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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CAE软件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

已有 3454 次阅读 2014-2-12 20:2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计算机, 研讨会, 委员会, 知识产权, 软件开发

中国力学学会计算力学专业委员会、《计算机辅助工程》杂志社定于2013年7月举办计算机辅助工程应用与理论研讨会2013(CAETS 2013)。约稿,写了些,约7000字,依然觉得不够完整。虽不够专业,但情真意切;虽不够专业,但其心可鉴。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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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为激励人们发明创新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寻求专利保护无疑是知识经济时代一种最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形式。长期以来,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都主要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方式来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而2006年以后所颁布的,目前所执行的2010年第四次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由此而来,使软件保护更加充分而且有效。

通常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指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就是以“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所制定的条例[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为方式,属于著作权法的一种。

著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方式,而体现计算机软件价值的是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技巧,其知识成果是软件的关键所在。在这个阶段,软件的知识产权通常指的就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因此,开发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采用软件加密和硬件加密的方式,目的是不被盗版。

目前执行的是2010年的第四次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其规定与2006年的《审查指南》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然而,与2006年前的版本相比,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形式,对于以前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要求,有所改变。相比较2006年前的软件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申请专利保护,其保护形式和力度更加充分和有利。

专利保护针对的是计算机软件的内容和思想,表现形式是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功能。显然,功能和方案具有较大的范围,功能确定了,通过其它途径的实现都可能落在这个范围内为被认为是侵;受技术方案实施的限制,他人难以回避和逾越。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软件开发商和知识成果拥有者,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工具和战略。

数值仿真技术是建立在数学模型、算法、公式和设计等基础上的一系列对现实世界的模拟过程。模拟的复杂性有赖于对抽象世界的创造性认识,并得到验证;其实现的过程有赖于硬件所能提供的计算能力和实验条件。基于计算力学理论的CAE软件,其核心思想是数值仿真研究与求解技术。

正是这种创造性的研究工作,使得CAE软件系统的技术特性随时保持着与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同等的发展水平和战略要求。在现行考核制度下,成功的标准取决于已经发表了多少论文,有许多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研究成果,对考核制度进行“变通”,以内部认可的方式予以承认其数量和水平,目的很明确,保护;在许多工程项目攻关时,为提高科技含量和完善技术问题,有许多部门,学习和寻找已经发表的科研成果予以参考和借鉴,不失为一条捷径。知识产权制度既为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同时也是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和规范的法律机制。创造者和应用者之间,是一种对创造性知识成果的资源与利益进行配置的市场行为,知识产权在合作和竞争之间,是体现社会经济、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是提供互助互补、共赢共荣的规范机制。

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尝试用并不熟练的知识产权知识,探讨与自主软件产业发展的关系,是想抛砖引玉,引起重视,务必尊重知识创新和守护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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