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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影响

已有 5642 次阅读 2011-1-10 17:14 |个人分类:环境保护|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由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包含的指标较少,基本为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不多,所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规定的有关标准选择的原则是:一般选用GB3095 中1 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 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见评价工作分级方法)
        但这里有个问题,修订后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在2010年8月1日实施。在前一个版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已经取消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34项污染物)。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选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只能用TJ36-79这个早已替代的版本中的标准值。这是否合理合法?如不合法,由此可能导致部分特征污染物的参考标准没有引用来源。随着各类工业的发展,不同行业的特征污染物越来越多,是到了解决有关行业特征污染物执行标准问题的时候了。

      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标准 101-56,GBJ 1-62,TJ36-79,GBZ 1-2002,GBZ 1-2010”。
      另:《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未明言替代TJ36-79,是否在为环境影响评价保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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