性, 离婚法, 弟杀姐, 隐情

本案的当事人,复旦大学78级计算机科学系毕业生冯xx(男)和钱小景(女),1987年在国内结婚后,先后到美国留学,陪读,工作,定居和入籍。2002年冯xx回国创业和生活。据钱小景说当时有一百万人民币对他的吸引。


但是,和其他海归们一样,他们往往低估了中国法律的一系列不科学所带来的大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使他们事业遭受挫折和失败,有时还会要了他们的宝贵生命。


在这个命案里,钱小景在9月2日(许)在上海被杀害。她的追悼会定于明天(2016年9月17日)在上海召开。为什么有个“许”?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我们就能断定杀了钱小景的一定是她自己的弟弟?没有正当的司法程序之前,我们也不能断定他弟弟是有“精神病”。为什么和她常聊的同班同学“重没有听说”她弟弟有“精神病”?如果她弟弟是凶手,就一定没有其它隐情?难道钱小景的被害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冯xx要和钱小景离婚的诉讼请求完全无关?和他们俩其它过去的一系列财产诉讼和还正要开庭的财产诉讼完全无关?但是,所有怀疑只是怀疑而已。美国刑事法规定,任何人在超越合理怀疑地被证明有罪前是无罪的


部分背景材料可见中国新闻综合台《案件聚焦:复旦伉俪婚变丈夫已有私生子。中国《新闻综合台》在以上节目内报道:“警方以涉嫌重婚罪,对xx 采取了强制措施。但鉴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对冯先生采取取保候审。”中国《新闻综合台》还信誓旦旦地说“冯先生的这一系列举动,都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这个义务是从哪来的?是不是太简单化了?忠诚的法律定义在哪里?在“党媒姓党”的党纪要求下,中国《新闻综合台》的这个节目没有对中国的法律的科学性提出任何疑问。xx没有和情人登记结婚,怎么会犯中国的所谓“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变相或事实的男女同居是结婚。但是百度的“重婚和襄婚有什么区别吗”条目写道:“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什么是“结合”?为什么冯先生在中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新闻综合台》说教道:“不论这段婚姻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谁,冯先生都不应该如此的不负责任。即便他觉得自己这段婚姻已经到了尽头,完全可以和自已妻子离婚。”这是《案件聚焦》第2015年-06-09期


但事实是,20141128日,冯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钱小景离婚,因钱小景不同意离婚,经(2014)闵民一()初字第2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冯xx要求与钱小景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鉴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还有挽回夫妻感情的愿望,本院也希望,原告能念在多年夫妻的情份上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夫妻感情破裂”才能离婚。一方要离婚还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这是否会使人的忍耐到了极限反而造成更大的悲剧?


在美国,离婚法是由所居住者的州的法律规定的。1969年加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无过失离婚的州。 无过失离婚是指原告不必提出或证明哪一方是做错了就可以判离婚。现在除了相对其它州比较落后的三个州,密西西比州,南达科他州,和田纳西州,其它美国47州的都不需要双方同意才能无过失离婚。如果冯先生在美国他们居住的纽约州提出离婚的诉讼,是不是一定离婚成功?是不是一定不会收到强制措施?钱小景是不是现在还活着呢?是不是中国落后的法律使冯先生无法终止烦恼?是不是中国落后的法律间接地杀害了美国女公民钱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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