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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程度上工作权算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吗?

已有 1634 次阅读 2023-2-18 18:17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常言道,工作(职业)普遍是公民的“衣食父母”,是公民谋生的基本活动和工具,因此,工作权不仅属于法定人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且系关人格尊严是否受到尊重,和身份(地位)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系关人的自尊是否能够存在于世的一项关键的公民基本权利。换句话说,人人自尊的社会必定是诚信的社会,构建诚信的社会需要使的人的自尊、公民自尊、职业自尊、科研自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有效保障,更重要是受到公正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

顾名思义,工作权是一项拥有核心地位的公民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第217A[]决议,1948)就工作权作出明确的和专门的表述,其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工作权作为独立的法律条文写进《世界人权宣言》1948),具有推动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价值由此可见一斑:一是工作权是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符合人道原则的基础上,倡导失业保障和男女平权的主张;二是合理的工作报酬、有尊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受到法律保护,即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使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的那些物质的、精神的和环境的条件受到同样的保障

联合国大会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基于各成员国及其每个公民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的共同信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深远的影响,对我国的影响也是一样的。201812,北京市举办了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70年座谈会,表明我国政府立场与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保持一道。

由此,我更加有理由相信:不仅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改善这些基本权利及合理生活条件,依法维护和改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础条件的各类行为和诉求,应该获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支持和回应。

众所周知,侵权行为是一种对他人及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例如,科研竞争中有的科研工作者受到不公正的权益侵占和不合理的排挤尤其是此类损害科研工作权的行为势必造成合理工作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将无法避免导致人格尊严遭到关键损害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基于工作权是对使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的那些物质的、精神的和环境的条件影响最为关键的基础要素,也是人格尊严的基础支撑,所以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工作权能够算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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