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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学者考证,“十九世纪黑格尔首先提出了‘文化科学’的概念”[1]。而在德语世界里,“文化科学”(kulturwisseschaft)和“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这两个学术名词在指称同“自然科学” (Naturwissenschaft)相对的学科的意义上是异名同谓,它们所标志的乃是同一概念,此概念在英语世界里是由“humanities”一词来标志的,而“humanities”又与另一个英文词“science”相对:“science”是指谓自然科学的名词,而“humanities”则是指谓人文科学的名词。故德语“kulturwisseschaft(文化科学)”或“Geisteswissenschaft(精神科学)”在概念上都同英语“humanities(人文科学)”相当,只是德国学者中有的比较喜欢使用“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概念,例如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 ,他著有《精神科学序论》(1883);有的则比较喜欢使用“文化科学”(kulturwisseschaft),例如李凯尔特(Heinrich John Rickert,1863—1936),他著有《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1899)。
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区别,在德国哲学界早就有所探讨,诸如狄尔泰、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1848—1915)、李凯尔特等等都提出了他们各自的看法。依我看,它们之间最基本的区别在于: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自然(包括作为自然界的一分子而同其他自然物无本质区别的人),文化科学的对象是人(作为自然界特殊的一分子而同其他自然物有本质区别的人)。但是,作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科学的对象的自然与人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在这种关系中,无论是自然还是人,它们都是人的认识的对象,并且因此都是由于人接触和改变外部世界的的感性活动即实践才成其为现实的认识对象的,离开了人的实践从而与人的实践无关的即外在于人的实践的自然与人,是不可能成为人的认识的对象的。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意味着,一切科学的对象,从它们作为运动着的事物而言,它们的运动都与人的感性活动联系在一起,并且正是这种现实联系构成了它们作为科学的对象的现实运动,在这种运动中,人也是其要素之一,是人与对象的相互作用才既造成了人作用于对象的感性活动,也造成了对象反作用于人从而以某种感性的形式呈现在人(科学主体)面前并且因而成为科学的现实对象的运动。进而言之,科学的对象,无论是自然还是人,它们的运动都渗透着人(科学主体)的作用因素,而且科学越是发达,从而人(科学主体)作用于对象的能力越强,人(科学主体)的作用因素于对象之运动的渗透性就越强。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意味着,一切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文化科学,其现实的对象都是而且只能是存在人与自然两种不同性质的要素以不同方式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中,因此,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自然)绝不是纯粹自然的东西,作为文化科学的对象(人)绝不是纯粹人的东西。
传统的科学观是这样一种自然科学观:科学的经验观察是对自然现象的纯粹直观,在这种关系中,人(科学主体)的大脑是如白板一样的,而且他对自然现象的观察是在其绝对无为于对象的静止不动的状态下进行的,在这种状态中,自然现象以其固有的运动形式原封不动地直接显现于空白的人脑之中,从而形成关于当下的自然现象的绝对客观的知识。在这种科学观支配下形成的所谓“科学”概念,就是指它的对象是纯自然的东西,它的知识是纯客观的东西。也正是以这种科学概念作为标准去裁量文化科学,认为文化科学是“不科学”的,实质上这无非就是认为文化科学的对象(人)是“不自然”的,文化科学的知识是“不客观”的,换言之,就是认为文化科学的对象(人)应该变得象自然科学的对象(自然)一样“自然”,文化科学的知识应该变得象自然科学的知识一样“客观”,或者说,如果文化科学的对象(人)不是变得象自然科学的对象(自然)一样“自然”, 文化科学的知识不是变得象自然科学的知识一样“客观”的话,文化科学就注定会是“不科学”的。
传统的科学观和科学概念及其对文化科学的指摘有没有道理呢?在下述条件下当然是有道理的:科学如同猪头脑反映其当下的食物一样去认识它的对象时。这也意味着,如果科学家的头脑不是象猪脑一样,而是以现实的人脑去反映它的对象的话,上述科学观和科学概念及其对文化科学的指摘就是毫无道理的。
在传统的科学观和科学概念支配下的人们对文化科学的指摘,表面上看来是对文化科学的一种批判或蔑视,而实质上是对人(既是科学的主体也是文化科学的客体)作为“不自然”或“非自然”的存在物的一种批判或蔑视。
然而,这种批判或蔑视却是搞错了对象,因为作为科学的主体和文化科学的客体的人之所以会变得越来越“不自然”或“非自然”,这恰恰是由于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长期发展所造成的,尤其是最近几百年来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所造成的,因此,当自然科学说文化科学是“不科学”的时候,这实际上也等于是在说自然科学自己是“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说自然科学是“正当”或“合理”的话,那末,由于自然科学自身参与其间的科学发展并且主要就是由于自然科学自己的发展所造成的人变得越来越“不自然”的历史和现状,就也是“正当”或“合理”的,从而就没有任何理由指摘文化科学是“不科学”的。
更何况,从自然科学本身来说,正是主要由于它的发展才使人变得越来越“不自然”,并因此也使得它自己的主体(人)和对象(自然)都变得越来越“不自然”,所以,如果因为文化科学的对象(人)是“不自然”和文化科学的知识是“不客观”,就认为文化科学是“不科学”的话,那末,依据同样道理,由于其自己的主体(人)和对象(自然)都变得越来越“不自然”,自然科学本身就也变得越来越“不科学”了。
实际上,科学的主体(人)和科学的客体(人和自然)都越来越“不自然”,是由于科学发展所造成的,要消除这种“不自然”的情况,就只有消灭科学本身才是可能的。因此,如果认为科学发展本身是正当合理的,就必须同时承认这种“不自然”的情况也是正当合理的。
由此就可以也只能认为,当自然科学认为文化科学有“不科学”或“非科学”之缺陷的时候,这只是表明了自然科学没有自觉其有“不文化”或“非文化”之缺陷,因为它没有看到自己的主体(人)和对象(自然)都已经变得“不自然”或“非自然”抑或已经变得“人化”或“文化”了。
自然科学自己的主体(人)和对象(自然)都已经变得“人化”或“文化”了,而它却不但不自知,不是自觉地对自己的研究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务求使自己的理论变得比较“文化”一些,以便使自己的理论尽量合乎变得越来越“人化”或“文化”的主体和对象,反而去指摘文化科学是“不科学”抑或要求文化科学变得“科学”一些,这就必然导致自然科学由于其离开由其变得越来越“不自然”的主体和对象向它所提出的“文化”要求越来越远而越来越失去其科学性,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努力同实际保持一致,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旧序.论辩证法》(1878)中所指:“我们大家知道: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用经验去证明。”[2]既然如此,既然得变越来越“人化”或“文化”的人和人的感性世界中的各种实物及其运动形式,由于“文化人”的参与其间和他们的活动对它们造成的影响与作用之缘故,实际上已经变得越来越“人化”或“文化”了,那末,自然科学就必须从这样的事实出发,而不能虚构一些“非人化”或“非文化”的联系放到“人化”或“文化”的事实中去。今天乃至于很久以来自然科学就是因其普遍不具有这种科学性,遂使得在这种越来越“不科学”或“非科学”亦即越来越“不文化”或“非文化”的所谓“自然科学”的指导或支配之下的人们,其在自然界的行动也相应地变得越来越盲目,越来越恣意妄为,由此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日趋恶化,至今已发展到了几乎是人类所难以自收其局面的程度了。这种严峻的现实表明,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都必须有突破性的进展,才能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现实难题;而这种科学的突破最为关键之处,是在于突破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久已形成的造成其彼此互不相通的壁垒与界限,以实现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相互联结与相互沟通,在其对立统一的辩证运动中得到与外部世界辩证运动相一致的真正合理的发展。
据上所论,我们更应该把文化科学当作科学来看待,当作完全可同自然科学并起并坐的科学来看待。但是,也毋庸讳言,文化科学在总体上还处在同自然科学一样的较低科学发展水平上。如果说自然科学作为科学的发展水平之较低是在于由于其过分强调了自己“自然之性”而导致其缺乏应有的“文化之性”的话,那末,文化科学作为科学的发展水平之较低则是在于由于其过分强调了自己“文化之性”而导致其缺乏应有的“自然之性”,从发展到现在为止的文化科学的总体倾向来看,文化科学是越来越陷于人与文化的单一关系中,只注意和重视甚至只看到文化对人的关系和意义,不关注甚至看不到自然对人的关系和意义,也就是说,它没有把人当作自然存在与文化存在的统一体来理解,在这种片面性的理解中,人变成了“文化单向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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