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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改革年”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行动成功条件(下)

已有 4254 次阅读 2010-3-29 15:32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董事会, 产权, 教育改革年, 治理结构

教育部将2010年确定为“教育改革年”,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聚精会神地谋划改革,扎扎实实地实施改革,在高等教育领域,将“研究制定高校分类指导意见和分类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据新华社)。在上篇中,我重点论述了高校分类的成功条件,本篇我将重在论述董事会的建立问题。

“董事制度是盎格鲁一撤克逊(原英国殖民地国家的统称)高等教育中的一种共同的法定权力类型。在日本等其他一些体制中也很普遍。传统上,董事权力指的是,一个由校外人士组成的团体,对学校进行一般的管理和监督。他们基本上不支取工资,兼职,另有要职在身。这些校外人士可能代表一种势力、代表一个公众机构和一般公众利益,也可能代表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代表私立机构中资助的团体的利益。董事会也可能代表公私两方面的利益。这些董事会,是一所高等院校的长期监护人,掌握着该院校所从事的事业的命运,而且作为一个团体,它们通常都是法定的所有者,或者法定的管理人”。(引自 [加拿大] 约翰•范德格拉夫等编,《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191-192.)当今世界上大学董事会制度运行最好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大学现行的董事会制度源于1701年耶鲁大学确立的董事会制度,耶鲁的董事会制度是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的鼻祖。在美国大学中,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并不过问学校具体的日常事务。为了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美国的大学都会根据各州颁布的特许状设置董事会章程,各自规定董事会的规模、职权、下设委员会、选拔和任期等,美国各大学的董事会职责并不相同。但不管如何,实施董事会制度的国家的董事会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董事会成员一般由校外人士担任,其中学术专业人员较少,规模人数不定。

第二,董事会一般下设多个常设的委员会。如耶鲁大学下设有11个委员会。各个委员会的秘书一般由教务长、副校长等担任。

第三,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方针与政策的制定,负责与社会的联系,负责校长的遴选。

第四,董事会的职权依法行使。这个“法”即是各大学的章程或宪章。

美国的董事会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法国大学董事会依本国治理传统,在大学董事会中给教授等内部群体以很多席位,而不像美国大学那样严格限制校内代表。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虽然引进了董事会,但让校长担任董事会的首席,校长实际上担负着领导董事会的职能。两国的引进都不能说是成功。

董事会在中国大学出现并不是什么新事物,也不是万能的钥匙。1921年成立的我国第一个大学董事会——东南大学董事会为东南大学在战争年代渡过难关立下了大功。东南大学董事会不仅使东南大学成为当时中国唯一一所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大学,而且在此期间,东南大学利用社会董事会的力量建设了堪称当时中国大学一流的图书馆、体育馆和科学馆(冒荣.至平至善 鸿声东南---东南大学校长郭秉文[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221-229. )。但在1924年,郭秉文遭教育部免职时,董事会不仅无能为力,甚至于19253月也被教育部解散。建国后,特别是2000年以后,中国大学开始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础上,探索成立中国大学董事会。2003年,华北电力大学成立了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七家特大型电力企业组成的董事会,算是新中国大学的第一个董事会。按照董事会成员单位自行制定的章程规定,华北电力大学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包括:(1)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经费支持;(2)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的需求,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格和整体规划提出建议;(3)管理董事会出资建设项目计划;(4)为学校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时至今日,我国已有200多所大学相继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从功能上,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合作型,即大学与董事单位合作,寻求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包括办学资金的支持;务虚型,即校董会或理事会对大学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产业发展等展开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决策型,即民办大学和少数公办大学的校董会或理事会在校长任命和学校重大发展决策上具有决定性作用。

从中可以看出,新中国大学的董事会,职能主要有两个:联系社会,以为学校拉赞助为目标;利益互换,以为精英、校领导找位子为目标。至于真正的董事会职能:遴选校长、制定大学重大方针则没有体现在中国任何一所大学的董事会职能中。

由是观之,中国大学离实现真正的董事会治理结构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也可以说,教育部2010年“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立的时机、条件还没有真正具备。

第一,没有法律支撑。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只字没有提到“董事会”这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公立大学即便成立董事会,也不能赋予其类似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威。中国大学的董事会是不能挑战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基本的治理结构安排。

第二,中国“官本位”文化根深蒂固,行政机构、人员庞大,这必然影响到董事会制度的运行与发展。董事会如何在他人的势力范围内承担领导者的责任呢?

通过对照真正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职能。我认为大学要实行董事会制度,必须走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之路。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校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大学制度。这其中的关键又是“产权明晰”,政府下放大学办学权力,使大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能对自己的事做主,同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使大学的“责权明确”。只有在此前提下,大学董事会才可能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实体。才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才能真正做到“政校分开、管理科学”。没有“法人地位”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只是一种口号。

对照以上条件,我们就会发现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探索建立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一个“天上馅饼”,好看不中吃。既不会有大的作为,也不会是一种制度创新。搞不好还会带来大学治理结构的混乱与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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