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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前所发《严重的诚信危机!——如何看待受资助而不感恩的现象?》一文中,主张把受资助而不感恩的现象理解为现实地存在于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或诚信危机的一种表现形式,并据此认为,人们并无从道义上去指责上述现象中的任何一方的正当理由,所以也并无正当理由取消那5名受资助而不感恩的贫困大学生的资格。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如果资助者并非是出于诚心而资助别人,则这种资助就不属于人道资助。非人道资助是有目的的,可能是经济目的,可能是政治目的,也可能是其它什么目的,且不去追究其目的到底是什么,但只要是有目的的,就是为了自己,为了通过资助这种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以实现自己的某种世俗性的需要。如果确实是这样的一种非人道资助,就不存在受资助者感恩与不感恩的问题,而只存在资助者有没有达到他自己的目的的问题。
其次,如果资助者确乎是出于诚心而资助别人,则这种资助就属于人道资助。人道资助是无目的的,即超越资助者自己的世俗性需要的行为,是完全为了满足别人的需要的行为,因而在主观上是不求别人对他进行任何形式的报答的行为,这意味着,人道资助绝不在乎也不应该在乎受资助者对他的资助是否感恩,如果在乎后者感恩与否,则前者的行为就不属于人道行为,而是属于非人道行为了。因此,如果旁人对受资助而不感恩者进行某种形式的指责或谴责,这就有违于资助者的人道精神了,换言之,这种指责或谴责其实是属于非人道行为,在人道意义上是不应有的,因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不过是以之作为一种旁证,来证明施行人道资助的人其实并非出于诚心而资助别人,显然,这对施行人道资助的人来说是不公道的,是一种看似有理而实非公道的行为。
再次,如果资助者确乎是出于诚心而资助别人,而受资助者却并不信其出乎诚心,因而对前者并不表示感恩,这就是表明,受资助者在主观感受上,他只不过是接受了一种非人道资助,这意味着,他接受别人的这种资助,就是表示,他愿意为对方履行一定的世俗义务或承担一定的世俗责任。因此,如果是从世俗而非人道的角度来对受资助者的行为进行评价,则不当以其是否表示感恩作为评判其行为是非的标准,而应该以其对资助者是否履行了某种世俗义务作为评判其行为是非的标准,故当受资助者还在就学期间,尚未有履行这种世俗义务的充分条件的时候,作为旁人是不应该匆忙下结论说,受资助者必定不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所以应该受到指责或谴责。这种匆忙的结论与评价,是对这个尚且缺乏充分的客观条件来履行其义务的受资助者的潜能与品质的一种极大怀疑,因而也是对其人格的一种污辱,这在世俗道德上是不允许的。
那末,如何合理而公正地对待受资助而不感恩者的行为呢?
在受其资助却不感其恩的情况下,作为既行人道资助的一方,他不应该是出于对方之不感其恩而停止其人道资助的行为,而应该是鉴于对方之不感其恩,从而表明对方在主观意愿上拒绝人道资助而中止这种资助,并且因为对方在拒绝人道资助的情况下接受了这种非人道的世俗资助,所以有正当理由公开要求受资助方为资助方履行某种世俗义务,并要求受资助方公开承诺愿意履行这种义务,否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收回其既行的资助。
我所提出的上述处理办法,所遵循的原则是,属于人道范畴的事,则按人道原则办理;属于世俗范畴的事,则按世俗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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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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