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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最普遍的价值之一般,理当涵盖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故要把握哲学上的价值范畴,关键是要弄清楚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的统一性之所在。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之内涵的具体界说虽然是仁智各见,但却几乎没有人否认价值是属于关系范畴——我们姑且把这看作是迄今为止人们在价值问题上所业已形成的共识。以这种共识来考察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可以合乎逻辑地把物的价值理解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的价值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其实不过是实践中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它们都是统一于实践的物质关系。这就昭示我们: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是统一于实践的,实践乃是价值的本质所在。在哲学上,价值就是标志实践的范畴。
把价值理解为实践,这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从存在论意义上说,价值即实践的观点,就是肯定价值是以实践为本体的,一切个别的或特殊的价值——无论其是属于物的价值还是属于人的价值——都是实践的具体形态,换言之,多样性的价值世界的统—性,是在于它的实践性。
从认识论意义上说,价值即实践的观点,就是把价值看作认识的对象,所谓认识,就是意识反映价值的过程。真理则是价值在意识中的正确映像,是价值的主观形式;反之,价值则是真理的客观形式,亦即真理的客观标准。
从实践论意义上说,价值即实践的观点,就是把实践理解为人与人及人与自然构成价值关系的过程,因而也就是人与自然获得其价值的过程。人和自然的价值皆来自于实践,唯有在实践中,人和自然才能成为价值的主体,故实践的意义即在于确立价值世界。
从价值论意义上说,价值即实践的观点,就是把价值的本性归结为实践性。价值的实践性具体现为主体目的性、客观实在性、社会历史性。
(一) 价值的主体目的性
价值与主体目的有着内在的联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价值这个概念乃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意味着,人的需要是价值赖以产生的一个基本前提。人的需要作为一种客观性在其尚未被人意识到的时候,是一种自在的、与动物本能无本质差异的人的本能。人的活动并不直接地受其本能的支配或影响,直接地影响并支配其活动的乃是其自觉到的并努力通过自己的活动来使之实现的需要,这种反映于人的意识并体现于人的活动的主观形式的需要,即目的,才是与价值构成现实的内在联系的真正的人的需要。
基于人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目的是价值发生的根源之一(而非价值发生的唯一根源);而且在价值生成和发展过程中,目的始终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价值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价值活动必须服从于这个规律。依据价值是否合于主体目的,价值可被划分为正价值与负价值:正价值即合于目的的价值,负价值为悖于目的的价值。主体的活动,诚在于追求与其目的相一致的价值,但负价值却是其为获取正价值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近年来学术界在讨论发展问题时所经常提到的所谓代价,实际上就是负价值。
正价值以其合于主体目的,故即是善;负价值悖于目的,是为恶。哲学上所讲的善与恶,实是指正价值与负价值而言,二者同属于价值范畴。故有价值之物,未必皆善,恶亦在其中焉;反之,为恶之物,未尝无价值,只是其价值为负价值罢了。负价值不等于无价值。把恶的东西视同无价值之物而绝对否弃之,此乃形而上学,而非辩证法。人类既欲求善,就注定了其脱离不了恶的纠缠。对于恶,我们应做且能做的,唯有加以限制而已。所谓限制恶,就是一方面将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勿使任意膨胀蔓延;另一方面对恶加以改造,使之变为求善的工具——恶的价值,正在于是。
(二) 价值的客观实在性
价值的发生固然与精神性的目的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区分正负价值的标准亦在于目的,但是,价值却并非就是或等于目的,目的亦非就是或等于价值。价值与目的有着明显的质的区别:目的具有精神性,为非物质的东西;价值则具有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东西。
价值的客观实在性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价值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
从发生学的角度讲,意识当然是价值发生的前提,没有意识就决不会有价值。但是,价值却不是意识本身,而是意识的对象,是外在于意识的客体。当价值反映于意识时,意识是价值的主观映像,而非价值本身。当意识服务于主体目的时,意识是有价值的,但这仅意味着意识可以转化为价值或对象化为价值,而并不意味着意识就是价值。
其二,价值为人的意识所反映。
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意识不过是主体对价值的反映。意识反映价值的过程,就是主体认识正价值与负价值的过程。此过程中主体际的交往及由此交往而达成的主体间目的的一致,是其达到对于正价值和负价值的认识之关键。这种认识,本质上是基于主体际目的一致而达成的关于价值的社会共识。这种社会共识,就是价值论域中的真理。在价值论视野中,真理不过是价值的主观形式而已。这里的“主观”,不是指个别人的认识,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认识。共识意义上的主观,就不是个别的、片面的认识,而是普遍的、相对全面的认识。在价值论看来,真理的意义并不在于主观与客观的一致,而是在于主体间认识的一致。只有主体际的共识,才具有普遍性、全面性,从而也才具有公正性、客观性。所谓真理,就是对价值的客观公正的认识。正是这种认识,构成一定历史阶段人们由以评判是非、善恶的标准。这种历史性的价值评判标准,也就是一定历史时代的价值观。
(三)价值的社会历史性
价值的社会历史性则主要表现在:
第一,价值的主体是社会。
价值之以社会为主体,这首先是由于作为价值发生之前提的人的意识(包括目的)是社会交往的产物,并且必须在社会交往中才能存在和发展,故社会始终是价值存在的内在根据。
其次,如上所述,价值标准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它不是以任何特殊的个人的目的为基础,而是以建立在相互合作基础上的许多个人的共同目的为基础的。这种共同目的主体,当然是社会,而非特殊的个人。个人仅当其目的与社会目的相一致时,才是价值的主体,但此时的个人,则不是作为特殊的个人(即具有特殊目的的人),而是作为社会人(即非具有特殊目的的人)存在的。这意味着:仅当个人服从于社会时,才有所谓个人的价值。孤立的或不能融合于社会的个人,是不能作为价值主体存在的。超社会的所谓个人自我价值,不过是子虚乌有,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再次,肯定价值以社会为主体,这并不意味着一般地否认自然亦可以作为价值的主体,一如我们并不一般地否认个人也可以作为价值主体。在下述情况下自然是价值的主体:当自然与社会构成现实的联系,成为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根据时。这时,自然是作为社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存在的。此时的自然,不是超社会的或外在于社会的原始自然(或曰非人化自然),而是内在于社会的人化自然。人化自然与原始自然有着质的区别:原始自然是自在的、无目的的,而人化自然却是自为的、有目的的。为什么说人化自然是有目的的呢?
自然原本是无所谓目的的,正如人本无目的一样。人的目的是因其自觉其需要而产生的,是人对自身需要的一种反映。自然则原本并无所谓“需要”,只是当其成为社会的有机构成时,被人化了,社会化了,才产生了需要,这种需要本质上不是自然的需要,而乃是社会需要的反映。社会需要反映于人,形成社会目的;反映于自然,则形成自然目的。自然目的不是自然固有的,而是社会赋予的,是社会目的的外化,因而归根结蒂不过是社会目的。
但是,社会目的一经外化于自然,成为自然目的,它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这是因为,自然有其固有的不同于人性的特点,它对社会需要的反映不同于人对社会需要的反映,人是以其意识来反映的,自然则是以其固有的法则来反映的。所谓自然目的,就是反映社会需要的自然法则,它一方面体现着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又体现着自然本身的法则。这种两重性使其不可能绝对地服从于社会需要,同时它更服从于自身固有的法则。当人致力于让自然服从于社会需要时,他应当尊重自然,使自然能按其自身的法则运行。当自然的运行不合社会需要,即自然法则与社会需要发生冲突时,人则应不顾或舍弃社会需要,任自然按其固有法则运行。人之应当这样做,是因为不仅自然是社会的,同时社会也是自然的,而且首先是社会属自然,然后自然才属于社会。故尊重自然,实是尊重社会,这是人自尊的一种表现。
第二,价值是一种历史运动。
价值不是一种抽象的永恒不变的绝对之物,而是一种现实的辩证的历史运动。
价值的辩证性主要表现在正负价值的互相转化上。正负价值固有其确定的界限,它们是以主体目的作为其分界的标准的,只要其目的所从属的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变,其标准就确定不易,从而其界限亦就明确无疑。但是,正如人所周知的,由于社会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的日新发展,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并由此迟早发生质的新故相除,而导致价值标准的革故鼎新。价值标准的变革,引起正负价值原有界限的模糊以致消失,从而为其彼此互相过渡辅平道路。时逢此际,生活于价值世界中的人们就势必产生是非难分、善恶难辨的困惑之感,这种困惑之感,恰是由于价值的辩证性造成的,是对价值内在矛盾的一种反映。消除这种困惑感,有一个较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到新的价值标准得以确立、旧的价值标准不再生效之时,才会终结。
价值作为一种历史运动,在时间形式上显示出其阶段性、时代性的特点,在空间形式上则显示出其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就其时间和空间特性而言,无论是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时代,还是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其价值标准都各不相同,其价值形态亦因此纷呈相异。故价值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价值,超历史的所谓永恒绝对的价值是不存在的。我们珍视历史遗产(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遗产),但这不是缘于历史遗产具有什么“永恒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而是因为历史遗产如同自然资源一样,亦是我们由以发展自身的一种条件。当历史遗产在我们的视野之外,未进入我们的实践范围(即现实的价值世界)时,它是无所谓价值的。唯其进入到我们的实践领域,与我们构成实际的价值关系,它才有价值可言,但此时其价值则断不是它原有的那种价值,而是与我们自己的目的紧密相关的现实价值之—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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