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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我记忆深刻得到了平反的有两类人:57年错划的“右派”和文革中的“牛鬼蛇神”,在80年代初就完成了。这是冤案发生的十几年到二十几年之后,多数受害人还健在,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正式道歉和一些经济赔偿。
那么在民主法制的西方,各类错误决定的纠正是不是更容易些呢?非也。可以说西方的行政官员犯错基本上是不承担责任的,错误也是得不到纠正,受害人也得不到赔偿的,除非行政官员的决策过程明显违反了当时的法规。
以下信息摘自百度百科:“迪特里希·潘霍华 Dietrich Bonhoeffer,德国人,1906年2月4日-1945年4月9日,德国信义宗牧师,认信教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一名神学家,出生在德国布雷斯劳(今波兰弗罗茨瓦夫)。曾经参加在德国反对纳粹主义的抵抗运动并计划刺杀希特勒,在1943年3月被拘捕。最后在二次大战结束前被绞死,而希特勒于不久后自杀身亡。”(http://baike.baidu.com/view/1051835.htm?fr=aladdin#4)。众所周知,二战结束后,德国对纳粹主义进行的清算是很彻底的,对犹太受害者的赔偿也不遗余力,这比日本的死不悔改有天壤之别。但即便如此,直到二战结束51年之后的1996年,柏林法庭才正式给潘霍华的叛国罪平反,到了2009年,德国政府才正式为二战期间与纳粹斗争的所有德国人平反了叛国罪(http://www.nbcnews.com/id/31683982/ns/world_news-europe/t/germany-overturn-nazi-treason-convictions/#.VCIhTBYs1zI)。也就是说,直到1996年,在德国的官方记录里,伟大的潘霍华牧师,还有很多与纳粹英勇战斗的善良德国人,始终是“叛国罪犯”。
之所以如此,或许是当初判处潘霍华“叛国罪”大致符合当时的法律和程序(我没做过历史研究,所以可能是错的),另外,也没有任何德国政府对潘霍华的亲属进行赔偿,或者为纳粹暴行道歉的报道。同样,美国政府也不会对祖上做过黑奴的非洲裔美国人道歉,或是赔偿他们祖上没有获得的劳动收入,以及被白人奴隶主虐杀的生命财产损失。美国黑人得到的“Affirmative Action”比起他们祖先无偿劳动的损失那个大呢?
再说另外一个很多统计学家都知道的例子。某个知名统计学教授,毕业于本国和美国的顶级学府,其博士导师是美国院士,本人科研出类拔萃,但是被美国的某著名大学拒绝终身制(tenure denied)。这个case最后导致该大学撤了系主任,但是撤了使坏的系主任,并不自动意味着为遭受不公的这位教授“平反”,还是得走人,去别的学校工作了。这件事对年轻时的我震撼极大,后来也看到太多类似的例子:某大学某系的系主任,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对某助理教授的终身制申请使坏,而一旦错误的决定作出,就不可能改变,因为任何大学都是官官相护,死命维护哪怕尽人皆知的不合理决定。
同样,一个期刊的副编审(Associate Editor)如果建议拒绝某篇论文,哪怕作者指出副编审报告中明显违背事实的错误,基本上主编审(Chief Editor)也是不会推翻副编审的决定的。就算很明显副编审是故意打击自己不喜欢的作者,只要他/她做的符合审稿程序,就没法追究,而审稿程序总是相当“宽”的。
以行政权力的名义,作出对自己的同党有利,对自己的竞争对手不利的官方决策,哪怕路人皆知是肮脏的政治,也会因上级机构维护自身形象和权威的需要,而得到保护。也正因为看透了西方这个保护行政权力的秘密,有很多华人学者削尖了脑袋也要爬上那些有这种“不被追究责任的权力”的位置,这样,就可以把自己做的坏事变成受保护的官方行为,放心大胆地党同伐异,不受惩罚了。这类行为,在国内是人人喊打的“学术腐败”,在西方,则是大家心里都明白,平时朋友之间也都议论,摇头,叹息的“政治(politics)”,或曰“不管对不对,事情就是这样的("Right or not, it's how things work." or "Like it or not, that's just the way it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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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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