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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 - 试验乎?治验乎?说说袁玥记者的文章

已有 3325 次阅读 2010-1-27 16:40 |个人分类:镜子大全|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试验乎?治验乎?说说袁玥记者的文章。 (3313 bytes)
Posted by: mirror
Date: January 26, 2010 11:09PM

这是个给袁玥记者文章“挑刺儿”的文章,但是这个评说镜某以为是善意的。原文在《科学新闻》2010年第1期上([www.starlakeporch.net]),连接可以看到转帖。 

值得称赞的是记者们终于明白了还有个叫做医疗伦理、医疗规范的问题,去思考问题的结构、而不是纠缠着某个医生的医疗行为来说事儿了。这是个好趋势。但是还远远不够,这样说是因为连关心这个问题的袁玥记者本身也是调研不足,把文章的题目就说错了。“人体试验”这么恐怖的词儿也敢说,真可谓是无知者无畏了。错了的理由回头再说,先指出这第一个错。 

紧接着的问题就是
引用:
袁玥说
学界对于探索性医疗一直存有争议,很难达成完全的共识,但是必须坚守的是科学规范,这是探索性医疗技术成立的基础和前提
这个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科学还没有糊涂到“用科学规范科学本身”的地步。规范科学,当然是需要科学之外的东西。这个就是“科学文化人”们常常提起的用人文来规范科学的话题。 
下边的说法会引起医患双方的不满。
引用:
袁玥说
一个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要求医生用未经证明的疗法去治疗,医生也想碰碰运气——说不定可能有效。这不是研究,研究必须采取随机对照的科学方法,由此获得的数据是评价该疗法是否安全有效的证据。
一个职业医生是不可能、也不允许应病人的要求采用未经证明的疗法去治疗。医生的探索性医疗也不是“想碰碰运气”这样档次的行为。治疗效果的评价可以有多种,并没有“必须采取随机对照”的说法。 
应该有这样的常识,对于人体,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试验性医疗”。这是基于对于当年纳粹、日军等的医学“犯罪”的反省,医学界达成的共识。袁记者所说的“试验性医疗”应该叫做“治验医疗”。是“治着看看”,不是“试着看看”。医疗方面的这个心态很要紧,患者就是个“全体”,并不是样本中的一个。所以这里要“抠字眼”。 

引用:
袁记者引用翟晓梅的介绍
探索性医疗是由医生启动的,目的是获得普遍性的知识,例如用手术A治疗患B病的病人是否有效。
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医疗在任何时候的第一目的都应该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也不应该是为了什么“普遍性的知识”。比如损伤小、费用低等等的的确是通过治疗获得了“知识”。但是那都是患者的利益。以人为本的思考就是时时刻刻把具体的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这一点,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翟晓梅也没有说好。这不是简单的“不注意”的问题,它反映出了国人医学教育的根本问题。镜某的父母做过捐遗体给协和医科大的遗嘱。镜某也参加过整个捐遗体的过程。说实在的,从国际水准看那里对死者尊严的处置还是不到位。就好比是洋人的饭店与京城饭馆服务的差距。 
按说医科的教授也不至于如此糊涂吧?
引用:
袁记者引用翟晓梅的介绍
“科学上符合规范的,伦理不一定符合,但科学上若不符合规范,则伦理一定不符合”
“伦理标准决定一切,不论科学上如何”才是这句话常识性的说法吧?为什么总是要科学上云云的来说事儿呢?依照这个常识,“科学规范是探索性医疗技术成立的基础和前提” 的说法在逻辑上就是病句了。因为有“科学上符合规范的,伦理不一定符合”的说法。 
袁记者文章末尾给出的两个时间,可以让人们知道“肖大夫事件”的水深水浅。
引用:
袁记者
在卫生部已经发布的规章制度中,唯一涉及了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的只是2007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生部在2009年3月颁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探索性医疗列为第三类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者高风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但该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这两个法规比发达国家类似的晚了多少年呢?肖大夫的医疗行为是在这法规之前呢?还是之后?袁玥记者不妨再调查一番。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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