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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风险与地震灾害风险并非等同----
近读老年文摘报(7月24日,第15版)刊出的一篇题为“30个省级城市地震风险度出炉”的文摘(原载《信息时报》蒋嶲文),很是疑惑不解。在文章的附表中,所谓城市地震风险度排名(标题上却写为“我国部分城市地震危险度排名”),依次为:
(1)石家庄 0.35; (2) 合肥 0.25; (3)西宁0.24; (4)海口0.23 (5)长沙0.22;
(6)南昌0.22;(7)杭州0.21;(8)乌鲁木齐 0.19;(9)成都 0.18; (10) 郑州 0.18;
(11)南京018;(12)兰州0.17;(13)福州 0.16;(14)哈尔滨0.16;(15)太原 0.16;
(16)西安0.15;(17)银川0.14;(18)济南0.14;(19)贵阳0.13;(20)南宁 0.13;
(21)长春0.13;(22)沈阳0.13;(23)呼和浩特0.13;(24)昆明0.11;(25)广州0.11;
(26)武汉0.11;(27)天津0.11; (28)北京0.11;(29)重庆0.10;(30)上海0.10;
文章一开始就说道,北京师大的科学家对中国城市的地震灾害危险度进行了评价。在研究过程中,他们主要考虑了三个指标的影响:导致灾害的强度因素(城市近源地震等效震级);承灾体的脆弱性指数(人口、GDP、建筑抗震能力)和响应能力(疏散、救援等应急应变能力)。那么需要质疑的是:
首先,要质疑的是,地震风险与地震灾害风险是否具有同样的含义?笔者认为,“地震风险”并不能等同于“地震灾害风险”,前者是指“地震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而言的,通常可借助于历史地震记录统计其出现概率来代表,后者是指“地震发生后产生震灾”的风险,它往往包括地震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房屋倒塌等等,也包括当时当地抗震救灾能力及应对处置等等。当然这就应与承灾体(即某个城市)脆弱性指数及其响应能力相联系。显然,“地震风险”和“地震灾害风险”这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前者(即地震风险)主要应考虑第一个指标,即导致灾害的强度因素(如城市近源地震等效震级),而不应将三种指标综合。但是,从后文的叙述中我们大致可知,原文作者所说的“地震危险度(姑且认为是风险度)”,实际上是指的各个城市在发生当地可能性最大的地震时,它们各自的抗灾能力(其反面即是受灾风险)的强弱,而并不是可能的大地震发生的危险度(亦可以概率表示)。然而,文章却以“30个省级城市地震风险度”这样醒目的大标题昭示读者。对于大多数非专业人士的读者来说,或者对于毫无地震知识的人们,必然会产生许多错觉,以为北京(排名第28)不象石家庄(排名第1)会发生大的地震,尽管两地近在咫尺。而合肥(排名第2)与南京(排名第11)相距不远却有完全不同的地震风险。这可能吗?
(笔者书于20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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