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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友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制教育。"九年"是指从小学到初中;"义务"是指国家主体在这"九年"里对其相关公民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这"九年"里相关公民对国家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其责任都是属于法律责任,所以是双方都必须承担的,而不仅仅是应当承担。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大学教育尚不属于义务制教育范畴,故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都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证相关公民上大学,就是说,国家既无须资助其公民上大学,其公民也非必须上大学。在这种法律条件下,资助大学生的行为,当然是属于非法律的道义行为,因而也是属于非公民的人道行为,是为人者所应当但不是必须承担的一种人道责任。
既然其资助是属于人道行为,则对我国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就无异对非洲贫民的资助,其二者在性质上完全相同,都属于人道范畴。
那末,感恩与不感恩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恩是施惠于人,感恩是受惠者对施惠者的一种感情。这种感情和其它感情一样,是有条件地产生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诚”。
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属于人道范畴的施惠(如资助别人)是思诚者的行为,其施惠于人完全是出于一种诚心,这种诚心如同天降雨露于万物,是非目的性的,完全自然而然的,即所谓“赤子之心”也。出于“赤子之必”的施惠,是“天教我如此”(朱熹语)的行为,故属于“天理”范畴。朱熹所谓“天理”,即孟子所谓“天道”,其本质相同,都是“诚”。孟子曰:“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这里的“动”与“不动”皆是就受惠者而言,孟子这话的意思就是说,受惠者对施惠者是否感恩,完全取决于施惠者是否“诚”。如果施惠者是完全出于“赤子之心”而施惠于人,就必然会让受惠者产生感恩之情,至诚的施惠而不能让受惠者感恩,这种事情是“未之有”的,即不可能发生的。反之,如果施惠于人不是出于诚心,却要让受惠者产生感恩之情,这同样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如果按孟子的观点来看待受资助而不感恩的现象,则对于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就只能是,资助者的资助行为并非是出于诚心,或者至少其心非未达乎至诚。
诚然,孟子的观点未必正确,故上述解释也未必合理。
但是,上述现象却至少表明,受资助者是不相信资助者的资助是完全出于诚心的人道资助的。这意味着,假定资助者是完全出于诚心而资助别人的话,则上述现象不过是表明了受资助者对资助者缺乏信任,换言之,它乃是当今中国社会现实地存在于人际间的信任危机或诚信危机的一种表现形式。
我认为,把上述现象理解为现实地存在于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或诚信危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该是合理的。基于这种理解,我以为,人们并无从道义上去指责上述现象中的任何一方的正当理由,所以也并无正当理由取消那5名受资助而不感恩的贫困大学生的资格;如果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感到“心寒”,这是正常的,但令人感到“心寒”的,不应是这几个具体的人及其事,而是促使这类人事足以发生的社会环境!所以,人们有也仅有正当的理由来认真反思当今中国社会何以会出现这种严重的诚信危机的原因,以找寻到一种合理的社会改革方案来把我国社会建设成为一个人人讲诚信的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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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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