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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黄安年文 2007年6月22日
(本文为笔者1997年所写《世界大通史》第18卷第6章五节文稿;学术交流网/世界历史研究/2002年12月18日网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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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社会保障相对发展的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
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是世界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较早的地区, 在墨西哥、巴西、哥斯达黎加、乌拉圭、智利等国 ,几乎人人都能享有社会福利保障待遇。70年代中期,在73个有据可查的发展中国家中,实行退休伤残和遗族保险、丧葬保险、病假保险、产假保险、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儿童津贴这八项整个社会保障的巴西和乌拉圭两个国家。阿根庭、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四个拉美国家实施了其中的7项。关于老年、残疾和遗族的受保覆盖面,在巴西、秘鲁、阿根庭、智利、墨西哥等拉美国家,也把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在内。失业保险在拉美国家中,巴西、智利、阿根庭和厄瓜多尔实行较久。实行儿童津贴的拉美国家有墨西哥、阿根庭、智利、巴西等国。
1973年墨西哥实施现行的工伤保险立法和残疾立法,同年实施现行的老年和医疗保险立法,以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方式进行医疗保险。1981年在每100人中就有57人享有医疗保险。为了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 政府的发计划规定,凡农民参加了10天义务劳动等就获得全家享受免费医疗的待遇。
在巴西,1960年举行了社会福利组织法全国代表大会,成立全国福利总会,70年代起,巴西调整合并社会福利机构,形成了巴西的社会福利救济体系。80年代末,巴西约有1亿人覆盖在社会保障网内。1986年巴西的医疗保险费用占各种年金、补贴总支出的近24.29%。
关于工伤补贴墨西哥、智利、巴西实行社会保险型的工伤保险,阿根庭实行责任制与社会保险并举型的工伤保险,秘鲁实行雇主责任制的保险制度智利在1980年颁布全国统一的新的退休金养老制度法, 规定各个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分,必须每月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10%, 以劳动者个人名义存入某个退休养老金管理机构, 在职工退休后每月可领取退休养老金, 其前不得领取。智利法定男65岁,女60岁为退休年龄。到1994年6月底, 智利全国积累的退休养老基金总额工192.16亿美元,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
在医疗保健方面,900万人参加了国家保健基金, 另有350万人参加在1981年建立的私人保健协会制度。 在住房制度方面, 政府鼓励居民为购方进行储蓄,1990-1993年间, 参加购房储蓄的户数从44万增加到70多万户。在哥伦比亚实行了免费职业培训的社会福利项目,这在发展中国家中是很少见的。有关残疾保险立法,巴西1960年制定了残疾立法,1971年和1975年又分别制定了农村工人和雇主保险法,在阿根庭的现行残疾立法是1967年和1968年制定的。
近年来,拉美国家在完善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迈开了步伐。在厄瓜多尔实行一种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投入的资金私有化, 改革注意到:年迈的劳动者不因社会保险制度的改变而受到损失, 国家应对此给予适当补贴; 现在的退休人员也不致因目前社会保险机构不可避免的衰落而蒙受损失;劳动者目前的实际价值不因社会保险改革的影响而下降。厄瓜多尔的退休养老金保障是依靠所交纳资金的多少以及社会保险部分所积累资金投资后的利润多少来维持的; 凡年满最低年龄限制的人, 就可以开始享受这一福利待遇, 年龄越大, 就越有理由享受这一权力; 纳税35年工龄的人可以申请无工龄限制的正常退休权利; 因年老退休权,是按给予那些停止一切工作而由包括获得年老正常退休权利的最低年龄和贡献时间来计算。
墨西哥<<至上报>>1995年5月20日发表文章<<墨西哥到了开放医疗保险的时侯了>>说:“在全拉美和智利, 私人医疗保险体制的参与, 使政府节省了大量向大型公共保险机构提供的补贴, 从而可把这些资金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智利的医疗保险结构是在公共和私人的混合体制上建立起来的, 受确定的政策、战略、计划和纲领并监督其实行的卫生部所制定的准则约束。”值得注意的一种现象是某些发展中国家以西方“福利国家”为样板进行攀比的情况。如没有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却实施了每周5日工作日制度等。
亚非地区社会保障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发展
在亚非地区发展中国家现代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并且具有不平衡和不完善发展的特点。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习俗的情况相异,特别是现代化发展水平的差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国家财力不足的限制,显示社会保障制度的极不平衡。在社会保障的形式上既有较传统和近代的社会保障方式,又有现代特征的社会保障形式。在社会保障的水平上,发达国家通常都有的老年、医疗、残疾和遗族、失业、家庭津贴保障制度,只在少数国家建立起来。在地区上亚洲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非洲的前法属殖民地国家相对较为发展。
不完善特点表现为社会保险水平低、社会保障项目不完善、受益的覆盖面不广泛、管理社会保障的机构不健全。一些国家至今未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社会稳定化进程联系起来,甚至实行在殖民地时期带惩罚性的保障政策。根据《五十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一书的统计,在33个发展中国家中举办发达国家通常都有的老年、医疗、残疾和遗族、失业、家庭津贴保障制度的国家,只有7个,举办其中4项的国家有10个,举办其中3项的国家有13个。[1]180年代初,经济状况较好的12个发展中国家的月平均养老金额只占发达国家平均值的18.2%。[2]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发展水平的上中等收入国家中,南非,马来西亚1980年属于社会保障项目中的教育占政府总支出的18.3%,医疗卫生占5.1%,住房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占7.0%,三项共占30.4%;1993年三项指标分别为20.3%,5.7%,11.4%,三项共占37.4%。韩国1980年三项指标分别为17.1%,1.2%,7.5%, 三项总和25.8%,1993年三项分别为16.8%,1.0%,11.2%, 三项共占29%。即使属于经济发展水平已经类列入高收入国家的新加坡三项指标在1980年分别为14.6%,7.0%,7.6%,三项总和为29.2%,1993年三项指标分别为22.3%.6.0%,9.1%,三项总和占37.4%。[3]
1996年世界银行提供1994年的社会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的比重, 马来西亚占39.5%,韩国占32%,新加坡占35.9%,在有统计数字的低收入国家中,只有一个国家的比重高出40%, 而在发达的高收入国家中,社会服务的总支出占政府总开支的比重在48.6%(西班牙)至70.1%(奥地利)之间。[4]
一般说来,实施的范围限于在大中城市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受保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和就业职工,非从业人员、农民和独立手工业者等个体劳动者被排除在外。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偏低而难以确保最低生活水平。
多数亚非发展中国家是在独立后才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的,在印尼等亚洲国家建自50年代,而非洲国家基本上建自60年代。到70年代中期以后,在有据可查的62个包括拉美地区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中,已有42个国家开始实施由国家资助,推动企业扩大社会保险事业。[5]
新加坡实行独特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雇主和雇员每月交纳一定比例作为公积金, 参加这一公积金制度的成员日后可以获得住房、退休养老金及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险。55岁以下的雇员必须交纳占其工资总额40%的公积金, 但由雇主和雇员个负担一半。每月交纳的最高工资限额以6000新元封顶。自1992年7月起,公积金制度也吸收所有年收入超过2400新元的个体户, 他们将其收入的4%交纳医疗保健费, 即可享有其他成员的待遇。随着年龄的增长可以逐步减少公积金的数额。
在韩国,有一套完整的医疗保健系统, 全国人口基本上都享有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分三种保险体系:对国家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 对军人家属;对个体经营者。1963年韩国制定了医疗保险法, 1976年进行了修订, 规定从1976年7月1日起, 500人以上的企业在法律上需向职工提供医疗保险, 目前凡雇佣5人或5人以上的企业, 均对其职工进行医疗保险。1988年又制定了农村个体经营者医疗保险法,这样几乎全部农村人口都实行了医疗保险。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个交纳一半; 公务员的保险由本人和政府各承担一半; 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的医疗保险, 由校方、个人和政府各出30%、50%和30%;职业军人家属的医疗保险由个人和政府各负担一半, 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则个人和政府各承担一半。
在亚非发展中国家,老年残疾和遗族保险受益人员覆盖面较宽的国家是以色列、科威特、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几内亚、扎伊尔等国。印度的养老金实行储蓄保险基金、保险关联家庭年金制度和退职基金制度三者并举的做法。关于医疗保险,到1981年时,发展中国家的80%,尚未建立起医疗和生育保险。中东国家实行较为宽裕的医疗保健政策。
关于工伤保险,各国类型不一,如韩国、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型的工伤保险,印尼则实行则任制与社会保险并举型的工伤保险,尼日利亚实行私营自愿保险型的工伤保险,赞比亚则实行私营强制性保险,而利比亚、埃塞俄比亚、摩洛哥、阿富汗等国实施雇主责任制的工伤保险制度。
关于失业保险除埃及、突尼斯、南非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亚非发展中国家没有失业保险制度,印度、尼日利亚等个别国家给予失业工人一次失业救济性补贴。实行儿童津贴的亚非国家中以非洲国家居多,如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几内亚、象牙海岸、多哥、摩洛哥等国。实行休假制度的主要是公务员带薪休假制度。
关于残疾保障,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尚未正式实施,军人、政府雇员以及学校教师有着各自的专门规定。1989年8月,韩国总统委员会制定了“残疾人综合福利政策”,经过修正后,1990年1月13日正式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法,规定在就业人员的比例中,残疾人应在国营企业占2%。在马来西亚1969年制定了伤残保险条例,菲律宾的残疾保险制度是1954年制定的。在伊朗现行的残疾保险制度是在1975年制定的。
注释:
[1] 《五十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人事出版社,1985年,第78页,表2-1。
[2] 同上,第80-90页,表2-2至2-8。
[3] 世界银行编:<<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一体化世界中额定劳动者>>,表10.中央支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第180-181页。
[4] 同上编:<<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从计划到市场>>,表14.中央政府预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216-217页。
[5] 赵立人编著:<<各国社会保险与福利>>,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99页。
[2002年12月18日说明:本文为《世界大通史》第18卷(当代世界经济卷)的第6章的一节,写于1997年,笔者为该卷主编、该章作者。根据协议该书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该书迄今尚未公开出版。本文未能反映1997年以来的新情况,应读者要求现在发表的是当时的文稿,内容未做改动,请网友登陆时注意。发布时分若干篇,分别刊出。网上发布时分上、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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