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屋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chqxiao 博主,广西医科大学内科学教授、主任医师,医院高管者

博文

我看“医疗事故举证倒置” 精选

已有 5238 次阅读 2009-4-6 12:08 |个人分类:医生-医院-医改|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医院, 医生, 杂谈, 医疗事故, 举证倒置

 

著名的“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实施五年了。

之所以著名,一是因为其颠倒了正常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认为是“创新”;二是各界对其一直争论不休,有人称之“好得很”,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高招,有人指其“糟得很”,实为损害医、患双方利益的“恶政”。犹如“盲人摸象”,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不久前上面通知说目前正在就是否要修改这项新政进行讨论,希望大家提出意见。我愿用一个医生的眼光,从对医、患双方以及全社会的影响来权衡其得失。

中国传统观念上把患方看医生称为“求医”,医方看病人是实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处于主导地位,用生意人的话来说,医生是甲方,患者是乙方。“举证倒置”极大地动摇了甲方的优越地位,原本处于弱势的乙方随时都可以指其为“戴罪之身”,无须列举证据。医务人员意识到自己不再是救世主,而且正在逐渐走向弱势,医疗服务工作本质就是一份普通职业,不仅有权力,也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因此,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医务人员的传统服务理念,强有力地调整了医患关系,使之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与此同时,医院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加强了自身建设和管理,杜绝漏洞,提高服务水平,尽量使患方满意,从而促进了医院建设的现代化和管理的规范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作用是积极的,尽管很有限。

然而,“举证倒置”严重打击医疗卫生全行业医务人员的自尊心,使他们产生极大的心理失衡。每日辛劳为患者防病治病,理应受到尊敬。但事实是,只要患方稍有不爽,想发飚就发飚,随时可以指责医方有过错,立即使之成为“有罪之人”,不管是多高级别的医生、多有影响的医疗机构,都要站在被告席上,自己提供证据为自己“洗脱罪名”,这实在是不能接受的。知识分子最致命的打击就是不被人信任,没有谁愿意送人鸡汤疗伤养病反被看作是投毒者,更何况这救命的鸡汤还是自己用心血,甚至是用生命熬出来的。忍辱负重之下很少有人能尽心尽力地工作,如果有,那也已经快成圣人,或者到了佛家的“涅磐”境地了。有些患方一到医院就开始拍照、录像、抄病历,记录医务人员的言行,从中找到把柄,准备出院时打官司。在这种极端不受信任的情况下,医生们不可能制定出精品诊疗方案,最多只能机械地按常规办事。这些年来,高质量的医案越发罕见了!高明的医生其优秀之处就在于能精心观察病情,制定符合患者特有情况的诊疗方案,既能达到最佳疗效,又最大限度地省钱。仅仅按常规办事,小心翼翼、不越雷池半步,自然失于平庸,最后吃亏的是患方。有人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在这里患方是弱势群体,“举证倒置”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果真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吗?医务人员在为自己辩护时提出的观点和举出的证据同样包含着大量的专业信息,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方、辩护律师,甚至判案法官有几何时能驳倒他们?再者,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正因为“举证倒置”也不靠谱,发生纠纷后患方多半是要求“私了”,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最后不行就胡搅蛮缠,把事情闹大。政府主管部门有“恐闹症”,多半息事宁人,叫医院退让,蒙受不白之冤。

 “举证倒置”直接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成为“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这种影响波及到全社会。由于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医疗事故处理中输掉官司,医方普遍在医疗活动中预先准备支持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包括大型设备检查和特殊检验),使用那些被大家认为很现代化的新技术、新材料和贵重药品,以求患方认可其“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面对一个感冒头痛的患者,医生心里明白其头痛为感冒所致,并无大碍,过几天感冒好了头痛自然就消失。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头痛并非此情此景引起,而是脑部另有疾病(比如脑瘤)所至,赶巧感冒时出现了症状,尽管可能性极小。为了避免被患者指控为误诊、漏诊,打官司自己处于不利,医生从慎重起见,会让患者做头颅“CT”检查,以排除其他疾病,这在诊疗常规中也是无可非议的,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我想多数医生会有这种考虑。而那些在医疗过程中被证明既有效又廉价,但确实也存在一定不足,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诊疗方法和药物就不敢轻易使用了,医疗费用上升是不言而喻的。按照国家“全民医保”的构思,医疗费用的相当部分将在医保基金中开支,政府是医保基金的主要出资人,实际上这就是全体纳税人的钱。因此,医疗费用的上升不仅仅影响涉及纠纷的患者,也影响到所有的病人和全社会。

“举证倒置”还严重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诊疗技术的创新。医学研究最终都要在医疗实践中验证,才能得到最可靠的结果,其艰难性可想而知。至今医学还很不发达、不完善,有许多问题还不明不白,发展有如蜗牛爬行。即使是按照目前已经普遍公认的常规方法诊疗,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其效果也是因人而异,不能完全一致。所以每次诊疗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风险下进行,带有一定尝试性的,如同人在股市,风险和收益并存。对于那些疑难杂症和危重症,有时真是要冒着极大的风险进行诊疗,如此也只有部分的病人能被抢救回来,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假若不冒这种风险,就连这一线生机都会完全消失,而如果冒险治疗,一旦达不到患方的期望,打起官司来判你败诉没商量,法官至少也会认为他是在同情弱势群体。在“举证倒置”的重压下,医生们宁愿承认自己无能,也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最后受损害的还是患方的利益。由于不愿意承担风险进行探索,医学科学的发展必然受阻,其结果是对全人类的不利。

凡上种种值得认真权衡。我更愿意把“举证倒置”看作是某个特定时期的过渡性政策安排,是个权宜之计。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那场后来被认定为“基本不成功”的医改中,医院被政府甩包袱推向市场,其结果是公益性下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滑坡,患者自己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越来越高,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迅速增加,需要进行整顿。“治乱世,用重典”,经过五年的“举证倒置”,对促进医方提高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预期的效果已经达到,并且已经基本固定下来。随着国家“全民医保”战略的实施,百姓医疗费用负担开始减轻,医患关系趋于缓和,医疗纠纷逐渐减少。情况已经大大改观,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地改变。涉及医疗纠纷的人毕竟是很少数,大多数人还是信任医生、信任医院、信任医学科学的。“举证倒置”即使有利于涉及纠纷者,那也是极少数人的事,而由此导致的医务人员长期心理压抑、全社会医疗费用上涨、医学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受阻,这些弊端远大于少数人所得到的利好,我们大家都要为其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得不偿失的。是到了重新评估它的时候了。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有专家、学者和人大常委提出在医疗事故举证中要恢复《民事通则》明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正常制度,对此本人喜闻乐见,这样做才符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且看决策者如何定夺了!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11835-224643.html

上一篇:大学女生欲征小偷为男友
下一篇:玩BLOG
收藏 IP: .*| 热度|

0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3 22:11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